企业之间的借款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投资或开办性质的借出款,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填报,而不要填报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因为“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主要是指明确的权益性长期股权投资及股票、债券等现金等价物以外的金融资产投资。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情况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当然,如果收到现金还款,应填报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不要填报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因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 资、投资性房地产而收到的现金。
企业之间拆借,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借款,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填报。
我们知道,资金占用费视同借款利息,该借款应视为债权投资。如果收到现金还款或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填报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取资金占用费不能填报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因为该项目是对应本期或以前各期“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的。
从其他企业借入的现金款项,应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填报。不要填报为“借款收到的现金”,因为该项目主要是企业从金融机构举借各种长短期借款和对外发行债券而收到的现金。
归还借款支付现金,应填报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不要填报为“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是对应本期或以前各期“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的,主要反映归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付企业到期的债券本金等。
对职工借出款的处理
企业对职工的借出款,应区分借款具体用途,一般应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对于职工的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等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或垫付款,应填报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对职工因一般生活困难原因特批的有偿借款或无偿借款,应视为福利扶助性质的借款,但又由于借款时并不属于明确的、可核销的福利费用,因此仍应填报为“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而不要填报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对于收到的此种有偿借款的资金占用费,它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应填报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也可以填报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因为它毕竟是资金占用费收入。
对职工经办、因发票未到、用于购买职工过节分发实物或为职工购买人身伤害商业保险等与职工福利有关的借款,应填报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对于职工因大病住院,无法承担的住院及治疗费用的特批借款,这属于福利费用性质的借款,即使在借款时未明确豁免,但一般并不约定还款时间,从借出之日起一般已没有归还的希望,最后往往会在职工福利费中核销了事。对于确属预计不能归还的此种借款,应填报为“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企业对职工的借入款可分两种情况,如果属于对职工的集资款,则一般应填报为“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归还借款时,则应填报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