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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者: 薛东成 编辑:admin 中国税务报 发布时间:2009-02-10 点击数:150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甲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初,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562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 ...
       甲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初,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562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804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234万元,共计16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32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58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700万元。2007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零,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7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假定2008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2000万元,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适用税率改为25%,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等相关规定,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研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9000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7000000

   贷:原材料5620000

     应付职工薪酬8040000

     银行存款2340000。

  2.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9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9000000。

  3.同时满足无形资产的各项条件确认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7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7000000。

  4.2007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1)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0-(16000000×150%-9000000)=5000000(元)。

  应交所得税=5000000×33%=1650000(元)。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16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650000。

Total: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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