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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用公允价值案例分析[3]
作者: 郭建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2-01 点击数:298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摘要:上市公司施行新会计准则,给上市公司估值带来了新的挑战。尤其是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尽管这是结合我国当前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做出的选择,但从上市公司实际运用公允价值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值得 ...

       在现行会计准则下,公司损益计量范围已发生很大变化,投资者在使用会计信息时,仅关注盈利的多少是不够的,更应该关注盈利的内在质量,因为不同来源和类型的利润也不相同,有的是实际获得的利润,如收到货款的产品销售利润,有的只是账面的数字,如豁免债务带来的重组收益;有的属于持续性利润,如主营业务产生的利润,在未来仍然可以持续赚取,有的却属于非持续的利润,如如一次性补贴收入。因此,对于公司赚取的利润不能简单地以数字的大小来评价,同样是会计报表上的利润,由于来源和性质不同,其含金量是不一样的,投资者必须学会区分,在对公司的股票进行定价时,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的每股收益都乘以同样的市盈率倍数。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的股市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使用大多处于初级阶段,看财务报表往往只关注每股收益、净利润等指标,对于净利润往往也是只看数量不看质量,并且无法理解公司的盈利会在“质量”上还存有巨大差异。再加之会计本身的复杂性,盈利质量并没有明确的等级划分标准,盈利质量分析一直以来都是财务报表分析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即使是专业的财务分析师,对于同一家公司的盈利质量分析结论也会经常大相径庭,更何况普通投资者,要分清利润中隐藏的玄机确实存在困难。

  (二)隐性资产的显性化 公允价值的采用将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过去以历史成本无法反映的收益,在现行会计准则中改按公允价值计量,某些隐性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金融资产等的真实价值将得到体现。从2007年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就给上市公司总体权益带来3000亿元以上的规模增长。如果某家上市公司因为投资股票获得巨大的投资收益,那么过去按成本计量无法反映的收益,在现行会计准则下以公允价值计算这些投资股票,其投资收益将大为增加。特别是投资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如雅戈尔、两面针、东方集团、南京高科、大众交通持有大量的金融上市公司或者即将上市公司的股权,如果按公允价值计算,公司净资产将大幅提高,如果像岁宝热电那样卖出这部分资产,对当期的利润收入有极大正面影响。再有就是过去较低价格拿到的土地,如果按公允价值计算,公司资产升值空间巨大,如大众交通、陆家嘴、世茂股份、浦东金桥都是现行会计准则的受益者。新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制度更加贴近,强调了对资产透明性的要求。我国上市公司报表与国外公司的差距,不仅是在规章制度上,更多的还是法制监管上。现行会计准则还需要配合更加严格的监管,否则像公允价值这样的指标反而容易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工具,因此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质量的提高还需要各方面共同的努力。

  (三)上市公司对于公允价值的态度 财政部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现行会计准则。但在涉及公允价值时,由于进行公允价值计量较为复杂,涉及到许多经济环节,执行难度较大。上市公司及其财会人员需在有限时间内适应和理解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并为会计准则的实施做好充分准备,包括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对公允价值模型的建立以及相关历史数据和市场信息的搜集与整理等,其普及过程只能是渐进性的。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要以存在活跃市场为前提,才能应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并且公允价值要能够可靠计量。

  在金融资产的确认上,上市公司对现行会计准则的应用则要积极得多。“在统计的1139家上市公司中,共246家公司股东权益调节表下‘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项目发生了调整,其中241家正向调整,5家公司负向调整,合计变动数值为539.17亿元”(《证券时报》,2007年4月27日)。相对于有明确交易价格的金融资产或债务重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适用条件非常严格,金额难以确定。大部分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仍采用成本模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现行会计准则协调小组通过调研等渠道获得的信息表明,大部分拥有投资性房地产的上市公司,会以谨慎的态度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其中相当一部分会继续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最先公布年报的房地产公司华业地产表示,将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产进行计量。与房地产企业总体的谨慎而言,第一家明确表示将采用公允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却是以餐饮服务为主的*ST百花。因为根据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适用条件是非常严格的。现行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应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也就是说不允许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对“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定义,要找到每一处房地产的活跃市场是相当困难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在确认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也就是说不允许公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对“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定义,要找到每一处房地产的活跃市场是相当困难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在确认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时,除了要满足严格的条件外,还会权衡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各自的利弊。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也可以仍然采用成本法计量,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所以公允模式是一条“单行道”,企业一般都会十分谨慎。

  税收政策也是影响相关公司采用何种计量模式的关键因素。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处于发展阶段,从总体上来说投资性房地产有持续稳定的增值潜力,执行现行会计准则将会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利润增长。主要来源于两方面,一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带来的资产增值,二是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计提折旧和进行摊销而减少的成本支出。这两方面增加的利润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尚未规定。如果对增值部分需要征收所得税,意味着绝大多数企业将因为重估增值而增加税收支出。但是公允价值计量带来的重估增值,对公司价值的提高、再融资金额的提高等产生重要影响。在成本法下提取折旧或按期摊销,减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但却可起到抵税的效果,从而将价值保留在了公司内,有利于股东利润,但却不利于反映公司的真实价值。由于税收政策的制定滞后,会使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颁布为一些公司带来利润的飞升,也为一些企业提供调节利润的可能。因此,如果对公允价值模式下重估增值部分不给予税收上的优惠,企业会缺少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积极性,比较可能的情形是借鉴香港的税收处理方式,即将重估增值所产生的收益对应所得税记入递延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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