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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建设探讨
作者: 王生交   编辑:admin 中国注册会计师 发布时间:2009-02-01 点击数:258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是董事会。各国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建立董事会,并且董事会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如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章程,董事应独立于经 ...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是董事会。各国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建立董事会,并且董事会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如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章程,董事应独立于经理层等方面的规定。可见董事会应该是法律与法规的严物。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的公司法已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人治理的特殊性。比如股东必须属于事务所的专职执业人员。当股东离开事务所时应当首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再比如法人代表必须具有出资人资格且一般都实行两权合一制度,董事长、法人代表、所长、总经理和主任会计师都由一人担任。此外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同属专职执业人员因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治理中的牵制表现为经常的、序时性的约束。

  一、事务所董事会的现状与问题

  由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行业只有二十几年的历程,整个行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有的为有限责任事务所,有的为合伙事务所,其出资人均为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没有法人出资。其特殊的出资人决定了董事会在规模、独立性以及质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大多数事务所股权相对集中,未设置董事会。有些事务所在设立时,为了获取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出资人为符合条件的5名注册会计师。但实际出资人只有一名或两名注册会计师,股权相对集中在一两名注册会计师手中,其余股东为持股比例很低的注册会计师,或者由不具备条件的人出资,以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挂名的出资人,此种情况的事务所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或重大事项决策由实际控制人来控制,体现的是“资合”特性,而不是根据事务所行业“人合”的特性来行使表决权。该类事务所没有设置董事会同时也不需要设置董事会。

  2.少数事务所股权相对分散,股东人数众多,业务骨干甚至一般员工均持有事务所股权。该类事务所虽然设置有董事会。在董事会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权方式。但在事务所日常经营中或事务所重大事项决策时,往往一两个人说了算。

  3.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事务所内部更多的是依据《公司法》通过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制度来实现内部治理的。但在实际运行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特别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事务所,承接重要业务的最终控制人主要是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其次是其他合伙人。事务所内部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管理层的行为可能会出现严重偏差而无法及时得到发现与纠正,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以及事务所的利益也都可能受到损署。同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成员均为出资人兼任,为股东董事会,没有独立董事、职工董事,所以,有必要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的组织建设问题。

  4.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目前大多数事务所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以股权进行表决的。如果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手里,董事会又受制于股权较多的少数股东,那么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将会更多地考虑少数股东的利益,忽略其他股东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

  由于事务所是执业人员流动频率高的行业,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需要吸收引进新的执业人员,特别是优秀骨干人才。所以,事务所有必要根据行业“人合”的特点,不断地吸收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地决策,采取一人一票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方式,从而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并能留住优秀人才。同时,在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出资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同时又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出资人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上的难度,即主要管理人员既要对所有股东负责又要对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员工实施管理。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互制衡与不相容职权分设机制进行权力分配,从制度安排上为会计师事务所“人合”和管理层分工和谐治理奠定基础,避免因制度安排缺陷而引发的种种管理矛盾。

  5.独立性存在的问题。对一般公司而言,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严经营决策和任免公司经理等。但与一般公司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治理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统一,事务所的董事会成员为事务所的出资人,肩负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其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出资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意识同时也便于出资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和监督。但与此同时,也就存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基本上融合在一起。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就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此种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就不存在。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与董事会运作,并且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主任会计师,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与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运作,并且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上述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治理架构,弊端一方面在于权力过度集中,不利于充分发挥“人合”优势,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在于不符合权力合理制衡原理,遇到主任会计师不称职情况下,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机制运作不畅,易伴生管理矛盾与纠纷。尽管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几乎与股东会重合,但并不排斥不相容管理职权分立与合理制衡管理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弥补其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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