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真正的“被迫”并不会遭受刑事处罚,比如被认定为符合《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授意、指使、强令做假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情形(关于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对本条的分析,详见第2章中“违反《会计法》应担何责”的内容);从法理上讲,没有主观犯罪故意也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但问题是大多数财务人员往往并不清楚如何才能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被迫”这一事实,不明白如何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因而为自己带来了风险。
我们举一个例子来进行说明,某公司因涉嫌偷税被当地税务局立案稽查,后将该案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在获取该公司偷税罪的充分证据后将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孙某、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依法逮捕,后经当地检察院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该公司犯偷税罪,补交税款并处罚金;对孙某、李某和钱某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在庭审中,财务总监李某和会计钱某称其偷逃税款均是受赵某指使,但却无任何证据;而赵某则称公司日常经营均交由总经理负责,其管理成员内部也有职责分工,对此类事务不干涉,也从未见到公司打给他的报告,也无口头报告,因而全不知情。因为没有证据,对赵某的指控法院最后没有予以认定;而财务总监、会计同样也辩称是受某某领导指使和要求,但没有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则可认定为是孙某、李某、钱某三人共同犯偷税罪。
在这个例子中,法定代表人没有判刑而总经理、财务总监、具体经办的会计被判刑,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证据证明偷税行为是受法定代表人授意或指使而为,在偷税行为已经发生的事实下法律对责任人员的认定只能依据能够被现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有证据能够认定公司的该偷税行为是在总经理孙某的指挥下三人共同参与来运作,而没有证据把法定代表人赵某拉进来并作为主犯,从而对三人判刑也在意料之中。这些内容较为复杂,这实质上是大家喝凉水为何只有少数“肚子疼”(法律责任的承担)的问题,我们会在后面进行更为详细的讲述和分析。
另外,有必要提及,单从一个负责执行工作的财务人员的角度讲,如果会计能够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违法行为是被迫的而不是积极参与的,此时他违反的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中的“坚持原则”的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与触犯刑律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会计法》明确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并且“情节严重的”,所受的处罚是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这与被判处刑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同样道理,如果财务总监能够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一,他在行使决策权时对偷税的做法持反对意见;第二,他在具体运作层面并不是积极参与其中,那么他是应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只不过与一般会计不同的是,他有一定决策权,他要能证明在决策过程中他是否有犯罪的故意。这些问题及其包含的深层次原因、如何具体操作,我们在后面会深入讲解,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剖析。
1.2.3 无意也会酿风险
外部没有人强迫,财务人员自身也并非故意要这样做,却惹来了麻烦,这本质上是由于财务人员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即无意行为造成的。前面引子中讲述的出纳代签字的案例,就是这种情况(之所以说该案例是由于出纳无意造成的风险而并非是真贪污,是后来总经理终于在私下向我们承认,他后来想起来应当是有这么一回事,但事情后来弄得很大他也没法很快承认,只好以后找个机会向我们承认了)。大家不要小看无意行为造成的风险,它所占的比例并不是很低,这方面也有不少典型的案例(在第3章和第5章会以案例形式进行讲述)。
1.2.4 现实中的风险根源更为复杂
通过上面的分析,读者可能会说了,我们把这三种情况研究透了,财务人员风险的问题就解决了。然而,现实中的情况要复杂,它常是三种情况的汇合,多数先是被迫,然后又掺杂进财务人员的主动和故意,在整个过程中还可能会有无意行为。下面是这个“小金库”的案例就很能说明问题。
某公司的省级分公司领导曾让财务经理以收取地市级公司参会人员会议费的形式搞一个“小金库”(实际上该省级分公司的会议费已得到总公司批准并将在分公司管理费用中全额报销,但参会人员并不知情,以为还要交包括住宿费、资料费等在内的会议费),收上来的这笔会议费都由财务经理保管,——很多单位的“小金库”就是这样搞出来的。开始财务经理并不同意,但在领导的坚持下也不得已这样做了。由于“小金库”现金量较大,财务经理就用他的名字开了个账户,专门存放“小金库”的资金,后来总公司进行内部审计,该财务经理知道肯定会盘现金、查财务室,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藏起来了,——这个时候,其实他的风险正在转化,由原来的完全被迫转化为有意隐藏。等审计查完财务室后,他认为安全了,不会再查财务室了,就把那个存折和记录本又拿出来了放到他的抽屉里。可是,没想到我们搞审计、纪检的常用的一招就是“回马枪”,在一天上班的早上,突然再查财务室,要求所有财务人员将自己的抽屉打开,所有的铁皮柜打开,这样很快就找到那个存折和记录本了。这里面,就是财务经理一开始是被迫,后来成为主动藏起来,再后来则是因为抱有侥幸心理而暴露。可见,财务人员的风险成因,其实是很复杂的。
因而,作为财务人员要深刻地意识到自身因为职业原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并对其产生的根源要有清醒的、总括的认识,这样才可能有效地进行自我保护,它也是有效进行自我保护的基础。
[本章小结] 财务人员的法律风险是一个不能视而不见的客观问题,它具有一定的职业特点,从根源上讲它有以下三种情况:财务人员的故意、被迫和无意行为所造成。但现实的情况却常常更为复杂,常先是被迫然后是故意,最后可能还会有无意行为,并且更为突出的问题是财务人员的“被迫”常常没有有力证据加以证明,这无疑造成了认定其法律责任的复杂性。本章从财务人员法律风险产生根源的角度进行了深入分析,这是财务人员理解和防范自身法律风险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