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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思考[2]
作者: 王学锋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9-01-13 点击数:301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要区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两种。本文 ...

      三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因而对其差额不再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例2】假定例1中乙公司所有者权益为5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其他条件不变。

  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有关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2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资本公积  200000

  而按新准则的规定,初始投资成本200万元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240万元的差额40万元,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有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一乙公司(投资成本) 24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投资收益400000

  关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的有关处理、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处理和原规定相比变化不大。

  (三)成本法与权益法的转换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根据新准则的规定,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此项规定增加了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的限定条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二是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新准则规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由成本法变为权益法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因追加投资由原先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第二种情况因减少投资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而变为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由成本法变为权益法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的投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因此不再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先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投资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一规定将大大减轻因追溯调整导致的账务处理的工作量及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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