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2004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以下简称“问题解答四”]的规定:企业以应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向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如系有追索权,则应将贴现视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的短期借款,从原先的表外披露改为在表内反映。这一规定,使贴现会计基本模式发生了变化。在“问题解答四”颁布之前,按照原先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发生贴现业务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原账面价值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即在贴现当时就直接将该应收债权从企业账面上注销,而没有考虑办理贴现的金融机构将来如遭到承兑人拒绝付款时是否有权向本企业追索。由应收债权贴现形成的或有负债就成为一笔表外负债,仅仅需要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无疑,这种做法对于企业风险的提示是不全面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问题解答四”对上述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规定应当根据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是否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将应收债权贴现区分为应收债权出售和应收债权质押借款两种类型的经济业务,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申请贴现的企业不负有任何偿还责任时,应视同应收债权的出售,按财会【2003】1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按贴现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含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所出售的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应收票据融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按应收票据融资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在贴现的应收债权到期,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企业负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还款的责任。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该类协议从实质上看,与所贴现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应收债权可能产生的风险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承担,属于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应按照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而不应冲减该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按贴现实际收到的金额(即贴现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含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贷款本金(应收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但“问题解答四”中没有对贴现的后续会计处理作出规定。对此笔者的理解是贴现如果构成借款,则在贴现后,应当停止计提该项应收债权的利息收入(指带息的应收债权)。在该债权到期后,债务人如果按约向持票金融机构支付本息,则申请贴现的企业可以直接将短期借款与该项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对冲。
【例】2004年5月20 I~t,大华公司持出票日期为3月20日,期限为6个月,面额为25万元的带息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票面利率4%,贴现率为6%,其他相关的手续费150元。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如果债务人未按期偿还时,企业负有向银行还款的责任。则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票据到期值=250000x(1+4%÷12x6)=255000(元)
贴现息=255000x6%÷12x4=5100(元)
贴现额=到期值一贴现息一应交相关手续费
=255000-5100-150=249750(元)
借:银行存款 249750
财务费用 250
贷:短期借款 250000
如果票据到期承兑方付款,则:
借:短期借款 250000
贷:应收票据 250000
如果票据到期承兑方无钱支付,贴现银行将票款从企业账户中划回,则:
借:短期借款 250000
财务费用 5000
贷:银行存款 255000
同时,借:应收账款 250000
贷:应收票据 250000
如果票据到期承兑方无力支付,企业账户上也无款可划,则:
借:应收账款 250000
贷:应收票据 250000
由此可以看出,新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会影响申请贴现企业的利润表,影响的只是资产负债表在资产方和负债方同时增加一笔相当于被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金额(原先该笔金额在贴现时要注销,现在不再注销;相应地负债方新增一笔短期借款)。其结果将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增高,同时对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财务指标也会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