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总部资产的减值处理。新会计准则较旧准则而言,变动较大的是对于总部资产与商誉减值的处理方法上。因为总部资产或者商誉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而产生独立现金流入的,在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时,必须将其纳入一个相关的资产组组合,从而进行减值测试。新会计准则规定的减值处理方法的原则仍是比较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但在具体处理上,相关规定相对复杂,且笔者认为准则第21条(二)的规定语意模糊,较易产生误解。新准则第21条(二)规定,"在不考虑相关总部资产的情况下,估计和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并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这里的"相关总部资产"具体是指哪些资产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此处的"相关总部资产"是指未能按照合理和一致基础分摊的部分,而不是指所有的总部资产。
二是商誉的减值处理。对于商誉的减值测试方法和对总部资产的减值测试方法类似,也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步是对不包括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第二步是对包括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所不同的是,对于确认的相应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合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余额再根据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的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准则,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代表母公司基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所取得的商誉,而不是作为企业合并结果的母公司所控制的商誉金额。所以,若是在非同一控制下利用购买法取得非完全控股公司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少数股东权益,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不在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由此,按照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可以用以抵减的商誉金额是不应包括少数股东权益部分所属的商誉的。
六、资产减值的信息披露
与资产减值有关的信息,一是资产减值信息,即当期确认的各项资产减值损失金额;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分部报告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二是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三是当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时,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该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等信息;当商誉的全部或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时,应在附注中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新准则的颁布,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及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协调。在资产减值迹象判断、可收回金额的计量原则、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转回等方面都有较大突破。鉴于新准则的上述特点,笔者有如下几点思考:
一是新会计准则较为强调公允价值,反映出了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强烈意愿。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会计信息之间的可比性要求也越来越强烈。新的减值准则将会涉及到大量公允价值的应用,目前很多实务界的会计和审计人员对于国际会计的资产减值处理都不是很熟悉,加上目前我国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这些都将增加应用新减值准则的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应该加强对准则应用的指导,切实保证新准则的顺利过渡与执行。
二是准则对于减值的确认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操作规范,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金额时更具有操作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管理当局任意计提减值准备以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同时,新准则对于公司管理当局的能力有了较高的要求,由于准则规范了确认和计量的方法,同时又提高了披露的要求,细化了披露的内容,从而能提供更为公允的会计信息。
三是新会计准则规定,凡由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范的资产减值一旦发生减值以后都不能转回。由此将引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暂时性时间性差异。又由于税法规定只有在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准予抵扣,所以这个差异是可抵扣的暂时性时间性差异。由于新准则不允许转回减值,这样,关于减值的所得税会计处理相对就比较简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