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充分性取得证据的数量决定了证据的充分性。主要通过注册会计师选取的样本规模来衡量证据的充分性。对于某一审计程序,从100个样本中取得的证据通常比从50个样本中取得的证据更为充分。决定恰当审计样本规模的因素有多个,其中最重要的两个因素是注册会计师对错报的预期值和客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例如,假定在审计某公司时,注册会计师认为由于客户所从事行业的性质,该公司很可能存在过时的存货,注册会计师在这类公司的审计中抽取的,关于过时存货的样本比那些存货过时可能性低的公司要多。同样,与记录固定资产业务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相比,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客户方面的内部控制有效,在固定资产购置业务的审计中就可以采用较小的样本规模。除了样本规模以外,被测试的单个项目也会影响证据的充分性。包含大额项目、发生错误可能性高的项目和能够代表总体的项目的样本对应的证据通常是充分的证据。相反,很多注册会计师认为只有在总体中金额较大的项目占其合计比例较高时,仅包含这些金额较大项目的样本对应的证据才是充分的。
(三)综合影响只有在考虑了审计证据适当性和充分性的综合影响(包括影响适当性和充分性的因素的作用)后才能评价证据的说服力。注册会计师选取的由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只有与被测试的审计目标相关的情况下才是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注册会计师选取的与审计目标相关但不客观的大量证据则不具说服力。相类似的,只有一两个非常可靠的证据的小样本同样也是缺乏说服力的,注册会计师在确定证据的说服力时,须评价证据适当性和充分性的程度(包括影响适当性和充分性的所有因素)。
在审计业务中进行关于审计证据的决策时,注册会计师还必须同时考虑审计证据的说服力和审计成本。在验证信息时,注册会计师通常可以取得多种类型的证据,选择最佳的证据类型应考虑各种证据的说服力和审计成本。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用尽可能低的总成本取得数量充分的适当证据,但审计成本不能作为省略某一必要的审计程序或者不搜集充分样本的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