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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接受捐赠会计处理浅探
作者: 童燕军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8-12-25 点击数:242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多数事业单位脱离了单纯依靠财政拨款的资金来源渠道,而是开创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资途径。而来自外界的捐赠也日益增加,并且捐赠的形式和种类 ...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多数事业单位脱离了单纯依靠财政拨款的资金来源渠道,而是开创多渠道、多形式的筹资途径。而来自外界的捐赠也日益增加,并且捐赠的形式和种类日趋复杂与多样化,适用的会计环境也发生了变化,使得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愈来愈显示出不足及局限性,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接受捐赠的事业单位如何管好用好这些资产,在会计上如何正确进行核算,也是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根据捐赠物的不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三种不同的规定:(1)接受捐赠物为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2)接受捐赠物为无形资产时,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科目;(3)接受捐赠物为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应区分货币资金捐赠和物质资产的捐赠分别进行处理。

  一、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核算

  事业单位接受的如果是非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根据现行会计处理规定应当将其直接记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贷方,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是需要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中心的,则应先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贷方,待财政返回时再记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如果事业单位接受的是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由于这部分捐赠核算在现行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够清晰,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须进行专门核算和管理,应在财政返回时,记入“专用基金”科目的贷方。

  【例l】某高校接受某企业捐助货币资金200000元,已经通过银行转账转入高校的银行账户。

  (1)收到银行入账通知单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2)如需上缴财政非税中心,则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200000

  上缴财政非税中,bB寸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财政非税中心返回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3)限定用途资金返回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专用基金 200000

  但当接受捐赠物为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时,记入“其他收入”账户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接受捐赠的财物不符合事业单位“收入”概念的内含和适应的外延,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有偿服务、经营、投资等取得的收入。二是若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接受的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捐赠纳入“其他收入”账户核算,则与将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纳入“固定基金”账户核算存在本质差异。固定基金和事业基金属于事业单位的净资产,而其他收入是事业单位的一种收入,年末要将收入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发生捐赠事项的性质相同的情况下,有些作增加净资产处理,有些作收入处理造成了会计处理的混乱,显然有违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因此事业单位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列为净资产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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