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货币资金捐赠的核算
事业单位接受的如果是非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根据现行会计处理规定应当将其直接记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贷方,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是需要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中心的,则应先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的贷方,待财政返回时再记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科目。如果事业单位接受的是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由于这部分捐赠核算在现行会计制度中规定不够清晰,限定用途的货币资金捐赠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必须进行专门核算和管理,应在财政返回时,记入“专用基金”科目的贷方。
【例l】某高校接受某企业捐助货币资金200000元,已经通过银行转账转入高校的银行账户。
(1)收到银行入账通知单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2)如需上缴财政非税中心,则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200000
上缴财政非税中,bB寸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财政非税中心返回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其他收入——捐赠收入 200000
(3)限定用途资金返回时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专用基金 200000
但当接受捐赠物为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时,记入“其他收入”账户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接受捐赠的财物不符合事业单位“收入”概念的内含和适应的外延,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有偿服务、经营、投资等取得的收入。二是若按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将接受的未限定用途的财物捐赠纳入“其他收入”账户核算,则与将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纳入“固定基金”账户核算存在本质差异。固定基金和事业基金属于事业单位的净资产,而其他收入是事业单位的一种收入,年末要将收入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参与事业单位的结余分配。发生捐赠事项的性质相同的情况下,有些作增加净资产处理,有些作收入处理造成了会计处理的混乱,显然有违一致性和可比性原则。因此事业单位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应将其列为净资产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