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事“四自、三不见”的“买单”业务骗取出口退税款
所谓“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出口业务。部分出口企业将空白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单证交给不法分子,以“四自、三不见”方式从事假出口贸易涉嫌骗取出口退税。
审计这类问题时,要特别注意认真负责地对供货企业、货源以及外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必要时可到供货企业实地考察以及向外商发函,以求证供货企业、外商是否存在,对交易、货物价格、仓储、运输、纳税、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要做到细致认真地审计,防止出口企业“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发生。
四、出口企业申报退税的各种退税凭证上企业名称不一致导致多退税款
国家税法明确规定,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其各种退税凭证上企业名称应一致,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近几年来,一些企业相继成立了独立核算、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有的是为了承办总公司已经签约的出口业务,有的是为了使自己出口的货物在国际上被认可或子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而借用总公司的名义等原因,造成子公司以子公司名义收购货物并进行财务核算,子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报关出口,而由子公司结汇,使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与专用发票、收汇核销单等退税凭证上的企业名称不一致。
审计时应了解企业的股权结构及各种退税单证上企业名称是否一致,如果企业名称不一致,企业虽然有母子控股关系,也不能办理出口退税。
五、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转售给其他企业加工时,对这部分销售材料的应交税金是否在出口企业当期办理的出口退税款中予以抵扣,是否存在漏扣、少扣等问题
对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审计时要特别注意此类问题,重点审计出口退税款、转售材料的应交税金以及抵扣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六、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税后,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时,企业是否向退税机关办理了申报手续并补交或抵扣税款
审计人员在审计企业出口退税的同时,还要注意企业是否发生退关、国外退货等红字冲销业务以及退关退货时企业是否补交或抵扣了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