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基本模式
(一)美国-日本内控体系建设模式与基本做法 美国内控体系建设模式可以概括为“立法管制、评价严格、标准明确、措施配套”,被认为是内控监管最为严格的国家,其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一直处于全球领先水平,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机制。
一是明确了以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为核心目标的内控体系建设基本思路。在20世纪近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内部控制逐渐由传统的人员牵制、实物牵制、簿记牵制等内部牵制制度发展成为以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经营效率效果以及合法合规为目标的全面、全员、全过程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美国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建设在兼顾上述目标的基础上,本着服务资本市场的原则,始终围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这一核心目标,确保企业提供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是建立了标准制定机构和审计评价机构协调运作的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组织模式。美国会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5家专业团体发起成立COSO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标准的制定,发布了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内部控制标准框架,指导企业建立和自我评估内部控制制度;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司职内部控制审计评价标准的制定,明确了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计划和实施评价方法。通过标准制定机构和审计评价机构的协调运作,为整个内控制度体系建设提供科学、高效的组织保障。
三是形成了以政府立法为保障、市场监管为重点、企业实施为基础、中介评价为支撑的内控制度体系建设运作机制。朗讯、安然、世通等一系列重大财务舞弊和会计造假案,反映出企业在风险管理、内控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证,由此导致美国国会2002年7月制定关于公司治理和会计改革的《萨班斯法案》,要求在美上市公司对财务报告过程中的内部控制进行有效性评价,对涉及公司风险控制中的重大弱点作出评估并对外报告。在法律保障下,美国证券监管委员会得以出台或修订一系列资本市场监管规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及披露行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在美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同时,必须遵循法律和市场监管要求,实施管理层自我评估和注册会计师审计评价制度。法律管制、市场约束、内部实施和外部评价构成了内控体系建设有效运作的“四大法宝”。
日本内控制度体系建设与美国有众多相似之处。以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作为内控体系建设的核心目标;由专门机构(会计审计委员会内部控制分会)负责同时制定控制标准和审计评价标准;通过立法(《金融工具交易法》)保障内控体系的实施,要求上市公司自2008年4月1日起建立管理层自我评估制度与注册会计师审计评价制度。相对美国《萨班斯法案》,日本政府立法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管理层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计,不需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独立审计。
(二)加拿大-中国香港内控体系建设模式与基本做法 加拿大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模式的特点是“强调自律,注重自评;标准明确,体系科学”,是全球较早制定控制标准的国家之一。1995年,加拿大COCO委员会发布《控制指南》,成为继美国《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之后较早被国际认可的内部控制标准。与美国和日本内控制度体系建设模式有所不同,加拿大内控体系建设强调行业自律和市场监管,弱化内控立法管制;注重控制标准体系建设,弱化评价标准建设;强化内控自我评估和披露制度建设,弱化注册会计师审计评价制度建设。中国香港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与加拿大模式极为相似。中国香港会计师公会2005年制定发布本地区的控制标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基本框架》,并在有关市场监管规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必须于当年同时建立管理层自我评估和披露制度。相比之下,中国香港在控制标准和评价制度衔接时间的充分性方面不如加拿大。
(三)新加坡内控体系建设模式与基本做法 新加坡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特点是“监管规则和评估制度先行,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建设滞后”。新加坡财政部2005年6月发布《公司治理准则2005》,自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推行内控自我评估制度;但其国内尚未有一套统一的控制标准和评价标准作为企业实施内控自我评价的基础和依据。
二、世界有关国家和地区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启示
(一)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可靠是内控制度体系建设的基础目标 无论是内部控制理论发展脉络,还是内控体系建设在一个国家的具体实践,均围绕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展开。内部控制是扎根于企业的深层次、全方位的制度安排,最终将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影响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决策。以财务报告为中心设计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有利于从企业价值链流程的终端起步,逐步追溯到业务、流程和战略目标,从而从根本上遏制企业风险弱化、会计信息失真和资本市场失灵现象,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在企业管理中的监督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