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审计机关对审计质量越来越重视,采取的控制措施也越来越健全。2004年审计署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首次提出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刚出台的《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也明确了今后五年要着手探索建立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把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纳入审计质量管理的范畴是审计机关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法治化建设,防范审计风险的重要措施。
在这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明确三层含义:首先是认定所发生的问题属于审计质量问题,其次需要明确划分责任归属,再次是对相关部门或者个人应负的责任进行追究。笔者想就审计质量问题的表现形式、成因、与质量控制体系的关系、责任划分和量罚等方面谈谈个人对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认识。
审计质量问题一般指审计人员形成的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或客观事实之间不相符。这里的“审计证据”既包括已经取得的证据,也包括审计人员应该取得而实际没有取得、但都与形成审计结论有关的证据。审计质量问题的存在形式有多种,主要表现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从而形成错误的审计结论导致被复议或诉讼,结果变更或撤销原审计结论的;已经审结的审计项目应查出而没有查出的重大经济案件线索,被纪检或者司法机关查处并法办的;已审结的审计项目应查出而没有查出的重大违纪问题,后经媒体揭示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通过上级审计机关质量检查发现的其它质量问题等。目前所出现的审计质量问题多是通过外部单位或事件间接地揭示出来,因此造成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
审计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审计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较低、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缺失等几个主要方面。责任心不强和业务能力差而造成的审计质量问题比较容易理解,责任追究起来也比较清晰。质量控制体系缺失的含义较广,简单地说就是审计质量控制程序不健全或者执行无效,主要表现为:没有进行充分的审前调查就匆忙形成不恰当的审计方案,错误地估计了审计风险,从而导致审计失败;在审计取证、复核、报告各阶段,相应责任人没有执行规范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应当发现或避免的质量问题没有发现或避免,从而形成不恰当的审计结论导致审计质量问题被事后曝光等。由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缺失而引发的质量问题责任划分就比较复杂,追究起来也较困难,但审计质量控制体系是审计机关降低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的核心措施。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可以有力地堵塞因审计工作中“人”的因素造成的质量漏洞,可以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一旦出现审计质量问题当然应当详细剖析问题成因并追究责任,但如果质量责任追究仅限于查案件、追责任等事后行为,则忽视了如何通过质量控制体系对审计活动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从而尽可能减少审计质量问题的发生。追究责任与健全质量控制的关系应当是这样,即面对已经出现的质量缺陷查找质量控制体系中的漏洞,考虑如何从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完善审计管理的宏观层面防止类似问题再发生。审计质量控制应是覆盖审前调查、审中取证核实、审后复核,从对每一名审计人员的任务管理到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的质量管理的有效整体。在这个完整的质量控制体系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短板”都可能造成审计质量问题。
目前实行追究制主要有两大难点——责任细分较难和量罚较难。责任细分即“责任归谁”,从层次结构上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线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包括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整理审计证据,及时编制审计日记和工作底稿,如实向审计组汇报所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和重大经济案件线索;审计组长的责任,主要包括有效组织实施审计,及时准确地复核组员的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监督检查指导组员的工作,带领本组审计人员按时完成审计任务并起草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等;复核机构和复核人员的责任,主要包括对审计组送审的审计报告事实、适用法律法规、定性评价、文字准确性等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审计机关负责人的责任,主要对审计组的审计目标恰当性及审计任务完成情况负责。在划分责任时要明确归属,不能搞顶包或平均主义,坚持责任面前人人平等,这样才能做到有错必纠,公平公正。在追究责任时也要给与被追究者充分的申诉机会,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不能武断粗暴。
总之,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证审计质量和控制审计风险,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提出是审计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必须从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体系的高度认识和建立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以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