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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审计本质的一点研究
作者: 张远伦 编辑:admin 审计署 发布时间:2008-07-29 点击数:140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最近,审计界有人提出独立性是审计本质。对此,笔者持有异议,现就此作一点研究。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在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的三者关系方面,居于一种相对独立和超脱的地位, ...
      最近,审计界有人提出独立性是审计本质。对此,笔者持有异议,现就此作一点研究。

  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在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的三者关系方面,居于一种相对独立和超脱的地位,以第三者身份独立、公正、客观地履行审计监督,不参与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以及被审计人的任何经济活动。其独立性一方面体现在审计人必须有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工作环境和经费来源;另一方面,则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监督过程中不偏不倚、忠于事实、独立进行取证,并对审计事项进行严肃思考、判断,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评价。

  笔者认为,审计的这种独立性不是其自身固有的,而是由法律赋予的。国际审计组织,1977年在秘鲁首都利马举行的第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利马宣言—审计规划指南》提出,最高审计机关的建立及其独立性的程度,应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其成员的独立性也应由宪法予以保障。我国现行《宪法》第九十一条“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而在法律上确定和保证了我国国家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的独立性。由此可见,审计的独立性绝不是自身固有的,而是由法律赋予的。再说,独立性也不是审计特有的,它是监督部门所具有的共性。如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经济监督,他们都有一定的独立性,其中法院、检察院甚至还优于审计机关。

  何谓本质?按照唯物辩证法原理,所谓本质,是指事物内部所固有的并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属性。我们从以上揭示的独立性来看,它既不是审计自身所固有的,也不是审计所特有的。因此,我们有理由认定独立性不是审计本质,它只是审计监督过程中的必须的一个前提条件。这好比人的生存离不开阳光、空气和水,但我们绝不能说阳光、空气和水就是人的本质。

  既然,我们否定了独立性是审计本质,那么审计本质究竟是什么呢?

  首先,研究这个问题,我们应当从审计关系方面来进行分析和判断。本文,审计关系是指由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审计人和被审计人构成的对财产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的审查。其中,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是财产的所有者,审计人是指专职从事审查的机构和人员,被审计人是财产的经营管理者。众所周知,当财产的所在权和其经营权分离、财产的所有者将自己的财产委托他人经营管理时,即在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特有的经济责任关系。财产的所有者为了查明财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以及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和承担的经济责任状况,必须经过与责任双方不存在经济利害关系的专职机构和人员,由财产的所有者授权或委托进行查证,提出评价和监证报告,才能确认经营管理者是否履行了职责和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无论是国家审计、内部审计或是社会审计,都存在审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审计人只有接受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的授权或委托,才能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监督。显而易见,这种授权或委托的审计监督,才是审计自身所固有的。国家审计机关由政府授权,对政府各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由单位授权,对所属部门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社会审计则接受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委托,对其委托事项进行审查、鉴证和评估。其次,我们从监督体系来年,授托或委托是审计所特有的。审计监督与司法行政和经济监督的根本区别在于,审计监督必须经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的授权或委托,才有权对被审计人进行审计,其审计对象、范围和内容由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来决定。而其他形式的监督,如法院、检察院、财政、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的司法、行政和经济监督,是在执行自己业务的同时而进行,其监督的对象和内容,也存在于自身的业务范围之中。

  结论:授权或委托,才是审计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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