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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资产会计核算的思考[2]
作者: 薛毫祥 王日君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8-07-16 点击数:271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并将其分为消耗性、生产性和公益性三大类。本文结合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探讨生物资产的会计计量及核算。   一、 ...
  

      三、生物资产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生物资产的核算与其他资产有很大不同。首先,核算办法要求在《企业会计制度》基础上增设一些会计科目。其中一级科目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消耗性生物资产”、“公益林”、“农业生产成本”、“农产品”、“幼畜及育肥畜”、“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生物资产“存货跌价准备”、“生物性在建工程”、“农业生产成本”等(未全部列举),还有几个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科目。二级科目包括:“幼畜及育肥畜跌价准备”、“其他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农产品跌价准备”以及几个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二级科目。同时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增设二级科目。其实生产性生物资产相当于工业企业的生产性固定资产,而消耗性生物资产则相当于存货。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在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前,是在生物性“在建工程”中核算,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品为农产品。对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核算也同其他企业的固定资产一样计提折旧。

  其次,生物资产入账成本核算办法对生物性资产的入账成本做了具体的规定。(1)外购的生物资产,按购买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购买生物资产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2)自行营造的具有生产性特点的林木,如橡胶树、果树、桑树、茶树和母树林等,按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营造林木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实际成本。自行营造的具有消耗性特点的林木,按郁闭成林前营造林木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实际成本。(3)自繁的幼畜转为产畜或役畜,按成龄时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产畜或役畜淘汰转为育肥畜,按淘汰时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4)以其他方式获得的生物资产,如盘盈、接受捐赠、接受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分别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有关存货和固定资产的规定,确定实际成本。相关成本费用核算成熟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后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人农业生产成本。郁闭成林后的消耗性林木资产和公益林发生的管护费用,应在发生当期计人营业费用。

  再次,生物性资产的减值和跌价准备。另外,核算办法对农业企业生物资产的减值准备和跌价准备的计提做了详细规定,其特殊支出在于企业所拥有的公益林不计提跌价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或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通常情况下,在未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时,消耗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或消耗性林木资产跌价准备,按成本计量。

  最后,农产品核算农产品是不同于上述生产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核算办法规定:从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按其生物转化过程中应当计人的各种耗费和已确定的成本计算方法计算确定的实际成本入账。家庭农场、家庭林场、家庭牧场、家庭渔场等(以下简称家庭农场)上交的农产品验收入库时,按结算价格入账。企业应增设“农产品”科目,核算企业从事农业活动所收获的农产品和家庭农场上交的农产品的实际成本,包括种植业产品、畜牧养殖业产品、水产品和林产品。核算办法的“补充会计科目和说明”部分对核算办法相对于《企业会计制度》的新增科目和特殊之处做出具体的规范。   

  四、生物资产的信息披露   

  《生物资产》准则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同时要求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因出售而减少的生物资产;因盘亏或死亡、毁损而减少的生物资产;计提的折旧及计提的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其他变动。生物资产是农业生产企业的主要资产,生物资产信息的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管理当局等信息需求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因而在财务报告中应当尽可能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全面、有用的生物资产信息。根据我国目前情况,生物资产信息通过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的形式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分别加以披露,包括生物资产实物信息披露和价值信息披露。   

  五、对核算办法的延伸思考   

  在核算办法中未涉及损益核算问题,而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损益核算有严格的标准,这样造成某些农业企业如林业、生产周期较长的养殖业企业各会计期间的收益分布极不均衡,也会涉及到企业的税负不平衡。如果周期过长,前期的亏损不能得到弥补(超过五年弥补期),进人收获期后税负极高。此类问题有待进一步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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