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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合并法与完全合并法实务比较
作者: 赵海英 彭广林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8-07-16 点击数:355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比例合并法是将共同控制实体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按合营者所占有或承担的份额,计人合营者合并会计报表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合并方法。比例合并法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完全合并法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 ...
        比例合并法是将共同控制实体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按合营者所占有或承担的份额,计人合营者合并会计报表中相同或类似项目的合并方法。比例合并法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完全合并法相比,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将合营实体的报表内容包括到合营者本身的报表中。不同之处则是,在完全合并法下,母公司合并的是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不论其是否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权;而比例合并法下,合营者对合营实体报表合并的仅仅是合营企业中所拥有的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完全合并法下母子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能够反映出少数股东收益和少数股东权益;而比例合并法下,合营企业的合并会计报表剔除了其他合营者权益及相应资产、负债、收益和费用,故合营者合并会计报表不能反映出其他合营者的收益和权益。   

  一、投资性内部会计事项的抵销   

  投资性内部会计事项是指企业集团内各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投资。在完全合并法下,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时,应当将母公司对于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数额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抵销。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在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母公司本期投资收益、少数股东损益和子公司期初未分配利润同子公司本期利润分配的各项目和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数额全数抵销。而在比例合并法下由于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已经将其他投资者所享有或承担的项目剔除,因此在编制合并抵销分录中将不再产生“少数股东权益”及“少数股东损益”项目。

  [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合资组建丙公司。甲公司对丙公司投资1400万元,占丙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70%。合同约定甲、乙公司对丙公司实施共同控制。丙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万元,向投资者分配股利20万元。期末丙公司的权益性结构为: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10万元,盈余公积10万元,未分配利润70万元。

  在比例合并法下应编制如下抵销分录:

  (1)内部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抵销

  借:实收资本(2000万元×70%) 14000000

  资本公积(10万元×70%) 70000

  盈余公积(10万元×70%) 70000

  未分配利润(70万元×70%) 49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630000

  (2)内部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抵销

  借:投资收益 7000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70000

  未分配利润 490000

  应付股利 140000

  (3)提取盈余公积的调整

  借:提取盈余公积(7万元×70%) 49000

  贷:盈余公积 49000

若上例改为丙公司由甲公司单独控制,即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子公司。则在完全合并法下编制的抵销分录为:

  (1)内部权益性资本投资的抵销

  借:实收资本 20000000

  资本公积 100000

  盈余公积 100000

  未分配利润 7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4630000

  少数股东权益 6270000

  (2)内部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抵销

  借:投资收益 700000

  少数股东损益 300000

  贷:提取盈余公积 100000

  未分配利润 700000

  应付股利 200000

  (3)提取盈余公积的调整

  借:提取盈余公积(10万元×70%) 70000

  贷:盈余公积 70000   

Total: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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