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则框架结构和行文的变化
从准则框架结构的变化来看,旧准则由引言、定义、调整事项、非调整事项、股利、持续经营、附则等七部分构成;新准则对旧准则中的条款和内容作了归类和整合,框架结构没有采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采用的“引言”、“目标”、“主要内容”、“披露”等格式,而是遵从我国法律法规的习惯,采取“章节”、“条款”式,共分为4章10条,分别为总则、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和披露。同时,在行文表达上,新准则更符合中国的语言表达方式,条文表述更为规范化、条理化和通俗化,更便于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实务操作。例如,新准则在总则一章中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定义为“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删去了旧准则定义中“需要调整或说明”几个字,言简意赅地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和范围及其本质。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界定与会计处理的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对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定义、通常包括的项目和会计处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首先,旧准则认为“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为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有助于对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有关金额做出重新估计的事项”。这个定义看似严谨和具体,但实际上并没有“一针见血”地体现出调整事项的本质特征,不容易判断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某一事项究竟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另外,旧定义中“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一句中的“后”字显得有些多余,因为准则中对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中明确界定了时间范围,即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而新准则对旧准则调整事项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明确指出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可以更清楚地判断某一事项究竟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要取决于该事项表明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是否已经存在。若该情况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已经存在,则属于调整事项;反之,则属于非调整事项。
其次,新准则对调整事项所包括的主要项目也采取举例方式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是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由此可见,新准则对调整事项所包括的主要项目作了较大的删改,增加了有关需要调整预计负债或确认新负债的举例;删去了原准则中的第二项和第四项,基本上保留了第一项和第三项,并且对其表述更加严谨和细致,更具有可理解性和操作性。
最后,新准则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即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既要进行有关账务处理,还要同时调整年度财务报告和中期财务报告相关项目的数字;既要调整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项目的金额,还要调整已经“转正”的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和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