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
与旧准则相比,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的主要变化是那些需要相当一段时间才可使用或销售的资产的有关借款费用不再允许被计人当期费用。
(一)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的总体变化 原准则分为8章——目标、范围、定义、借款费用基准处理方法、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披露、过度性规定和生效日期,共计31条。新准则为8章30条,作了如下变动:将“目标”改为“核心原则”;删除“借款费用基准处理方法”和“借款费用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并将其改为“确认”;增加了“废除1993年修订的IAS23”。
(二)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的范围缩小对比旧准则,新准则缩小了范围。新准则不适用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IASB认为,该类资产的计量不会受到建造或生产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影响。此外,新准则也不适用于制造的存货或者其他大批量反复生产的存货。IASB考虑到,将借款费用分配于大批量反复生产的存货和监控这些借款费用这两方面都存在困难。因为资本化成本很可能超过潜在收益,所以不要求企业将此类存货的借款费用资本化。
(三)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中借款费用的基准处理方法的删除此次修订删除了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一种方法。IASB认为,直接归属于相关资产的购置、建造或生产的借款费用是该资产成本的一部分。将与相关资产有关的借款费用立即予以费用化的做法不会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且内部开发的资产和从第三方获取的资产之间的可比性也将会降低。鉴于此,新准则不再允许将与在建资产的取得、建设和生产有关的借款费用计入当期费用。
(四)新国际借款费用准则的追溯调整处理变化旧准则规定,当采用准则构成了会计政策的变更时,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本期净损益、基本错误和会计政策的变更”来调整其财务报表。企业还可根据所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在本号准则生效后,将已发生的符合资本化标准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IASB认为,应用追溯调整所需要的成本超过由此带来的收益。因此,修订后的IAS23不要求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