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例2:甲公司欠乙公司购货款60万。甲公司因财务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甲乙两公司经协商,甲公司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45万,其实际成本34万。同时,甲公司按公允价值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增值税率为17%,增值税额为7.65万元。乙公司已计提坏账准备2万元。
旧准则:
债务人甲作: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600 000
贷:库存商品3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 5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83 500
债权人乙作:
借:库存商品503 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6 500
坏账准备20 0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600 000
新准则:
债务人甲作: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6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6 5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73 5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40 000
贷:库存商品340 000
债权人乙作:
借:库存商品4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76 500
坏账准备20 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53 500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600 000
分析: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旧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当期损失。
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旧准则规定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结论:由此可见,新准则下债务人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这使债务人净利润增加。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入账价值发生了改变,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使债权人净利润减少,两者税负都没改变。
三、债务重组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可使债务人的负债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可使债务人收益增加,但并不代表着盈利能力的增强;能够减轻债务人的未来财务负担;导致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可以盘活部分闲置资产。
(二)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活化呆滞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产的真实性,保证速动资产的质量,增强资金的增值能力,增强企业的偿债能力,有利解除三角债;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可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2).
[2]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