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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课税模式之比较与抉择[2]
作者: 刘志娟 编辑:admin 会计之友 发布时间:2008-06-05 点击数:274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一、引言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采取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实践证明,该种课税模式在本世纪初之前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 ...
 

      (三)费用扣除内容和额度已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客观实际

  费用扣除内容不符合经济客观实际。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固定扣除费用为1600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包括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和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为固定费用800元。1600和800元的固定费用没有规定具体任何内容,且全国“一刀切”。事实上,近几年来,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消费支出内容在不断增加。现阶段,我国个人消费支出主要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家庭的生计费用、教育支出和住房支出等。生计费用主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文化娱乐和杂项商品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及时补充一些内容,如,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和生产经营所得而支出的继续教育费用,为购买商品房而支付的每月购房款等。

  费用扣除额度不符合经济客观实际。2006年1-9月份,人均总消费支出8838元,比上年增长11.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2005年人均文化、教育和娱乐的消费支出为526元,比2000年增长72%,每年增长11.5%。2005年城镇居民用于购房建房的支出迅速增长,人均712元,比2000年增长56.8%。2006年1-9月人均通讯消费支出404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6%。数据表明,个人消费支出中,文化教育娱乐支出、购房支出和通讯支出的增长幅度较大。这些支出大都属于个人基本支出且地区之间差异较大。较大的增长幅度和地区差异在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中并没有得到体现。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抉择   

  界定个人所得课税模式科学与否,主要从公平性和效率性等方面来评价。公平原则决定了税收负担在纳税主体间如何分配,税收必须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效率原则要求应税所得的确定制度简明、具体和清晰,便于实施。   

  (一)从“税负公平”原则看个人所得课税模式

  从“税负公平”的原则看,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优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首先,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由于税率设计的不合理和税制规定方面的一些漏洞,既无法实现各项目之间税负的横向平衡,也无法实现各项目内部的纵向税负平衡。其次,由于各项所得来源不同,采取列举法规定个人所得收入的种类,致使一些新兴的收入游离于规定之外,要确定纳税人个人支配的所得是十分困难的。根据相应的纳税能力分配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就不能合理地运用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中。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将纳税人全部的所得纳入应税所得额中,然后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和相应的公式计算,这种计税方法较好地体现了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从纵向和横向对税收负担进行分配。因此,在理论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二)从“效率”原则看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从“效率”原则看,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优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凡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国家,其征收和稽查方面都存在着共同的特征。一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索取税收申报表,委托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等专业服务人士或自己填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申报表,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税务机关递送申报。二是绝大多数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源扣缴和预付税款的形式提前缴纳,到纳税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三是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负责纳税申报表的处理、稽核和复议裁决。   

  五、改进建议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虽然具有较好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但必须有先进的稽查手段为支撑,且征管成本高。因此,要求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健全的核算制度。实施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是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关键环节。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是实施个人纳税申报制度的前提。税收宣传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与策略。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文化水平以及纳税人不同的纳税项目,采取不同的“宣传定位”策略。可选择报刊、报告、广播媒介、现场宣传和竞赛等宣传方式,使纳税人知道为什么要纳税、怎样纳税及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树立全民自觉纳税的法律意识。   

  (二)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第一,加强现金管理。在工资、劳务报酬和稿酬的发放方面降低现金开支标准。超过现金开支标准的个人收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第二,采取税号管理办法,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税务号码体系。税务号码体系实质上就是一个由法律支持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每个纳税人仅获唯一税号,连同个人身份证使用。税号主要用于获取收入、金融存款、申报纳税、结算税款、保险和就业等环节。第三,通过法律,建立收入报告制度。要求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构、部门的主管人员或行政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及时报告支付的利息;所有公司必须及时报告股息和红利的支付情况;所有进行一次性支付的公司、单位、机构和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等。第四,实行证明制度,加强与境外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要求纳税人就境外收入提供代扣代缴证明或纳税证明。   

  (三)建立个人收入信息管理网络

  个人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必须是包括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支付单位在内的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一个网络系统。首先,尽快开发出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软件,解决巨大的数据处理和档案资料的存储问题,降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节约纳税人时间。其次,尽快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和各级行政辖区建立相应层次的数据信息中心,实现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全面信息管理和全国信息共享,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网络化。   

  (四)加强税收服务网络的建设

  税务机关应提供便捷的服务,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效率。第一,我国应当将传统的现场申报向电子申报、网络申报扩展,税务机关提供简单明了的税收表格、简单易懂的税款计算方法等。第二,加强咨询队伍建设,为纳税人提供关于税收法律知识、税收征管和税款计算等方面的服务。第三,完善我国的税收代理制度,加快培育我国税务代理市场,使税收代理机构更好地发挥作用。第四,推进我国协税和护税网络的建设。包括金融、保险、交通、工商和产权管理等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应当提高协税护税意识,保持与税务机关必要的联系和配合,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秦强,古炳伟.中越两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涉外税务,2006.10.

  [2] 金峰.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统计与决策,2007.1.

  [3] 卢剑灵.我国个人所得税后续改革中必须考虑的若干问题.税务与经济,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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