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处理现状
(一)保证金充抵业务的经济实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均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对经济业务实质的把握是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的前提。
我国《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六十九条)。保证金充抵业务指的是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交易会员提出申请并经期货交易所批准,将持有的有价证券移交交易所,作为其履行保证金债务的担保行为。可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主要是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标准仓单和可流通的国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会员通过保证金充抵业务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充抵资金,该资金只能用作交易保证金(《期货交易所管理条例》(修订案)第七十四条)。虽然保证金充抵资金的用途是作为交易保证金,但是其在性质上并不等同保证金,因为保证金必须是会员提交的货币资金。
通过保证金充抵业务,交易所将与保证金充抵资金有关的收益权转移给了充抵人,但是却保留了与保证金充抵资金有关的风险。这就是说,保证金充抵业务实现的仅仅是保证金充抵资金使用权的转移,而不是所有权。从业务实质来看,保证金充抵资金是交易所以其自有资金作为充抵人履行期货合约的担保,而赋予充抵人继续从事期货交易的权利。保证金充抵资金的可计量特征和经济收益特征彰显出其资产属性,其本质上是交易所应当收取而未收取的保证金。
(二)对现行会计处理方式的评析
我国商品期货交易所现行的保证金充抵业务会计制度制定于2000年。在实施之初,这些会计制度很好地履行了规范交易所会计核算和披露的责任。然而,随着我国期货行业的发展和会计准则体系的更新,这些会计制度针对的对象和环境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难以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账外备查还是账内核算。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规定保证金充抵业务采用备查簿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即设置有价证券备查簿详细记录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价值、实际核定的保证金额度和有价证券的处置等情况。在我国期货行业发展初期,保证金充抵业务被定性为偶发事件而未纳入日常会计核算范畴,仅以备查方式进行处理。然而,随着期货交易者素质的提高,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好处已得到市场共识。保证金充抵业务无论从数量上还是金额上都呈现出加速增长的趋势。实行备查簿方式的理由已经不复存在。
保证金充抵业务的发展对其会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活动过程中能够用价值量表示的方面就是会计的对象(吴水澎,1981)。保证金充抵是一项经济活动,它实现了经济资源之间控制权和使用权的交换,这种交换是通过以货币计量的价值量的转换来实现的。而复式记账是反映经济活动中价值运动来龙去脉的技术方法(吴水澎,1998)。因此,反映和监督保证金充抵业务的最佳技术方法应当是复式记账。
2.表外披露还是表内披露。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交易所必须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性质、金额等重要信息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表外披露与账外核算是相辅相成的。随着会计处理方式的变革,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也应当做出相应调整。
从会计凭证到会计报表实际上是会计资料逐步系统化和逐步深化的过程,也是会计数据转换为会计信息的过程(吴水澎,2003)。表内披露和表外披露的区别在于表内披露的信息需要经过会计确认。但是,即使经过会计确认,也并不意味着必然在表内披露,披露与否取决于会计目标。然而,无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都强调信息必须如实地反映经济资源的流动。在保证金充抵业务中,充抵人提交有价证券,从而获取充抵一定金额保证金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以交易所自有资金的担保为前提的。因为,如果充抵人在期货交易中违约,并且以其有价证券处置款履约后仍存在缺口,那么交易所就必须以自有资金代其履约,此时交易所资金的流出就是其前期担保行为的结果。将保证金充抵资金纳入表内进行披露,一方面充分反映了交易所对其受托经济资源的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清晰勾勒出交易所资金的流动轨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