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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樊千 编辑:admin 会计之友 发布时间:2008-06-05 点击数:274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开放、政府转变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财税改革和维护经济秩序以及证券市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 ...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开放、政府转变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财税改革和维护经济秩序以及证券市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发展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特别是证券市场上接二连三出现的审计失败,如东方锅炉、银广厦、麦科特等事件使国内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笔者认为这些事件的发生与行业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  

  一、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管缺位,协会内部运作受制于财政部门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但目前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一个半官方组织,而非民间自律性组织。首先,199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注册审计师协会实现行业联合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领导人的选任,由财政部、审计署推荐,而不是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次,联合后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行政管理、党团关系、经费供给均挂靠财政部;再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须报财政部和国家人事部编制委员会批准。各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协会的管理也基本沿袭财政部对中注协的管理方式。2002年11月,财政部决定将原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予以收回,注册会计师协会只履行行业自律服务职能。但是财政部门将注协作为下属机构的管理方式并未改变,注协的行政色彩并未完全消失,协会内部实行行政化的运作模式,协会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工资待遇也仍然要由财政部门决定。注协的模糊身份影响了注协作用的发挥,也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制不顺,从而影响监管效力。

  另外,中央与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目前《中注协章程》中关于建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地方协会是受中注协的领导,但是,省级协会的监管工作属于省级财政部门的权限范围。从表面上看,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着对注册会计师进行日常执业监管的工作,而实际上,各省、自治区、市的财政部门往往把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当作下属的一个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协会也就成为了一个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于一身的管理机构,注协更多的是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而易忽视会员的真正需要。   

  (二)政府监管部门众多、职责不清导致监管重复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等部门都具有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政管理权,注协具有自律管理权。如此众多的监管机构,本应有很高的监管效力。但是由于监管部门之间职责权限不清楚,权力重复设置;监管部门之间缺少正式的配合与协调机制,各个部门规章互相冲突,各自为政,各部门的监管并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相反在监督检查中,屡屡出现重复检查,各个部门检查要求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使事务所无所适从,给事务所带来了沉重的负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中注协在对2005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回顾与总结中指出,多头监管、重复检查仍然是影响事务所发展的主要外部因素之一。   

  (三)监管队伍力量薄弱,手段、方法存在问题导致监管效率低下

  截至2005年底,我国共有事务所5300多家,执业注册会计师6.9万余人。然而中注协履行监管职能的监管部仅为9人,各省、市地方注协的监管人员则更少,“多则4人,少则1人”。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人员的数量不够,年龄结构不合理;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监管工作人员中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具有事务所工作经验的很少,检查经验不足,不能及时准确地形成检查结论,影响了检查工作的效果,在客观上制约了监管工作效率的提高。

  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还主要是事后的惩罚性监管,对事前的预防性监管重视不够,预防性监管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注重执业质量检查,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取得及后续教育的监管重视不够,把关不严、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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