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财政部门的监管
财政部门是社保基金的主要监管部门,具有对社保基金征缴、支付、投资、预算、决算等各个环节的监管职责,对社保基金的安全与效益,合规与真实,规范与提高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是要切实强化社保基金预决算管理。严格抓好社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工作,及时检查分析社保基金收支运行中的不足,促进增收节支,堵塞跑冒滴漏。
二是要加强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政专户核算管理;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一切支出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收归收,支归支,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要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时下拨资金,不得截留;及时搞好跟踪监督,充分提高有限基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要加大社会保障投资力度。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对社保机构的管理经费支出,必须由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不得从社保基金中提取列支。
四是要严格管理社保积累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对社保基金投资运作进行严格的监管,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不得将结余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强化审计部门的监管
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具有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职责。审计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建章立制,着力强化审计部门对社保基金的监督。
(一)牢固树立民本审计理念,建立社保基金每年必审制度。作为审计机关,首先要牢固树立“民本审计”思想,心中要有人民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切实抓好社保基金审计工作。其次要建立社保基金年度定审制度,并且将社保基金审计结果,纳入到每年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之中,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再次要加大审计结果公示力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转变审计工作思路,准确定位社保基金审计目标。社保基金审计总体思路应以效益审计为总揽,以社保制度运行过程为主线,以社保资金的真实、安全、规范为切入点。在关注财务收支合法合规性的同时,还需要对社保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在此基础上揭露社保制度的缺陷,分析现行社保政策的运行效应。这样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使社保资金能够安全有效运行。
(三)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提高社保基金审计效果。一是要大力推进计算机审计,充分运用计算机审计技术,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从业务数据入手,解剖数据管理系统,获取有价值的信息,加以综合分析,并有效地与财务收支审计和效益审计相结合。二是要推行系统化审计。社保基金无论是从征收或来源上,还是在支出和管理方面,涉及面广,资金量大,管理部门多。因此,针对这一特点,审计机关在实施社保基金审计时,必须将此作为系统化审计项目来对待,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方法去看问题,不能就收论收、就支论支、就管论管,确保社保基金审计全面性、完整性、宏观性。
(四)突出审计工作重点,提升社保基金审计层次。一是要强化社保基金征收中的效益审计。重点审查各项社保基金征缴面有否达到法规政策规定的要求,是否做好扩面征缴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审查各缴费单位有否瞒报缴费基数,有意偷漏应缴基金问题,是否确保社保基金缴费基数真实准确,做到应缴尽缴;审查征收机关征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征管力度是否到位,有否存在减缓免行为,做到应征尽征。二是要强化社保基金使用中的效益审计。重点审查社保基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真正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审查社保基金收支是否适度平衡,基金结余或赤字是否合理,是否充分发挥了基金应有的效益;审查各项社保基金分配安排是否坚持公平效益原则,既要关注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也要关注其满足社会共同需要的社会效益;审查各项社保基金使用是否节约,是否真正做到以较小的投入办更多更大的事。三是要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中的效益审计。重点审查各项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方法是否科学,管理政策执行是否严格,有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失误和制度缺失,而造成社保基金损失和浪费以及减收增支问题;审查社保基金流动环节是否存有漏洞,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配套拨付,拨付的具体方式和手段是否可行有效,有无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获取资金等问题,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成效,有无因资金拨付不及时而影响被保障对象的利益。重点审查社保基金管理是否安全,是否保值增值,有无存在基金管理风险隐患等等。
五、强化社会各界的监管
一是要加大广大职工群众的监督力度。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二是要加大社会监督力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社保基金收 支和结余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包括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
三是要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力度。对企业进行营业执照年度检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时,工商部门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对未履行义务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
四是加大监察机关的监督力度。对国家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实施监察。(江苏省射阳县劳保局 蔡海燕;江苏省射阳县审计局 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