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一是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我国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目前尚未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比重高达40%,部分上市公司甚至高达80%以上,法人股比重约占15%;同时,机构投资者比重较小,流通股分散,从而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这种股权结构往往导致股东对企业经理人的监督仅流于形式,并出现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我国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的有效性。二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结构不合理,难以发挥应有作用。表现在:董事会机构性质不明、职责不清、独立性不强,《公司法》未对董事会性质作出规定,对董事会职责解释不清楚,由于股权高度集中,公众股东分散,董事会由大股东掌握或由内部人控制,难以形成独立的董事会来确保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监事会的作用有限,由于《公司法》等对监事会的运作规定相当简单,造成监事会开展监督活动时难以找到法律依据,加上监事会成员构成具有特殊性,导致监事会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监事会结构和职能设置不合理,难以独立发挥决策和监督职能,影响着盈利预测信息的有效性。
二、提高上市公司年度盈利预测信息有效性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健全的规范体系应包括:(1)《公司法》。公司法中应明确企业管理当局必须编制盈利预测的场合、自愿编制盈利预测的情形及企业管理当局的编制责任、编制盈利预测所必须做好的基础性工作。(2)《证券法》。证券法应当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必须编制盈利预测的场合、自愿编制盈利预测的情形,并明确规定盈利预测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同时,证券法还应明确有关各方责任,包括企业管理当局的编制责任、注册会计师的代编和审核责任、律师和承销商的责任等。(3)《盈利预测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盈利预测信息是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内容,目前仅在《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中用较小的篇幅予以规范,难以在实务中进行操作。建议单独制定《盈利预测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并给出范例供企业参考。(4)《盈利预测编制准则》。盈利预测编制准则是会计准则的重要内容,为规范盈利预测编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应尽快制定该准则。(5)《盈利预测审核实务公告》。目前,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实施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4号——盈利预测审核》对规范盈利预测信息的审核意义重大,但该公告仅作出了原则性、概括性的规范,难以解决操作性问题。因此,为更好地实施该公告,应当制定《盈利预测审核规范指南》。(6)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引人民事责任赔偿制度,以便于投资者在使用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而遭受利益损失时追究上市公司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制约上市公司的作假动机。
(二)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提高其执业能力首先,必须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使会计师事务所与挂靠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脱钩,组建成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事务所,真正将事务所办成具有独立性和超然性的民间组织,履行社会监督职能;其次,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加强注册会计师专业知识与技能、执业道德、法律责任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促使其提高执业质量;再次,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监督,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统一执业规范、执业标准、执业纪律及执业道德来约束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行为;另外,财政部应加快进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再监督,定期抽查事务所审计报告,严惩违反审计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及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以保证其执业质量。
(三)改善盈利预测方法 目前常用的盈利预测方法主要有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两类,但在进行盈利预测时通常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并对某些变量进行敏感性分析。除完全依赖历史数据进行预测的典型预测方法外,还可借鉴以下方法进行盈利预测:(1)时间序列法。该方法假定未来与过去情况类似,适用于稳定型和防守型公司,如基础行业的食品业、酿酒业、电力行业、医疗保健业。且公司控制的市场份额越大,预测就往往更准确。(2)因果分析法。该方法通过在公司销售额与特定外部变量之间建立联系来进行预测,适用于周期型或防守型行业公司,及生命周期稳定或处于衰退阶段的公司。(3)质量预测法。该方法适用于提供新产品和新服务的先锋型或成长型公司。
(四)拓展盈利预测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在披露形式和内容方面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合理做法,如公司上市时不应仅提供上年实现利润数作为比较,还可将前2年的已审财务信息与本年盈利预测数一并列示,以便信息使用者根据变化趋势作出判断;在进行本年度盈利预测前,对上一年度的盈利预测实现情况作出分析;还应对盈利预测信息的更正与更新作出明确规定,以提高盈利信息有效性。此外,还可借鉴美国的做法,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盈利预测信息时允许披露财务报表中的若干项目,或以比率方式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成熟、股票定价方式的科学化、财务分析师力量的壮大、法律制度的规范和健全,也可以相应放宽盈利预测信息表述方式的限制,采用区间估计或极值表述。
(五)全面披露盈利预测假设及会计政策信息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信息披露监管力度,减少不规范披露的发生;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在披露基本假设的同时,要求披露假设所依据的资料来源和支持证据,同时放宽对披露假设的限制,对编制盈利预测所选用的重要会计政策进行披露和概述,留给企业一定的决策空间。
(六)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一是优化股权结构。可以通过大力吸引机构投资者、企业法人股和公众个人股等多种投资主体来解决因国有股权过于集中所产生的所有者缺位问题,进而形成由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基金、银行、企业法人、金融中介机构、企业经理人员、职工及社会公众等多个投资主体共同持股的格局。二是建立规范的公司董事会组织。将董事会与经营者严格分开,使责任和义务区分明确,避免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发挥外部董事尤其是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的运作有利于实现公司最大利益;逐步建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等。三是建立独立、高效的监事会。应从制度上保证监事会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股东利益;国有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应超过监事会总人数的1/3,公务员不得担任监事;要加强监事特别是独立监事的职业道德约束,从制度上建立监事会与董事会、经理层间的沟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