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营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07-01-24 点击数:2533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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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摘要: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为避免不利选择和规避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对民营企业的“惜贷”和“慎贷”现象。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非主流金融体系,才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民营企业;融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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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为避免不利选择和规避道德风险普遍存在对民营企业的“惜贷”和“慎贷”现象。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非主流金融体系,才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信息不对称;民营企业;融资出路
一、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
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该理论认为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是不对称分布的,或参与一方拥有的信息不完全,因此,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行为和市场运行效率会产生影响。信息不对称按照发生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事前信息不对称(即非对称性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前)和事后信息不对称(即非对称性发生在当事人签约之后)。研究事前信息不对称博弈的模型被称为逆向选择模型(Adverse Selection Model),而研究事后信息不对称博弈的模型被称为道德风险模型(Moral Hazard Model)。梅耶森(Myeson)认为逆向选择就是“由参与人错误报告信息引起的问题”,即签约前如果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拥有信息不真实或者信息较少的一方(不知情人)就会倾向做出错误的选择——逆向选择。而所谓的道德风险,则是“参与人选择错误行动引起的问题”,即道德风险是由于经营者或参与市场交易的利益集团,在得到来自第三方的保障下,其所做出的决策及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责任,或可能得到某种补偿,这将“激励”其倾向做出风险较大的决策,以博取更大的收益。西方经济学家把信息不对称理论应用于对金融市场的研究,特别是在信贷市场的分析和应用,使这一理论的作用充分展示出来。在企业融资渠道的选择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产生于企业发展对外部融资的需求。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分析我国民营企业长期以来的融资困境,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首先,从逆向选择的角度分析。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是从企业规模、信誉、还本付息能力、担保状况等综合因素选择贷款对象,而民营企业虽然具有经营方式灵活、适应市场能力强等特点,但也存在着资金实力和担保能力较弱、不确定性因素较多、风险较大等情况,这就导致银行不易把握中小民营企业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和偿债能力等情况,故也不愿意向中小民营企业发放贷款。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较低、道德风险较高,在其贷款时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水平的信息,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不加强事前审查,严格合同条款,加强事后贷款监管。信息不对称造成了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资金的监管成本过高,银行为避免不利选择往往不愿意贷款给民营企业。
其次,从道德风险的角度分析。尽管某些向中小民营企业提供贷款的收益要好于向国有大中型企业,但由于国有企业得到政府的实质性保护较多,而民营企业得到仅仅是舆论的或政策上的支持。因此,尽管政府和中央银行都积极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金融机构也明白如果中小民营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资金,整个产业结构会更合理,市场经济会更加繁荣,但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惜贷”和“慎贷”的现象仍然普遍。比如说,民营企业可以在贷款后选择高风险的投资项目,一旦项目获得成功,企业的股东可以获取全部超额利润,银行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而一旦项目失败,企业股东则只承担部分损失,银行却要承担项目失败贷款收不回来的全部风险。因此,从银行理性的规避风险的角度出发,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对民营企业的“惜贷”和“慎贷”现象。所以民营企业选择何种融资方式,按照这种融资方式能否取得资金,都取决于能否成功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营企业的融资选择
企业一般有三种融资渠道:企业自有资金、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西方理论界形成的融资次序理论(Pecking-Order Hypothesis)提出,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次序是按照筹资成本由低向高的顺序选择,即按保留盈余、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的融资顺序。该理论认为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使得企业利用外部筹资方式时会产生交易成本和不对称信息,故企业会优先选择利用内部资金满足融资需要。企业在不得不依赖外部资金融资时,由于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在交易成本、投资者的预期报酬率、税收政策和发行的难易程度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企业会按照发行债券、发行股票的融资次序进行选择。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由于发行新股的成本要低于发行债券的成本,使其融资次序变为了:留存收益、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造成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情况与该理论不相符。但从我国民营经济的融资情况来看,其融资的选择次序正好与这一理论不谋而合。从这一角度出发,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企业资本结构上具有后发优势,但也应看到民营企业融资次序的选择很大程度取决于从外部资本市场融资的难易程度。
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融资能力可视为资金的供给方(投资者或债权人)对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的满意程度。而企业提供信息的能力又可以用企业的规模、财务状况、现有可抵押、质押的财产水平和企业能获得潜在资金的渠道等指标来反映。由于我国的民营企业普遍规模较小,经营活动的透明度较差,财务信息具有非公开性,可用于抵押、质押的资产不足,融资能力有限,这些特点决定了其融资顺序的选择是:内部融资、债务融资、股权融资。由于在债务融资中,银行等金融中介的存在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债务融资的方式对资金使用者透明度的要求相对较低。相比之下,在直接融资中,资金的提供者必须亲自对资金使用者的状况进行了解和判断,而这一过程的成本高昂,作为个人的资金提供者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必然要求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公证机制来进行信息的披露及监督,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势必要负担一笔高昂的鉴证费用,除了那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民营高科技企业,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显然无力承担这笔费用。
三、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出路——非主流金融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目前,我国正逐步放松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激励民营经济自身出资组建金融机构。由于自身规模、成本等因素和经营机制的限制,我国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参股的股份制银行)很难为民营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入世后外国大银行进入中国,也不会、不愿、不能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只有大批地方性、“土生土长”的中小民间金融机构,才能胜任这一工作,与地方性的民营企业共同成长。在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体系内部都是由少数大银行和一大批中小银行共同形成金融体系,分工合作,提供适合不同企业需要的金融服务。所以,在我国的现有条件下,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建立非主流金融体系,才是解决民营企业融资困境的根本出路,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一)积极稳妥地发展区域性金融服务
区域性金融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我国,区域性金融比较薄弱,原因之一是金融业的垄断和统一比其他行业更为突出。纵观我国的金融机构发展,先是有中央政府独资的高度垄断的大金融机构,改革开放以后才有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占有股权的小金融机构,真正属于民间机构的几乎没有。相应地从经营领域来看,也是先有全国性大银行,后有区域性银行,造成了地方金融业相当薄弱。因此,我国地方政府应着力培育各种区域性金融机构,包括本地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贷担保机构等等,以建立信用机制、加强金融监管、杜绝行政干预,总结推广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探索为民营企业开拓新的融资方式。
在培育区域金融机构的同时,我国还应该注意培育区域产权交易市场。当前各方对资本市场的关注,集中在深沪两市以及国内二板市场如何开通的焦点问题上。但也应该认识到,即使在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条件下,上市公司也只是少数,风险投资通过IPO退出的比例也仅为30%,高科技企业挂牌上市的比例就更低。通过股票上市融资虽然是民营企业融资的一个重要途径,但不是主要的、惟一的途径。股票市场固然重要,但对于民营经济而言,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则更为重要。地方政府应在培育区域资本市场方而多下功夫,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深沪两市和二板市场上。
产权交易市场除了场内交易、柜台交易外,还包括买卖双方通过金融中介(证券商、经纪人)进行的交易和买卖双方不通过中介的直接交易,即所谓的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我国各地的产权交易中心和产权交易所就是合法的场外交易机构,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推进国有资产重组,但随后,国有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日益成为产权交易的主角,产权、股权的分割越来越明晰,流动性越来越大,接着,数量庞大的乡镇集体企业实施多元化投资主体的改制,为产权市场大大拓展了交易空间。从目前我国的现状看,我国上海等地的产权交易市场己经进入了最为活跃的时期,比如说,上海产权交易所明确今后发展的方向为:扩大开发高科技产业的股权投资市场,为上市公司运用配股资金进行并购扩张服务,拓宽外资并购渠道和异地并购市场等。在1999年底,上海首先建立了专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集资、融资与退出的技术创业板市场—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产权交易为主,以技术交易为辅。随后,北京、深圳、成都等地都成立了技术产权交易所,都在加快构筑区域性资本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发展区域金融,要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规划,但主要应依靠民间资本来实施,这样才会形成民营工商资本和民营金融资本的良性互动,大力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二)积极促进民营银行的建立与发展
为了满足我国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目前正由长城金融研究所牵头筹建民营银行,在设计思路上,民营银行完全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起来的、以民营股份为主的商业银行。作为一种新型的股份制银行,它不同于现有的民有国营,其经营权和内部的行政权不受政府部门的干预,完全由企业自主决定,从而保证了民营银行的经营完全有能力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发展。目前试点的民营银行一般位于民营经济比较集中的地区(如苏南、温州、珠江三角洲)或有代表的地区(如西部的西安、东北的沈阳),这样可以利用当地集中的信息资源,采取灵活而规范的管理机制,开辟民营经济融资的新渠道。今后随着规范化的民营银行体制的建立,我国还将扩大民营银行的数量和规模,从而尽可能多的为民营企业融资服务。
(三)大力发展地方民营性的中小金融机构
在发展民营银行的同时,我国应鼓励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新建的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应实行股份制或互助合作制的组织形式,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定位于区域中小金融机构并与政府机构完全脱钩。同时,它的存款应主要来自社会公众、会员、中小企业以及公共团体,业务范围与普通商行也不应有太大区别,可以允许向股东、会员提供贷款和票据贴现,对会员或股东以外的存款者则以其存款额为担保提供贷款。此外,可以规定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的贷款对象只能是职工人数和资产数量在某一限度以下的企业或个人。由于民营中小金融机构一般资金规模小,无力经营大额的贷款项日,只好以中小民营企业作为服务对象,而由于中小金融机构对当地的中小民营企业的资信和经营状况比较了解,所以愿意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
目前,在我国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有一些中小金融机构都已经具备了某些民营银行的特性,比如说,浙江台州的泰隆城市信用社为当地的民营企业主服务的过程就非常便捷:客户填写好贷款单据并作简单的说明,经信用社的资格审核后,几分钟之内就可以完成贷款手续。由此可见,地方性、土生土长的中小金融机构具有服务灵活、方便的特点,为拓宽民营经济的融资渠道起到促进作用,其原因在于:
首先,决定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因素是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础上的信用,而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时,就具有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优势。因为地方中小民营金融机构最能充分利用地方(以至社区)信息存量,最容易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关于地方中小民营企业的经营状况、项目前景和信用水平等情况,最容易克服“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过高的问题。目前,由于我国现有的非国有金融机构,如城市信用合作社及经改制成立的城市商业银行等,是依附于非国有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其经理多年来与中小企业界打交道,掌握有充分的客户信息和决策经验,从而使得他们在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过程当中,可省去大量的调研费用,并可以减少审核批准程序。所以,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成本较低,服务价格也较低,使供求双方都受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合理性。
其次,从对贷款的监管难度上看,民间金融机构实际上比国有银行更好管理。一旦违规,政府可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严厉的、有经济意义的惩罚,甚至将其关闭,而对国有银行,多数经济惩罚措施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很难对其实施破坏性处理。
最后,投资主体多元化、银行企业化、利率市场化是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民间银行的创建正与这一改革思路相吻合。为此,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试点,并逐步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广,是使民营经济走出困境的一种策略选择。虽然民间金融机构的出现可能会带来由于规模小资金有限、自身运作失当等引起储户挤兑,造成社会动荡的风险,但是在渐进改革中,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衡量利弊得失,逐步放开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仍不失为明智之举。
(四)进一步完善民营中小企业担保机制
从国外的经验看,担保公司一般分为三类:一是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主要靠财政注入资金和向社会发行债券,也可以吸引中小企业出资和社会捐资;二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由地方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担保公司:三是由主管部门牵头成立会员制的互助型担保机构,由中小企业根据自愿原则,联合出资,发挥联体、互保的作用,可由开户银行帮助运作,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会费,就可以获得3-5倍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但不管是哪类担保机构都应按照市场化、股份制原则运作,独立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不能使担保公司行为政府化,不能走政府指令、银行办事的老路。
同时,对担保公司要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其超范围经营和变相经营金融业务。我国已经建立的信用担保机构虽然对如何支持中小民营企业融资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从总体上看来,信用担保业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为了促进这一新兴行业的健康稳定的发展,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组成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坚持法人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同时应尽快出台担保业的审批制度和行业管理准则。其次,担保公司的构成应该多元化,除了地方政府和中小企业出资外,还应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扶持基金,要将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中小民营企业作为重点扶持对象,实行优惠的担保费率。最后,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尽快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和商业性保险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再担保机构,以化解信用担保支持行业的系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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