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2]
作者: 龚明晓 编辑:admin 财会通讯 发布时间:2008-03-14 点击数:281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国内有学者提出这样的问题:“企业社会责任”到底是“责任”问题还是“道德”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当我们研究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时候,回答“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责任问题还是道德问题”也有十 ...
  图中III部分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多,但理论上应该存在这一区域。基于信息的社会性,以及信息的有用性来考虑,对某些利益相关者,该部分信息也是重要的,因此要强制性披露。如对企业的股东而言,企业的慈善支出的金额、对象及过程信息是重要的。该区域的信息披露的监管目的在于:体现公平。
  图中IV部分是没有边界的,是最大的区域,是无从监管的。
  进一步的细化可以是在非强制性披露中再给出一个层次(如图1中虚线划出的边界):自律性披露。所谓自律性披露,我们在这里将其定义为除了国家的法律强制披露和企业内部自愿披露以外的,诸如行业协会或其他民间组织的自律性规定中要求的信息披露。企业作为这些协会或组织的成员,应该遵循这些要求。对这些规定的违背,可能并不会遭受多少明确的惩诫。但是,肯定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
  (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层次
根据上面的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就分为下面的三个层次(根据图1中的横轴划分的):

图2 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层次
在这三个层次中,强制性披露是处于最基础的地位,满足这一层次的披露要求是企业的完全责任,在此基础上才可能有上面两个层次的披露。
  对于中间层次,可以在法律精神和国家政策鼓励和指导的基础上,由企业的行业协会、社会媒体联盟或其他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民间组织等制定企业社会信息披露的规程、准则等非强制要求企业披露,以满足社会的一些较高层次的期望,这些社会期望尚未达到能够立法的程度。企业的披露与否受到一定程度的来自自律性的压力。这一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企业的不完全责任。
而自愿性的披露则是企业完全自主的社会责任意识促使的行为,对此社会没有期望更没有强制性的要求,这一层次的披露完全取决于企业的道德水平。所以企业的自愿披露是企业自愿履行的道德义务。
  (三)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及后果
  针对上述不同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企业会根据自身的状况及对可能后果的预期来选择自己的披露行为。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的评价如下表所示:

企业披露或不披露社会责任信息都会有一些后果,首先对强制性披露的信息,企业必须披露,不披露则可能带来法律的惩诫;其次对自律性披露的信息,企业披露的话可能会面临一些风险,但不披露的负面影响会更大,可能会伤害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影响企业的社会声誉等等;最后,是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企业不披露所受到的影响不大,倒是披露会让企业多方斟酌,避免披露成本、避免提高利益相关者对企业预期从而加重企业的负担等等。
  四、道德建设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弹性监管
  如果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监管的目的在于扩大图1中第I区域,有理由怀疑这一区域的扩大能否提高企业的最终的道德水平,如果单纯地认为强制性披露就可以促成企业的道德进步,那也只能是一种感觉,并没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但是,在道德建设的漫长过程中,法制的作用确是不容忽视的。
  立法的过程就是将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之所以这样做的原因在于这部分道德规范已经是社会成员普遍认可的最低的要求,法律使之不容违背;在法律规范面前道德水平不同的人都一律平等。强制性的法律通过惩诫让人们遵循这部分道德规范,让人们形成法律意识。但是,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之间尚存在很大的差距。这需要一个相反的过程:由他律性转化为自觉自愿的自主意识。道德主体仅仅是遵循道德规范还不能说他就是道德的,道德的判断还是取决于主体行为后面的真正动机。
“只要道德主体尚未将道德规范转化为自己的品格,尚未从他律到自律的历程,那么道德规范的道德性就是不完全的,就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规范”。道德他律向自律的转化需要一个道德社会化的过程。
  这一社会化的过程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力量的推动:社会整体利益的提高,强化人们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动机,;二是道德自律的他律源泉,即法律的作用。
  存在于企业层面的观点是“对组织最好的,就是对社会最好的,并由此推出来:社会责任正被企业很好地把握着”(Rob Gray,2000),但是令人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很多的证据表明,企业并没有利用其所掌握的社会资源,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它们所做的只是履行法律和经济责任而已,其动机并非出于道德。因此社会必须使企业的权力与其应负的责任对应起来,并让其正式地对社会承担责任,将道德规范法律化在这样的阶段是基础的。因此,图1中第I区域的扩大起码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奠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基础。这也就是国外学者认为“责任必须是社会责任会计的核心”观点的来源。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除了责任的层次,还有很大一部分处于道德层面,使其披露行为出于自愿才是社会的最高理想。而且,由于人性本质、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立法进程、人类技术的各种各样的局限,使得责任永远不可能完全代替道德。所以,我们的观点是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的监管要采用分层次的(如图2所示)随社会发展阶段而变的弹性监管。这三个层次对应不同的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并且不同层次的范围大小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
结论
  本文分析了责任与道德的不可分割性和层次性,回答了“企业社会责任是责任问题还是道德问题”这一问题。同时,也回答了与此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问题。
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从广义上讲既是责任问题也是道德问题,从狭义上讲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从狭义上来说,既有责任问题也有道德问题,其与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有四个大的区域。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责任与道德的层次,我们认为具体又有强制性披露、自律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三个层次,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监管应该相应地采用弹性机制。
 
 


  夏伟东,道德本质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第128页。
 
主要参考文献
[1]  【英】杰克•莫瑞斯(桂江生译),会计伦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2]  【英】边沁(时殷弘译),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3]   何怀宏,伦理学是什么?[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  【德】叔本华(任立,孟庆时译),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
[5]  【美】约翰•马丁•费舍,马克•拉维扎(杨绍刚译),责任与控制:一种道德责任理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6]  【德】康德(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7]  【苏】Л.M.阿尔汉格尔斯其,马克思主义伦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8]   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评传[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
[9]   叶蓬,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问题新论[J],开放时代,1997(3)。
[10] 【美】Archie B. Carrol, Ann K. Buchholtz(黄煜平等译),企业与社会:伦理与利益相关者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11]  夏伟东,道德本质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12]  Longman Dictionary of Contemporary English(英语版)[M],北京:外语外研社1995。
[13]  Rob Gray, Current Developments and Trends in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Auditing, Reporting and Attestation: A Review and Comment,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uditing, [J] 2000 (4)。
[14]  Kenneth E.Aupperle,  Archie B.Carroll and John D.Hatfield, An Empirical Examin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Profitability , Academy of Management Journal , [J] 1985, Vol.28, No. 2, 446-463.
Total:212

责任编辑:admin

参与评论

验证码: 看不清楚么?点我刷新认证码 用户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