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税开征产生的效应及应注意问题
发布时间:2007-01-15 点击数:2373 正文:【
放大 】【
缩小 】
简介:摘要:社会保障是社会为防止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所带来的收入丧失或收入大幅度减少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贫穷,通过一系列措施为其成员提供的保护;提供医疗;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补贴。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已成为了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 ...
摘要:社会保障是社会为防止由于疾病、生育、工伤、失业、伤残、年老和死亡所带来的收入丧失或收入大幅度减少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贫穷,通过一系列措施为其成员提供的保护;提供医疗;为有子女的家庭提供补贴。为社会成员提供社会保障,已成为了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而充足的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存在、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基础。那么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筹措的主要方式——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就显得更加重要了。在此笔者就社会保险税开征时将会给社会经济带来的可能效应及应注意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社会保险税开征时会产生以下几方面效应:
(一)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
社会保险体制的完善,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重要配套条件,而健全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有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支撑。社会保险税作为整座社会保障大厦的支柱,可以保证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从而保证和维护社会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促进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全和发展。
(二)有利于贯彻社会保障强制性、社会性、公平性原则
社会保险税的开征可以提高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强制性,确保如期足额征纳,有助于从征收方面减少漏洞,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的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同时能够充分运用“大数法则”对取得工薪收入的所有社会成员征收,将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充分体现社会保障的社会性。公平是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通过征收社会保险税,在客观上起到限制高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作用,同时在保障阶段,起到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作用,具有促进整个社会收入分配趋于相对公平的特征。
(三)可以有效解决多家分管,自成体系,机构重叠造成的巨大浪费和管理费用严重超支的问题
现在分管社会保险税的各部门都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和队伍,如城镇企业职工的失业,养老保险归劳动部门管理,并且随着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扩大,卫生部门也必将成立一套管理机构进行基金的管理,其结果必将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的多头分管,从而加大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而将养老、失业、医疗等费用项目合并征收统一的社会保险税,实行由现有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财政部统一管理,银行或邮局统一进行发放,就可以充分利用现有国家部门资源,并将其他多余的管理机构重组或删除,那么由此节余下来的资金就可以用于解决社会保障部门的经费紧缺局面,缓解国家的财政压力。
(四)有利于实现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
在现行缴费方式下,社会保障资金都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收取支付的,只有在财政部门的要求下,才将其划入财政专户。在这种管理模式下,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挪用和浪费就很难避免了。社会保险税开征后,实现以税收形式筹集资金,税务征收,财政管理,银行或邮局发放,并将社会保障预算与其他预算分开,就可以从根本上将收支分为两个独立系统,有助于加强资金运用中的管理,有利于社会大众的监督。
(五)可以降低企业缴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在我国,不同的省市地区企业所负担的各种社会保险的缴费率五花八门,有的甚至大大超过了中央的规定,如我国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0%,但据调查,湖北襄樊市缴费率为21%,上海养老保险缴费率为28.5%。与此同时,由于养老、失业和医疗等分属不同机构管理,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就得来回跑,大大增加了缴费成本。社会保险税的开征,不但可以以法律形式规定保险综合缴纳水平,防止地方政府乱开政策口子。同时由于相关管理机构的合并,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的征纳成本,对于促进企业的长期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开征社会保险税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基金应当与物价指数相挂钩
在实行统账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下,构成社会保障基金的一部分社会保险税将会进入到个人帐户,那么在个人帐户中积累的基金就会面临着保值、增值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通货膨胀,个人帐户中的基金就会存在发生贬值的危险。因此,社会保障基金必须物价指数挂钩,以保持领取者的实际购买能力。
(二)防止社会保险税的转嫁
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的现状是供过于求,而社会保险税又是以职工工资为计税依据。因此,企业为了把由社会保险税所产生的成本降至最低,就很有可能将所负担的社会保险税通过压低工资的形式转嫁给职工,从而导致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的减少,造成得不偿失的后果。
(三)城乡差别和地区差距对社会保险的开征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制约作用
理论上来说,税收的缴纳既然是一项公民应尽的义务,并由国家强制执行,那么它就应该面向全社会征收。但由于我国地方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导致地区之间企业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应变能力的差距,使得同样的社会保险税的缴纳在富裕地区可以承受,而在贫困地区不一定能够承受,从而制约了社会保险税在贫困落后地区的开征。所以社会保险税在我国将会在一段较长时期内只能面向城镇征收,或是开征时对城乡进行区别对待。
(四)应积极开拓除社会保险税以外的社会保障基金筹措渠道
根据国际经验,社会保险税应当是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渠道,但就我国现有国情来看,社会保障所需的基金远不是社会保险税能够满足的,还必须通过其他的资金来源渠道进行筹措。例如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恢复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并将这部分税收用于补贴社会保障计划。这一措施不仅拓宽了社会保障筹资的基础,而且也体现了收入再分配的明显作用。除了税收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减持、转让、变现国有资产,甚至还可以考虑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等方式填补社会保障基金缺口。
(五)开征社会保险税的法制化问题
开征社会保险税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和社会问题。其形式与内容必须通过法律规定下来,为此税的开征提供一个有效的法律平台,真正作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为最终实现依法治税,依法治国的奋斗目标迈出最坚实的一步。
总之,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的有效方式——社会保险税的开征,不仅仅意味着社会保险基金的筹措方式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它所带动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模式,管理职能的根本性变化。而这些变化不仅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保值与增值,更有利于我国构建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网”。
参考文献:
[1]庞凤喜.论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J].中南财经大学学报,2001,(1).
[2]贾康.实现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险税的研究 [J].财政研究,2001,(1)
[3]马杰.对社会保障税的讨论及启示[J].涉外税务,2001(1)
[4]陶成群.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若干思考[J].税务研究,2001,(2).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