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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利息税制 发挥其调节功能
发布时间:2007-01-17 点击数:138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种,它的全称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法令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开征税率为20%。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为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和外币存储款所得的利息。征收利息税的目的是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旨在扩大内需。中国经济虽然稳步 ...
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的一个税种,它的全称是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法令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开征税率为20%。利息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为个人在中国境内的人民币和外币存储款所得的利息。征收利息税的目的是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旨在扩大内需。中国经济虽然稳步增长,但是在拉动中国经济的三大因素中,消费明显滞后于投资和出口。因此,刺激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环节。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开征利息税,一是防止深陷受东南亚经济危机影响的通货紧缩,二是配合连续七次降息,进一步刺激居民消费和个人投资。但6年来的实践证明,征收利息税并没有达到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的目的。一方面,居民储蓄一路飙升,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在2000年首次超过6万亿元,随后逐年攀升,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最近居民储蓄已突破15亿大关。另一方面,利息税的征收及利率下降使得居民利息收入急剧下降,从而导致居民的存款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部分居民更倾向于活期或短期存款。在2005年,全年的物价涨幅为1.8%,和扣除利息税后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持平。如果2006年物价调控目标3%得以实现,那么我国居民将为自己的储蓄支付1.2%的负利率,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利息税的税收威信。 一、现行利息税存在的不足 1、固定税率显示不公 利息税虽然隶属于个人所得税,但不像个人所得税那样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不管是高收入阶层还是低收入阶层,取得的利息收入一律按20%税率征收。根据二八原则,在银行储户中,80%的客户为一般收入或低收入群体,那么,利息税的主要纳税人就是中低收入者群体,从国家角度看,中低收入者群体应是免税的对象,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固定利率显示了税收政策的不公平性。 2、零利率或负利率加大了资金的“体外循环” 利息税的开征,进一步降低了资金的存款收益率。考虑到物价上涨指数,2004年实际存款利率为负值,2005年的实际存款利率等于零。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体外资金循环模式”趁机抬头,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吸引部分居民将银行存款“移位”。这不仅起不到刺激消费的目的,更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利息税的调节功能逐步丧失 征收利息税的目的是刺激消费,拉动内需,但从目前来看,大多数低收入者群体储蓄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得收益,而主要是着眼于存款的保障功能,要么为了孩子上学,要么为了买房,要么为了防范重大疾病,要么为了养老,总之是为了把有限的资金用到最关键的地方。不论是降息也好,还是征收利息税也好。这部分居民都会把现金存到银行里。如我本人家庭年收入在5万元左右,除去必需的生活开支,每年仍有近3万元的余款,考虑到诸多不稳定因素,我仍然把余款存在银行里。 二、保留利息税的必要性 (一)维护国家的威严 征收利息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税收政策。从1999年11月1日开始征收到现在不足7年,短短的7年时间还不足以充分验证该项政策的优劣,频繁更改国家政策是不严肃的。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德国、瑞士、韩国、日本等国家都在征收利息税,且瑞士、日本的利息税率同样是固定税率。有的国家将利息税单独征收,如德国;有的将利息税纳入到所得税中一起征收,如美国、韩国、澳大利亚。“二八原则”不仅在我们国家适用,在任何国家都适用。实际上,在征收利息税的国家中,利息税的征收对象大都是中低收入者群体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只是他们的税收政策更科学合理罢了。 2、国家财力的需要 我国政府下决心取消了农业税,让广大农民兄弟受益匪浅。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率虽然很小,但绝对量较大,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财政实力的一种考验。国家免除西部地区的义务教育费更加大了财政负担。现阶段,正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政府的财政支出是多方面的,支农规模比较庞大。因此,从国家建设、民族复兴的角度分析,政府不应该取消利息税,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强盛尽一份力。 3、储蓄居民能够承受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收入越来越多;致富的渠道增多了,致富的步伐加快了。利息税相对于家庭收入总量来说,微乎其微,应该在居民的承受范围之内。 三、完善利息税的措施 综上所述,一方面利息税存在明显的不足,另一方面,征收利息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解决利息税的关键是完善利息税制。具体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变固定税率为累计税率 固定税率在利息税征收方面确实存在重大缺陷。我国目前居民收入水平呈现“电视塔”型的发展态势,即高收入者群体或较高收入者群体占相对少数。根据我市收入情况分析,家庭年收入超过10万元者即为较高收入群体,年收入超过50万元即为高收入群体。作为教师之家,我的家庭年收入为5万元左右,就属于中等偏高收入的家庭。大多数家庭的年收入都低于5万元。因此,采用累进税率,势在必行。通过累计税率,使中低收入储户免征利息税,使高收入储户还部分收益于民,发挥财政二次分配的作用,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取得平衡。为了充分发挥利息税的综合作用,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我所设计的利息税的累进税率如下: 八级超额累进利息税税率表 级 距 全年平均存款余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2 3 4 5 6 7 8 不超过10000元 10000元以上至20000元 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 50000元以上至100000元 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 2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 500000元以上至1000000元 1000000元以上 0 10 15 20 25 30 40 50 不同的利率 对应不同的 速算扣除数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的征税方式,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实名制。银行联网下的储户实名制,必须根据身份证填写储户存款单。二是完善储户信息,在银行存款凭证中,增设“家庭成员”栏目。储户在银行开设账户,必须填写家庭成员栏目,这样无论以谁的名义存款,通过计算机搜索引擎都可以很容易查询到该家庭的实际存款额。三是建立申报制度。在取款时,每一个家庭可以向银行申报实际存款额度,据实征收利息税。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凡如实申报家庭实际存款额度者,可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加以奖励。凡隐瞒家庭存款额度者可以采取高一级的累进税率征收利息税。五是建立保密制度。任何一位银行柜员都有义务为储户保密,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优化教育储蓄 如果说采取累计税率还存在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那么优化教育储蓄是切实可行的办法。既不需要调整利息税,又缓解了矛盾。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一是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利息的20%);二是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以现在办理3年期教育储蓄为例,每月存入555元,可享受整存整取利率3.24%,到期后共获息998元;同金额同期限零存整取,只能享受2.07%的利率,到期税后利息仅510元。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规定教育储蓄开始实行实名制,储户除持存折、身份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外,还必须出具国税局印制、学校开具的“三联单证明”才能支取本息,否则将扣缴利息税。此外,教育储蓄一人一生中最多享受三次,分别为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时,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优惠。目前,多家银行都开办了教育储蓄业务,且有一年、三年、六年不同期限的储蓄种类。不过,教育储蓄也有限制,如每次最多只有2万元,还必须是零存整取,而不能一次存足。如果我们将教育储蓄一人一生中最多享受三次改为四次,增设初中阶段,并将储蓄的种类改为三年、四年、五年、六年等不同期限,那么就基本满足了中青年低收入家庭的存款需要。 3、增设养老储蓄 教育储蓄是较为特殊的一种存款方式,主要针对有接受非义务教育子女的家庭。那么要使另外一些中低收入的家庭享受优惠政策,增设养老储蓄是切实可行的办法。 孩子大学毕业后,家庭进入空巢期,家里只有夫妻二人。做父母的一般不希望打扰子女,开始为自己的晚年作打算,为自己储备部分资金做养老防老之用。为了照顾这部分中低收入者群体,应该增设养老储蓄。养老储蓄具体可作如下规定:譬如,男55岁、女50岁以后,每人享受一次养老储蓄优惠政策,每人最多储蓄5万元,期限为5年。通过这种方式,缓解利息税带给居民的不公平感。 结束语: 利息税制牵一发而动全身,该税涉及面广、影响大。如何完善利息税制,既要缓解广大储户的不公平感,又要发挥利息税的调节功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笔者结合自己的知识积累,试探性地提出了完善利息税的一些举措。这些设想还不很成熟,如在实际操作中累进税制征收利息税还有一定的难度,如养老储蓄的额度和期限如何设置更合理仍需要探讨。我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引起众多的学者探讨这个问题,以进一步完善利息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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