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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不影响保费规模
发布时间:2007-11-02 点击数:125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为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迈出了关键坚实的一步,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惯例趋同的坚定信念。   为了提高 ...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为新会计准则),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化迈出了关键坚实的一步,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向国际惯例趋同的坚定信念。   为了提高保险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行业同时执行新会计准则。新颁布的39项会计准则中专门针对保险业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确认   承担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是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主要特征。新会计准则引入保险风险概念,作为判断和确定原保险合同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对于既有保险风险又有其他风险的合同,如:分红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等可以进行分拆处理,除非两种风险无法区分或单独计量。因此业内有不少人担心,如果新会计准则将投连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从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将导致全行业保费收入在账面上大幅“缩水”。   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并不会影响保费规模。《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也就是说,保险合同的认定,关键在于确定保险风险是否发生转移。只要在保险合同中含有保险风险,就可以认定为保险合同。这和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依据国际会计准则,只有包含“重大保险风险”的保险产品,其收入才能计入保费,否则作为投资来处理,比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其保险风险很小,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就不能作为保险合同来核算。而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在确认保险风险时,将“重大”两字移去,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险风险,不考虑保险风险转移的程度,只要包含保险风险就视为保费收入。况且,目前在我国进行风险分拆的条件也不成熟,保险公司可以不进行风险分拆。也就是说,合同中既承担保险风险,又承担其他风险的,可以视为保险合同。由于分红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投资连结保险合同等都包含保险风险,在新准则下均可视为保险合同,其保费还是可以计入保费收入的,并不会影响保费规模。   保费收入的计量   虽然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并不会影响保费规模,但是保费收入的计量方法却需要改变。《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不同种类的保险合同性质不同,其保费收入的计量也不同。该准则将原保险合同分类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和寿险原保险合同,分别对应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非寿险保险合同的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一次性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一次性收取的保费确定;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保费收入金额,应当根据当期应收取的保费确定。对于分期收取保费的寿险保险合同,目前部分寿险公司尚不能达到这一要求,而是在实际收到保费时才对保费收入予以确认。因此保险公司需要针对新会计准则提出的这一要求,在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中增加新的功能设置,使得系统可以在应收取保费时即自动对保费收入进行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分保费收入的预估   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业务数据的间接性、滞后性和不完整性。由于再保险接受人收到分出人提供账单的滞后性,使再保险接受人在满足分保费收入确认条件的当期,通常无法及时收到分出人提供的实际账单。因此,在我国会计实务中,保险公司一般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分保费收入和相关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应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当期分保费收入进行专业、合理的预估,并将预估方法作为基准方法,将根据分保业务账单处理作为备选方法。为确保再保险接受人在分出人确认分出保费的相同期间内确认分保费收入,接受人应当建立预估方法或模型,对分保费收入的金额进行合理估计。同时,接受人需要进一步根据预估的分保费收入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应收分保准备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明确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应单独确认的原则。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各项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不得将再保险合同产生的资产直接冲减有关的原保险合同产生的负债。这种单独确认的原则要求分保分出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分出业务相关的责任准备金。这和现行的做法有较大的区别。在现行会计报表中,各项准备金科目按扣除从事再保险业务应确认的应收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净额列示。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要求将再保险业务形成的相关资产单独列示,通过新增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等应收各项分保准备金科目来反映,各项准备金科目只反映分保前的余额。这样,既能真实反映分出人对保单持有人应有的负债以及所承担的责任,又能真实反映分出人对接受人应有的债权,同时还能充分揭示分出业务所引起的信用风险,有利于真实、全面、客观地对分出人进行评价。   综上所述,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保险合同的确认、保费收入的计量以及再保险合同分入和分出业务的确认、计量等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根据新会计准则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满足新会计准则在公司内部顺利执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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