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差异及完善
发布时间:2007-01-20 点击数:207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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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摘要: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涉外税收上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配置、民族经济发展、地区间差异等方面都产生了一些影响,要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需对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完善,形成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
关键词:企业 ...
摘要:目前企业所得税在涉外税收上实行的是超国民待遇的税收优惠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源配置、民族经济发展、地区间差异等方面都产生了一些影响,要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需要,需对企业所得税税制进行完善,形成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税收制度。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 弊端 完善
目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在涉外税收上规定了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内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所得税上享受的是超国民待遇。
一、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政策的表现
1、限定地区减低税率征税的优惠政策。如对设在经济特区的企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对设在沿海开放区,沿海、沿江、边境开放城市和内陆省会城市等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旅游度假区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按24%的税率征收。而内资企业多按33%的税率征收。
2、限定产业、项目减低税率征税的政策。如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地区,外商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设在经济开放区,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和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征收。
3、限定行业、项目给予定期的优惠政策。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方投入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免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免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鼓励外商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对外商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按税法规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还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鼓励外商转让先进技术。对外商在农林牧业、科研、能源、交通以及重大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其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预提所得税。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免征所得税。
6、鼓励外商在中国扩大资本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吸引外商到中国投资,中国政府还决定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项目,重新实行对项目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
二、涉外税收超国民待遇存在的弊端
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改革开放,引进外资和技术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涉外税收的超国民待遇政策也存在一些弊端。
1、影响市场机制在配置经济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在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过程中,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毕竟是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政府诱导投资、矫正市场失灵的辅助手段,过度使用必然会阻碍世界多边贸易和投资规则的运行。同时,现行行业性倾斜尚不能与国家产业政策吻合。目前行业性优惠主要围绕“生产性”企业,但在定义“生产性”时,税收法规无法做到逐一列举,只能对主要行业加以笼统归类。以国家产业政策加以衡量,一些属于“生产性”的并非国家鼓励的,而一些传统意义上属“非生产性”的却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这样必然引发外资企业投资结构的不合理,影响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不利于发展民族经济。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相关协议的生效,一些过去用于保护民族经济的“壁垒”被逐渐消除,国家对国内产业以及内资企业的保护日益减弱,本来基础就相对薄弱的民族经济将面临更大的竞争,如果再让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民族经济无异于雪上加霜,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发展和壮大我国的民族经济。
3、客观上加剧了地区间发展的差距。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多层次区域性差异,并多倾向于东南沿海地区,造成大量的资金和技术流向这些地区,不利于引导外资参与边远、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这些地区投资环境的改善和经济的发展,使本来就存在的东西部差距进一步扩大,影响西部大开发世纪工程的进展,同时引发地方政府竟相攀比,擅自制订税收优惠,给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4、繁多的优惠政策带来执行上的困难,降低了法规的透明度,也形成不少政策漏洞,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增加腐败产生的机会。
三、企业所得税税制的完善
涉外税制自建立以来,一直区别于内税而自成体系,这套税制与当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基本适应的。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涉外税收单独立法,税收政策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状况已经难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使税制走向统一是必然趋势。
1、完善的目的。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取消外资企业税收上的超国民待遇,规范税制,公平税负,为中外企业创造一个基本平等的竞争条件,使内外资企业在开放、公平的税收环境下平等竞争,培养内资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以适应未来在开放市场条件下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
2、完善的原则。首先,要以国民待遇为主,有条件的优惠为辅。在消除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实行国民待遇的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需要保留必要的鼓励投资措施。其次,要稳步推进。由于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经人大立法确定的,新法规的制定也需要细致研究一系列理论和技术问题,并且必须通过有关法律程序,因此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企业所得税法的修改必须前后连贯,注意政策,稳步推进,确保税制平稳过渡,改革可采取“立法一次完成,分步实施到位的做法”。
3、完善的目标。其一,以产业导向型优惠取代地区型税收优惠,实现从地区优惠为主向以产业优惠为主的转化,取消地区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利于生产要素的自由流通。现行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偏重于地区性的优惠,而对国家需要优先发展的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重视不够,税收优惠的产业引导力不强。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在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不分产业性质都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而实际上特区的不少企业只是普通的制造或服务企业,真正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的比较少。专家认为,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上来。根据国务院对我国中长期产业发展序列和目标的规划,可以将我国各产业分为三块:先驱产业、中性产业和限制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先驱产业,而对限制性产业,即使是外资企业也不应再给予优惠政策。区域发展导向也应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其二,从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税收政策转向国民待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其三,税收优惠形式上,从单一的低税率与定期减免税形式向多样化的优惠形式转化,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运用不同的税收优惠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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