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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几点体会
发布时间:2007-10-22 点击数:163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新的里程碑,对加快我国林业发展,培育活立木市场,促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暂行规定》紧紧围绕森林资源 ...
  《暂行规定》的发布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新的里程碑,对加快我国林业发展,培育活立木市场,促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暂行规定》紧紧围绕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性,进一步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迈入良性发展轨道奠定了良好基础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资产评估领域的一个特定分支,由于其资产的特殊性,多年来一直游离于资产评估的大家庭之外,既没有跟上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步伐,也落后于林业的发展。本规定发布之前遵循的法规依据是原林业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别在1995年和1997年发布的《关于<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林财字〔1995〕67号)和《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导致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未遵循《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不需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从法规上没有约束执业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导致评估报告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行业的良性发展;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 [2003]9号)的要求,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遵循的行业规定协调不一致的尴尬局面;森林景观资产等其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缺乏依据。   《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第四条明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第五条根据林业分类经营的指导思想,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涉及重点公益林的,在核准备案的隶属关系上进行了明确区分;第十二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内涵和外延、完成经济行为需履行的程序、需提交的工作成果,明确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的责任人。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该依据资产评估准则,有利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伴随整个资产评估行业共同繁荣、发展和进步。      二、《暂行规定》要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需注册资产评估师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从制度上保证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允性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执业个人或团体具备经济学、财务会计、法学和森林资源资产专业等多方面的知识,才能得出符合资产特性和法规政策规定的客观公允结果。否则,得出的结果要么不符合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要求,要么不切合资产实际,造成评估结果虚高或虚低。具体表现在,一是不了解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未界定清楚资产评估过程中资产的内涵,将森林资源资产所具有的特定生态效益价值量化为资产的价值,虚增了资产评估的结果;二是不了解森林资源资产的特点,评估结果互为矛盾。如某案例将相同树种、相同立地质量、集材距离相近的两个小班评估后,林分质量更好,经济价值明显更高的近熟林较中龄林的林木资产单位价值更低;三是不了解林业政策法规,错误夸大评估结果。如评估对象是面积10万多亩,蓄积量近110万m3的成熟用材林,根据目前的限额指标,资产占有单位每年只能取得20万m3的采伐限额指标,而评估人员在操作时却将其视作一次性皆伐处理,夸大了林木资产的评估结果;四是对资料的可信程度比较难作出合理判断,增加了项目风险。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往往面积大、范围广,非专业的评估人员在核查评估对象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时,往往无从着手,容易盲目采信有关数据。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明确指出: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规定根据资产评估理论和森林资源资产的特殊性,针对《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信专家工作的合理性。”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的特色化,有利于实现注册评估师掌握的评估理论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所具备林业专业知识的有机融合,提高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质量。要求评估师和专家共同签字,共担责任,从制度上确保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允性。    三、《暂行规定》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执业队伍的要求有的放矢,切合实际,体现了政府为林农减负的指导思想      在我国,森林资源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林区主要集中在东北林区,集体林区集中分布在南方的福建、江西、浙江等省市。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新农村建设政策的逐步落实,集体林区的山林权基本上已分山到户,各户都拥有了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将拥有的林木或森林资源资产通过抵押贷款、出售、合资合作等各种方式进行融资或取得收益。由于我国南方集体林区人口密集,每户林农可分到的林地面积较小,甚至有些地方出现原区划的小班在分山到户时还需细分,造成经济行为涉及的对象呈现出数量众多,而金额不大的特点。需要评估的森林资源资产项目很多,但单笔项目的价值不大,可收取的评估服务费用较小,1000元以上的都不多。   为了生存和发展,资产评估机构必然将工作场所选择在远离林区、经济发达或相对发达的大中城市,评估几百元或几千元的森林资源资产项目,基本上都亏损,从而无人问津。而森林资源资产自身的收益能力相对较低,集体林区林农的收入水平也不高,即使是几百元的支出,他们也还希望再降。目前林区经济行为最为活跃的就是将自身的森林资源资产经评估后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   为了满足林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基本遍及每个县(市、旗),这些单位的生存都有特定的经费来源,他们的人员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对当地森林资源的生长特性、林分质量、立地情况、资源的实物量和林产品价格等信息都非常了解,只要进行适当的资产评估理论培训和后续教育,就能从事那些对资产评估理论应用要求不高的项目的评估,而且他们身处林区,自身有经济来源,完成项目的成本相对较低,只要项目有利,一般都会承揽,这样就确保了有人员为小项目提供服务。同时,这些单位隶属林业部门,能很好地执行国家和林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政策,按照上级要求降低收费,减轻林农负担。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紧密结合我国集体林区的特定情况,有的放矢,抓大放小,允许金额在100万元以下银行抵押贷款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单位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既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发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相关规定,又切实为林农着想,减轻了林农的负担。      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权限的划分,紧扣国家对森林资源资产功能的特殊定位,确保了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发挥着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等作用。林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等林产品多样化的需求,还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为此,我国实行了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森林多方面功能的前提下,按照主要用途的不同,将全国林业区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其中公益林又根据重要性原则区分为一般公益林和重点公益林。重点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国土生态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对公益林依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既应盘活公益林资源资产,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又要确保统一管理。   《暂行规定》第五、六条指出: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其他地区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涉及国家重点公益林的项目,不分大小,统一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准或授权核准,这样可以确保国家对重点公益林管理的调控,保证国土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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