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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经济责任认定问题
发布时间:2007-10-25 点击数:1369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倡廉和各级组织部门全面考核及正确使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检验审计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优劣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主 ...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赋予审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反腐倡廉和各级组织部门全面考核及正确使用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检验审计机关执法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经济责任审计质量的优劣和发挥作用的大小,主要体现在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责任认定上。作者就经济责任审计中责任认定的现状、问题及解决办法作如下探讨:   ﹝一)经济责任认定的现状及问题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责任认定是审计工作规范的需要,从目前来讲:一是无论是学术界、理论界还是务实界对这一问题研究得少,还没达成共认,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二是审计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操作困难,显得十分盲从,导致出现经济责任认定不准、认定混淆、认定不清及张冠李戴、尽说好话、套话的审计评价,不仅使组织人事部门难以运用其审计成果,而且使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增加了审计风险,还造成了审计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极大浪费。   (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认定的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经济责任认定,是正确判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关键,也是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基础。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是为了掌握了解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掌握了解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正确、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为组织、人事部门选拔、任用干部提供依据,要掌握、要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就必须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进行认定。只有在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责任进行认定,才能分清在其任期内对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出现的一些问题负不负责任,负有什么样的责任,负有多大的责任,从而才能正确地评价领导干部。   (三)经济责任认定的方法    笔者认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认定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是要对照审计当中查出的问题,查阅能进一步认定责任的相关会议纪要、记录、批示、文件、合同和协议等方面证据;二是对没有书面论据和书面证明难以认定责任的,则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做好调查笔录,作为认定责任的依据;三是在认定责任时,还要应当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客观环境及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四)经济责任认定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湖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在任期内所负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内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其它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所以,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认定的范围主要是:第一、负不负责任;第二、负有什么样的责任;第三、按照客观公正原则,即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审计中查出的各种事项要进行客观分析,查找原因,重点分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1、领导干部不负责任的认定标准。判定标准有三个方面:第一、领导干部与事件没有直接联系,事件不是领导干部直接经办,事件发生的背景未经领导批准、指示、授意,纯粹是本部门、本单位职工个人行为以及本单位、本部门下属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行为;第二、领导干部对事件根本不知内情;第三、领导干部在管理上不存在失职,单位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制度有力。   2、领导干部直接责任的认定标准。所谓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任职期间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发生下列行为应当追究的责任:   一是领导干部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自己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的,与其担任领导干部特定职务有关联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是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通过使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了解其对某一事项或行为的主观意志及意愿来影响其下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具体行为,籍以实现其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的意志或意愿的做法。   所谓指使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指挥或唆使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所谓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命令其下属人员实施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下属人员提出异议或者遭到下属人员的拒绝时,该领导干部利用其职权强迫其下属人员必须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所谓纵容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明知其下属实施了或者正在实施违反国家财经财规的行为,而根据其所负职责,该领导干部应当予以制止或对此行为作出处理、处罚,而不予以制止或处理、处罚、放任、放纵、甚至鼓励的行为。 所谓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协助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下属人员逃避法律的追究,甚至保护下属人员使其避免承担因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而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三是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所谓失职行为,是指领导干部没有履行职责或没有恰当履行职责,致使国家、社会、人民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所谓渎职行为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社会、人民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失职的行为相比,渎职行为更强调该行为所直接导致的后果的严重性,而重大损失的确定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四是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律的行为。   审计查出的问题凡属于领导干部的上述行为造成的,应当认定为直接责任。   3.领导干部主管责任的认定标准.。所谓主管责任的认定是指领导干部在任期间在其分管职责内,批准或同意下属单位或人员办理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所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的责任。具体是指本人分管的工作,在集体研究决定时,提供了不适应的依据,发生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行为;批准或同意下属部门、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规定办理财政、财务收支的事,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失察,导致下属部门、单位或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审计查出的问题凡属于领导干部在分管指责内批准或同意办证的,应当认定为主管责任。   4.领导干部领导责任的认定标准。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以外的责任。具体是指,虽然领导干部在所在地区、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内部分工中没有直接分管有关部门或事项,但由于其职责覆盖了该地区、部门和单位的所有行为,由于疏于管理、制度不严、监督不力,导致下属部门、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   审计查出的问题不属直接责任和分管责任但在其指责覆盖范围内,应当认定为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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