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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信息产权的明晰与界定
发布时间:2007-10-08 点击数:125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简介: 本文认为,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会计信息产权的模糊性会造成供需双方的不明确和外部性。试图通过实现会计信息商品化来进行会计信息产权交易,以及通过以俱乐部形式实现的会计回归与会计外部化的制度安排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 ...
简介: 本文认为,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会计信息产权的模糊性会造成供需双方的不明确和外部性。试图通过实现会计信息商品化来进行会计信息产权交易,以及通过以俱乐部形式实现的会计回归与会计外部化的制度安排模式,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问题。而将未来的会计信息产权归属于公司的股东的模式,将使会计信息产权界定得更加明晰,并使公平、自由的市场交易成为可能。 一、引言      经济学家登姆塞茨(H.Demsetz,1967)对产权定义,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来自以下事实:产权帮助人形成那些当他与他人打交道时能够合理持有的预期。这种预期通过法律、习俗以及社会道德等表达出来,产权具体规定了如何使人们受益,如何使之受损,以及为调整人们的行为,谁必须对谁支付费用。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是为人们之间有效地利用和配置稀缺资源而设立的。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规定了人们在使用这些物品时“所引起的人们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或规范(菲吕博腾等,1972)。产权与会计信息存在着密切关系。不同的产权界定对会计信息有着不同的要求,产权清晰要求会计信息能够准确地揭示各产权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反之,会计又是能够清晰揭示产权关系的有力工具,在理顺产权关系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会计信息处理过程是对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计量的过程,会计信息的交换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交换。人们可以透过会计的价值数字来观察它所反映的产权关系和权利流动(茅于轼,2003)。因此,会计信息与产权是一个互动的重复博弈的过程,两者之间最终会形成一个最优纳什均衡。会计信息的产权规定了利益相关者彼此发生利益关系时必须遵循的与会计信息有关的行为准则,并以一种利益相关者总体认可的方式强制实施。对于违背该行为准则的利益相关者,会面临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冷酷策略”(Trigger strategy)或以牙还牙(Tit-for-tat)“策略”,并为此付出长远利益的巨大代价。为此,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结果,即既定的会计信息产权状态将会受到利益相关者的尊重,会计信息的产权界定是一个动态的博弈过程(杜兴强,2002),这种动态的博弈过程实质上是管理当局和信息使用者围绕会计信息展开的博弈。      二、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模糊性      (一)会计信息产权的模糊性造成供需双方的不明确投资者对管理当局进行监督和对信息的需求,衍生出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一管理当局的信息供给关系。在缺乏会计信息产权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提供可能会出现“供给不足”或“信息过载”的情况,因为管理当局和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于会计信息的权利是不确定的。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会计信息产权的模糊性造成会计信息的提供主体不明确。仅从会计信息的生成来看,似乎会计信息供给主体就是会计人员无疑。但应该注意,会计人员在会计信息生成的过程中,扮演的应是独立于委托方和管理当局的中立角色。由于委托代理关系下必然衍生的委托方和代理方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会计信息反映的相关指标就成为委托方评价其经营业绩的主要尺度。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努力程度的不可观察性,管理当局往往并不是从委托方角度进行考虑,而是从私人角度来权衡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提供,由此决定了管理当局比会计人员更关注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也必然会参与乃至干涉会计信息的生成与质量。常见的例子是盈余管理操纵,管理当局会利用其对会计政策选择的天然优势,通过递延、待摊、预提、应计等手段,提供会计信息的“私人最佳”质量。由于会计人员可能不同程度的干预,或者说有相当一部分会计信息的生成是受到了管理阶层的操纵,因而会计人员不可能完全对会计信息最终的生成负责。会计信息供给主体不清,导致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广大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最终诱发投资风险的形成。二是会计信息产权的模糊性造成会计信息的需求方(主要指中小投资者),使其不能分享和保护自己对会计信息所拥有的产权。完整的公司产权是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统一(格罗斯曼和哈特,1986)。效率最大化原则要求在制度安排上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对应,即将剩余控制权赋予承担风险的剩余索取者。一般而言,投资者是按照其投资比例分配拥有公司的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因此也应该按照一定的权数分享会计信息的产权(杜兴强,2002)。然而,作为会计信息需求主体,到底是否能够真正享有其应该分享的会计信息产权,是否能够真正保护其拥有的会计信息产权,则完全取决于相互之间的博弈过程。   从理论上讲,大股东作为外部信息需求者,最迫切需要真实的会计信息,以便做出投资战略决策。但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公司管理当局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也可能存在歧视,也可能与大股东合谋损害中小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大股东可能因其财富显示信号的博弈能力而获得更多的会计。此时已从外部信息需求者转化成为内部会计信息的加工者,或者说大股东是会计信息的幕后操纵者而非真正具有信息需求者的本质。由于大股东能利用自己的管理优势,生成有利于自己的会计信息,当然就不可能有积极性去扮演另一个信息需求者的角色。这样,真正的资本市场上的信息需求者就只有中小股东,而中小股东的投机性偏好,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信息需求者,保护自己对会计信息所拥有的产权。处于公司外部、远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中小投资者是弱势群体,其博弈意识不强,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本身就是博弈方,往往习惯于接受现实,缺乏创新意识,更谈不上保护自己对会计信息所拥有的产权了。这些中小股东在资本市场上大多是投机者,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短期的资本利得,通过股价的波动获取价差。因此,对能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的内幕消息的关注甚于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关注,这必然导致对会计信息内在需求的不足。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投资者的分散化,中小投资者的出资额在公司中所占的份额逐渐下降,甚至微不足道,所有者(股东)实际上已经被和平“剥夺”了公司所有权,尤其是剩余控制权,这些中小股东不可能也不愿意参加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因为这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不可能影响公司的会计信息生产过程。或许可行的方案是,希望借助集体的力量寻求共同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但这一方案又由于昂贵的交易费用而几乎不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这些中小股东将获得较少的会计信息,甚至被愚弄,这样,中小股东唯一理性的行为就是采取各种关系和手段套取大股东或公司的内幕消息,从中获取投机收益。如果连这也都做不到,他们往往可能承受巨大的投资风险,无奈的中小股东要么默默地承受,要么以“用脚投票”的方式拒绝承担,以示对管理当局披露的经营业绩不满和惩罚。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政府必将强制实施监管,使得会计信息公开披露逐渐成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会计信息具有的私人物品、俱乐部物品性质也逐渐向公共物品性质转化,会计信息的产权也就具有了公共产权的特征。然而,监管本身也要耗费巨大的成本,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对处于公共领域中的会计信息产权,政府不可能通过监管进行无限制的界定,而只能通过缔结私人契约依据公司所有权的分享来界定,所以监管存在着一个“限度”问题,通用会计信息产权界定之外仍有相当一部分会计信息产权留置于“公共领域”中。由于公共领域中的资源是没有被界定的产权,也即公共财富,人们就会对其进行过度攫取,从而导致如同公地那样的悲剧(Hardin,1968)。换言之,为了攫取留置于公共领域的会计信息产权,一部分利益相关者会在私人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的权衡下进行积极的攫取活动,为谋求公共产品产权利益往往会扭曲会计信息,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引发市场失灵。在会计信息产权不确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决策过程面临不确定性,会计信息的提供可能会出现“供给不足”或“信息过载”的情况,投资者将面对较大的风险。 (二)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模糊性造成了外部性的影响外部性(Externalities)是指一个主体或个人的行为给其它主体或个人所带来的影响,即指进行一项交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或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不一致。包括有利的一面(也称外部节约)和不利的一面(也称外部不经济)。无论是正外部性或负外部性,都破坏了市场应有的效率,降低了社会总效用,扭曲了成本一效益原则,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都是不利的。其最终结果将导致资源配置效率受损,难以实现帕累托优化配置。从会计信息产权角度考虑,外部性是会计信息提供者的经济行为对需求者(如投资者)的利益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有利的一面体现在它能降低信息使用者决策的交易成本,合理引导资金流向等。而不利的一面,即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ies)主要体现在信息不对称方面,甚至信息遮蔽,或信息欺诈对证券市场的消极影响,继而引发的投资风险等。   在现代经济学中,外部性的极端情况就是“搭便车”行为。会计信息的生产和披露都需要成本,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这些成本从理论上看应当需要全体受益者共同承担。而实际上信息使用者没有动力去为获得会计信息而付费。会计信息一旦披露,根本不能阻止和排除没有分担成本的信息使用者进行消费,这就产生了公共物品的“搭便车”问题。会计信息提供者不能从会计信息的提供中补偿所消耗的信息生产成本,从而使其不愿意以过多的成本花费满足需求者的需要,在决定信息提供量时也就未考虑信息对非购买者的价值,于是会计信息便“生产不足”,不能生产达到社会而言的“适当”数量、质量的会计信息。结果最终虽然满足了公司个体的价值期望,但却有损于整个社会的总体价值,给经济的发展带来诸多不良后果。搭便车行为引起的负外部性主要源于对会计信息的产权界定的模糊性,如果初始的权利安排不具有排他性,那么为避免产权拥挤和“搭便车”行为所进行的产权保护的成本是很高的,将使资源配置中产生巨大的浪费。此外,作为“理性经济人”的投资者也在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也要从风险、决策的角度去考虑,这样很可能会出现会计信息提供者满足了某些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但却忽略了其他投资者的需求,那么其他投资者不得不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研究预知的会计信息,导致其承担不必要的机会损失。会计信息外部性的存在,意味着利益相关者可能会因会计信息供求而产生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会计信息产权界定的模糊性,由此而引发了矛盾:会计信息产权应该归会计信息的提供方所拥有,由其自主披露会计信息而使会计信息的需求者(投资者)利益受损,还是会计信息产权归会计信息的需求方(投资者)所拥有,允许需求方无限制地要求有用的会计信息而使会计信息的提供方受损,如果不进行权衡这些矛盾和不明晰产权,将不可能消除负外部性的影响。      三、会计信息产权明晰界定的观点评述      长期以来针对会计信息的产权属性问题争议颇多,其焦点是会计信息是公共物品还是商品的问题。在信息日前成为商品的网络时代,会计信息能否成为一种商品,主要取决于会计信息的产权能否有效的界定。换言之,会计信息产权的明晰是会计信息成为商品的前提条件,只有明确会计信息产权归属,才能明确谁对公司的会计信息拥有所有权。   近年来,我国一些学者尝试着对会计信息产权问题提出了挑战,开展了积极思考和探索性的研究。。信、肖美英(1997);杜兴强(1998);刘利军、李宏禄(1998);钟瑞庆、杨宏图(1998);周峰、高存(1999);安徽省会计学会课题组(1999);王莉莉(2000);陈冬华(2000);田昆儒(2000);王升、王平心(2003);夏成才、王雄元(2004)等,均对会计信息产权存续的模式均提出了许多独到见解。有些学者积极主张采取通过实现会计信息商品化来进行会计信息产权交易的模式,或者采用会计信息产权的俱乐部模式等。这些学者指出,通过实现会计信息商品化来进行会计信息产权交易,并要求公司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在使用公司的会计信息时必须付费。而实现会计信息的付费消费应当有计划分阶段地实施。首先,成立具有公司性质的会计信息中心,负责对所有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有效载体集中保管和交易,在会计信息供求双方之间起媒介和桥梁的作用,会计信息使用者在取得会计信息时应当支付会计信息使用费,这些费用包括一是会计信息中心代理会计信息所有者收缴的会计信息收集和加工费用;二是会计信息中心对会计信息的保管费用。其次,成立网络信息中心。以实体形式存在的会计信息中心是会计信息产权交易制度变迁的过渡产物。网络信息中心不是“公共领域”和“绿色通道”,每个会计信息使用者若要登陆网络信息中心,必须“持卡消费”,其付费方式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支付的方式实现。   还有学者也提出了可以通过以俱乐部形式实现的会计回归与会计外部化的制度安排,从根本改变会计信息的物品属性,重建会计域秩序。如公司有偿或无偿地将原始会计信息提供给俱乐部;由政府或者权威民间机构组成的类似于会计中介的俱乐部,负责核心会计软件的开发与维护;投资者自发的加入俱乐部并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取终极会计信息;外部审计对原始会计信息及核心会计软件进行鉴证。笔者倾向于未来的会计信息产权所有者应该归属于公司的股东的这一观点。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中,会计信息这项公司资源由经营者管理,但经营者并不明确为谁管理,股东亦不自知其为会计信息的所有者(陈冬华,2000)。确认股东为公司天然的会计信息产权的所有者,可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条件:一是股东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二是股东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在这两个条件之下,资源的配置相对地有效率,经营者在最大化自己效用的同时也不降低(甚至增加)股东所有者的效用。在界定会计信息产权归公司股东后,产权所有者就有可能依靠市场运作以私人商品的形式提供会计信息。股东可将会计信息的生产委托给公司经营者以外的受托人,以私人产品的方式在市场上出售,此时,市场是有效率的,会计信息的供需价格与产量可由市场来决定,均衡时的会计信息披露在理论上达到最优,外部性问题也得到了解决。   也有学者提出,会计信息产权交易的实现方式是供需双方在web站点的人机交互界面上,就产权的让渡达成契约。实时交互式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创造和建立了一种对会计信息进行定价和交易的高效制度。高效的网络市场机制取代了传统的市场机制,使会计信息真正成为可供交易的商品。交易的即时完成、网络的逐步普及和网上支付系统的发展与成熟,使交易费用大大降低和节约。降低了谈判成本,将使会计监管可能变得更加宽松(陈冬华,2000)。最终,只要会计信息产权的界定、分配和流动能够提高会计信息资源配置效率,能够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会使社会达到“帕累托最优”。然而,会计信息产权的明晰化,只是其市场化的钥匙,能否真正打开市场的大门,还取决于运作的效率。由于会计信息产权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投资者是否能抵御投资风险,甚至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政府必须要介入对会计信息产权的初始界定和嗣后界定的过程。通过监管界定会计信息产权和保护会计信息产权,可以“矫正会计信息的产权”,力图以一种中立的身份在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寻找契合点(杜兴强,2002)。不过,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应是关注的重点,应以立法的形式建立起对会计信息产权所有者利益保护的机制,法律应赋予其必要的行权方式,使其成为抵制会计信息舞弊的第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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