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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产品提供与税收遵从的互动
发布时间:2007-01-12 点击数:2050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在对税收遵从的研究中,除了研究纳税人一方和税务部门一方以外,对政府和税务部门有所区分,研究政府行为对税收遵从的实际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政府通过运用税务部门筹集的收入同时合并其他收入来履行职能,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政府征税的初衷 ...
在对税收遵从的研究中,除了研究纳税人一方和税务部门一方以外,对政府和税务部门有所区分,研究政府行为对税收遵从的实际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政府通过运用税务部门筹集的收入同时合并其他收入来履行职能,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实现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政府征税的初衷和依据在于满足公共需要,公民纳税是为了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享受政府营造的良好社会秩序和环境。这也是税收存在的前提。总体上看,政府履行职能的情况不仅关乎社会秩序和环境,关乎政府形象,也关乎纳税人地位的高低、纳税人权利受尊重和保护的程度等等,反过来它们会影响纳税人对政府的评价和对政府的信任,最终将作用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 一、公共产品的提供与被提供 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民纳税之间是契约型的交换关系,不合理的公共支出实际违背了公众与政府之间的财政契约,是纳税人选择偷逃税等不遵从行为的一大诱因。例如,政府以立法形式为高速公路建设而征收汽油税,税法公布后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但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纳税人发现政府取得的燃油税收入并未有效投入到高速公路的建设中去,而是转作他用或者在资金使用中浪费很大,纳税人就有可能在随后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时比较消极。理论上每个人为公共物品所付出的边际税收价格都应该是相等的,尽管现实中要完全达到林达尔价格是困难的,但是尽可能实现个人消费的公共物品与所支付的税收价格一致是可能的。使用者付费就是一个朝林达尔价格靠拢的例子,对与支出相关的项目征收特定目的税,如征收汽油税筹集道路资金、对飞机票征收销售税以筹集航空管制和机场建设费用等。当接近林达尔价格时,财政支出水平就会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相反如果远离林达尔价格,社会公众不仅不支持相应的政府支出,也会对政府的税制安排有腹诽。受益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税收公平原则,有悖公平原则的税制是很难被纳税人认同并予以自觉遵守的。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如果纳税人从接受财政契约合同中得到的预期效用不低于不接受时得到的最大预期效用,纳税人就会获得激励而积极纳税。纳税人的效用是其可支配收入和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的函数,如果纳税人选择不遵从行为增加的收益大于其从公共产品中获得的收益,违法承担外在强制成本的概率又较小,集体中的个别纳税人将受到激励去破坏财政契约,选择不遵从行为以实现预期效用最大化。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在分析政府与公民的委托代理关系之外,不能忽略公共产品的特殊性所导致的免费搭车现象,即由于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公共物品消费可以采取搭便车的形式,因而个人有动机可以不付纳税的代价而从公共物品中获取利益,这进一步加大了逃税等不遵从行为发生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事实上存在纳税人在需要救助、扶持时对政府承担责任、大包大揽表现出明显的期待和偏好,而在成功、发达时却厌恶政府取走收入、济贫扶弱的情况。不过因为事易而时移,这种心理变化纳税人自己不易察觉罢了。这里引述夏普等人著作中的一则小故事予以佐证,故事的主人公是他,情节是(夏普、雷吉斯特等,2000):他搭乘免费校车去上免费的公立学校,用政府的拨款研究农业,靠自愿援助贷款购买房子,从农村电力管理局电网获得电力,送他的子女进入政府补贴的大学。后来,他的农场经营壮大了,加入了约翰•伯奇学会,最后由于对其缴纳的高额税款不满,他给政府写了一封信:“我非常信仰个人主义。人们应该自食其力。我们应该回到先辈们倡导的自由企业制度。” 二、税款使用的监督与被监督 社会公众有消费公共物品的需求,而从公众手中筹集的税款是用来提供公共物品的。但是如何保障公共利益真正得以实现?如何确保所提供的公共物品体现和反映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共同需要,而不是被少数人操纵用于谋取一部分人的私人利益?实际上公共利益的维护存在两大难题:第一是如何将民众对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偏好整合为社会的集体偏好。一般来说,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对多个决策方案会排出不同的偏好次序,如果没有一个对自己的偏好进行排序的共同标准,就不可能制定出达成一致的投票结果,这样一个合理的共同决定只能来自一个可以胜任的公共权力机关,而借助公民投票选举的政治过程来建立公共产品的理想表决体系是不可能的(即所谓的阿罗不可能定理)。第二是国家和政府很难充分代表和维护公共利益。首先出于技术上的原因,政府很难充分测量公共利益;其次由于制度上的原因,政府工作人员大多是经济人,其个人动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抵消其行为的公共性,因而政府很难充分代表并维护公共利益。尽管完全克服这两个困难是不可能的,但是可以寻求解决的对策。 对阿罗不可能定理的突破不能不提及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他的贡献之一即在于此,在森看来,当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不是最佳的情况下,难题就可以被解决,他得出了解决阿罗不可能定理的三种选择模式:一是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佳;二是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次佳;三是所有人都同意其中一项选择方案并非是最差。在上述三种选择模式下,多数票规则总能达到惟一的决定。实践中可以从两方面探索摆脱公共利益困境,在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完善民主与法制,建立健全对政府的监督机制,比如中国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就是保障和维护社会成员公共利益、发挥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税款使用是否合理、提供的公共物品是否合意,由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监督并约束;在技术方面,主要是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增加民众表达意愿的渠道,保障政务信息透明、公开,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水平。 具体在财政活动中,政府预算是决定、约束、规范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基本制度和手段。各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正是通过审议批准政府预算,掌握批准税收、财政支出、公债和其他财政收入的权限,掌握审查和批准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权限,代表全体公民的利益行使权力的。依托政府预算制度,全部财政收入成为国家的公共收入,全部财政支出成为国家的公共支出,并且全部收支被纳入年度财政计划。由议会等最高权力机构批准的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效力,政府行为被纳入法律的约束规范之中,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政府预算为限制和阻止政府腐败、低效、浪费等现象提供了制度保证,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三、公共产品提供对税收遵从的影响 在政府和公民(或纳税人)之间存在一种博弈关系。纳税人的选择会受政府选择的影响,政府行为与纳税人行为、政府诚信与纳税人诚信之间存在一定的互动关系。博弈关系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其划分依据是博弈方采取的行动是否受双方的协议约束。在合作博弈关系中存在这样的协议,并且双方的行动受事先达成的协议约束;非合作博弈关系中,一方不能强制另一方遵守一定的协议,各方只是作出对自己最优的选择。具体而言,纳税人税收遵从与否选择的做出,如果只是追求自身约束条件下最优化,而并不受来自政府的约束,就是非合作型博弈关系。在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存在的较为普遍的情况可能是非合作型博弈,不过对政府来说,寻求合作博弈关系,实现公平、公正是应当追求的理想目标。按照哲学家高德(Gauthier)的观点,人们会明白,从履约中可以获得合作的好处而愿意相互合作(党国英,2003)。为此高德提出“有约束的最大化假说”,即人们在交易中会不会采取合作态度,一定会先考虑交易的对方是不是一个诚实的、值得合作的人,如果人们从以往与对方交易的经验、或者从对方所显示的信息获得积极的判断,那么他很有可能选择合作而非不合作。同理,纳税人在进行其税收遵从决策时,决定是否采取与政府合作的态度,事实上往往也会考虑在以往与政府打交道的过程中,政府的诚信、政府的效率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等等。 “交换关系假说”用以解释纳税人逃税是比较成功的(Spicer and Becker,1980),按照它的解释,纳税人如果认为加诸他们身上的税收与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是不对等的,即这种“交换”有利于政府而不利于他们,为抵消或减弱这种不平等,纳税人实际会通过逃税退出这种交换关系;而如果认识到双方交换的不公平有利于纳税人,他们实际可能减少逃税。研究者构造的方程i=Ф(t,g),表示了有关变量之间的关系(Cowell,1992),其中I、t、g分别表示不公平(ineuity)、税率(tax rate)和公共物品(public goods);i与税率t是同向变动关系,即税率越高,纳税人的不公平感越强;i与个人分享的公共物品g是反向变动关系,即个人分享的公共物品越多,不公平感越弱。调查也证实了该假说的有效性,调查表明逃税者普遍认为与他们缴纳的税款相比,他们并未获得应有的价值,政府并没有明智地使用纳税人的钱。例如在税收不遵从中,有一类被称为情感性不遵从,就是纳税义务人对政府行为不满意,对财政支出的使用方向不满意,对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的不公平方面不满意,对纳税人权利缺乏保障不满意,为发泄不满情绪而实施的有意识的税收不遵从行为。总体看来,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状况在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决策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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