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技巧
发布时间:2007-01-15 点击数:1732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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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内容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无形资产纳税筹划已成为纳税筹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关注和重视。企业应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综合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前瞻性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利用我国现行 ...
内容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资产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此,无形资产纳税筹划已成为纳税筹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关注和重视。企业应在遵循合法性原则、综合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前瞻性原则的前提下,积极利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无形资产纳税筹划,以降低企业无形资产的涉税支出,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提高企业价值。本文分别从无形资产的取得阶段、转让阶段、对外投资阶段和捐赠阶段,详细分析了我国企业如何利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技巧。
关键词:无形资产、纳税筹划
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贯穿于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对外投资等各个阶段。企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综合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前瞻性原则,充分运用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对无形资产的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降低企业无形资产的涉税支出,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提升企业价值。
一、无形资产取得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三新”开发费用),可以全额计入管理费用扣除;此外,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税法同时规定,国有、集体工业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一方面,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另一方面,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尽量创造条件,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使“三新”开发费增长率达到10%,同时,企业应尽量使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三新”开发费的50%,争取获得再扣50%的税收利益。具体来说,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某年的“三新”开发费用增长率己接近10%时,应加大研发力度,使其增长率达到10%;2、如果某年确实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用于“三新”开发,则可以通过分摊的方法,将超出上年实际发生额110%的部分分摊到以后年度处理,保证当年“三新”开发费增长率达到10%,并且为以后年度享受该优惠政策创造条件;3、如果某年企业想继续享受加扣50%的优惠,那么当年的“三新”开发费超过了企业的支付能力,或者虽然有这个支付能力,但根据企业的发展规划,很多项目近几年是不必要的,如果单纯为了享受这项优惠政策而硬拉上马,显然不符合企业的长期利益。此时企业应压低“三新”开发费的支出,只列支对今年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目的是使当年的“三新”开发费尽可能多地低于上年的支出金额。以后年份则可以再按10%的速度递增,继续享受加扣50%的优惠。
(二)外购无形资产计价的纳税筹划
首先,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予资本化),使费用的抵税作用提早发生,以获得费用抵税的时间价值。
其次,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计价存在纳税筹划空间。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既要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在计算机硬件的折旧年限短于软件的摊销年限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到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则是全额摊销。企业应该事先对合并计价和单独计价下的各期摊销额加以测算,选择使各期二者的摊销额现值之和最大的方案。
最后,我国企业进口货物时支付的相关无形资产的费用也存在纳税筹划空间。我国税法规定,我国企业进口货物时支付的关税完税价格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费用。这项规定实质上加大了关税完税价格的调增因素,增加了企业税负,但企业可以这样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支付给国外的这些费用不是必须随货物同时购进的,企业应设法提前或推后支付时间,尽量不与进口货物同时支付价款,通过将这些费用单独处理,就可以降低关税完税价格,从而降低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各种税的税负。
(三)外资企业引进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
设立外资企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引进国外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其中免不了会发生从投资外方引进无形资产的行为。如果这种引进采取购买方式,则外商要缴纳营业税,而且若外商在我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虽设立常设机构但转让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同时还应当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这种引进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则外商免交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税负降低。因此,外资企业从投资外方引进无形资产时,应尽量采取投资入股的方式。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指接受捐赠的资产本身的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5年内将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税法允许企业在经营中使用受赠资产时,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税法上没有明确受赠无形资产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但由于其在确定各类资产成本时均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所以,税法认同的应是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企业可以要求捐赠方不提供相应凭据或不在凭据上标明金额,而通过自行估价确定受赠资产成本。由于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难以确定,税务机关容易认同企业的估价,这样,企业就可以适当低估受赠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当然,企业以后各期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也相应减少,但企业仍然能够获得相对减税的筹划利益。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类别不同,税负也不同。企业接受现金捐赠能避免交纳所得税,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时,为了达到接受现金捐赠的目的,可采用先购入无形资产后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方式。受赠方可以与捐赠方协商,先购买捐赠方的无形资产,然后,捐赠方将其货币捐赠给受赠方,从而使受赠方避免应交的所得税,有利于增加所有者权益部分的价值。
(五)利用摊销期进行纳税筹划
在无形资产的原始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越短,每期摊销额越大,费用的抵税作用就越早。按照税法规定,受让或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较短期限摊销;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受益期限摊销;法律、合同或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所以,企业通过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尽量将摊销年限缩短,比如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同中注明一个既短于法律有效期限又短于10年的使用年限,使无形资产能在最短的年限内摊销完,尽快发挥摊销费用的减税作用,同时这也适应了技术进步快的现实要求。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最有利的选择就是按10年作为摊销期。
二、无形资产转让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
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其价格不具有可比性,而且有些企业的某些无形资产在账面上又无反映,以低价转让给其他企业,只要能自圆其说,税务机关也无能为力。这样可以降低以转让价格为基础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负。
(二)利用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由于这项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存在,一味追求较高的转让价格不一定就能带来较高的税后收益。在企业全年所有的技术转让所得大致在30多万元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转让价格,使全年技术转让业务的净收入刚好在30万元以下,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好处。
(三) 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专利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专利公司可以有效地减少转让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取得的专营费用的税负,同时还可以得到附带的利益。例如,一家拥有专利的跨国企业在避税地建立一家专利公司,并把专利转让给这家公司,这家公司再把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一个国外子公司。通过向避税地的专利持有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就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有效地转移给避税地的专利公司。而专利公司在收到专利使用费时,只要缴纳很少的税甚至不用纳税。
(四) 改变获取收入者的身份(或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为投资个人)进行纳税筹划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转让所得,分别由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个人获取,其税负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前者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则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究竟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转让所得是由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投资个人获取有利,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所得较大时,应将其作为投资个人的财产进行转让;而当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所得较小时,应将其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转让。这样可以减轻税负。
(五) 利用转让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无形资产的转让方式可以分为货币交易形式和非货币交易形式两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双方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缴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如果采用后者,则交易双方均为购销身份,印花税要按照双份合同计价。而且,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缴纳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账金额中可能含有增值税,并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及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额;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后,还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不同转让方式的企业税负,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资产评估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对同一件资产而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评估价值也会随之不同。目前,我国对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因此,企业应选择评估价值高的评估方法。这样对于投资方而言,不仅可以节约投资资本,而且在转让、处置该投资资产时,提高了转让收入的扣除成本,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还可以使其多列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缩小所得税税基,同样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 利用分享收益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分享收益的方式不同会影响企业营业税的缴纳。如果企业按占股比例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则不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固定地获得投资收益,属于将无形资产出租给受资方使用的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所以,当被投资方经营较为稳定,投资企业每年分得的利润也比较稳定时,免除营业税的筹划方法是不要在投资合同上注明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即使事后实际上收取的利润较为固定,也不要在投资合同上注明。
四、无形资产对外捐赠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捐赠途径和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金融、保险业为1.5%)为上限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时,如果是向公益事业或受灾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为了降低所得税税负,应注意如何操作才符合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要求。
(二)利用捐赠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无形资产捐赠视同销售,需交营业税,其应交的营业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额前不能扣除,加大了应纳税所得额;而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则不得抵扣的营业外支出中不包含应交的营业税额,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捐赠无形资产时,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对捐赠方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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