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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希望
发布时间:2007-09-14 点击数:1373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总结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意见》的出台,完善了评估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体系,统一了评估标准,明确了评估的基本要求 ...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专家总结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实践中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意见》的出台,完善了评估金融不良资产价值的体系,统一了评估标准,明确了评估的基本要求和有关的重要事项,规范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并填补了该领域的一项空白,从而使资产评估专业服务在维护金融资产安全、服务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作用能够得到更好的发挥。   近几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和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推进,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资产评估行业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总结了不少成功的经验。这些经验在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资产评估的复杂性,加之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发育尚不充分,当将资产评估值作为其定价依据时,往往出现市场不买账的现象。又由于国际上也无可以借鉴的相关准则和规范,从而导致资产评估对资产处置价格的指导作用倍受人们的质疑。近年来,有关监管部门和媒体多次指出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中关注的焦点往往是处置中的评估环节,“虚假评估”、“不当评估”等议论不绝于耳,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似乎已经十分茫然。   一、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不良资产的处置向中国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机遇,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复杂性,评估机构自从事这种业务起,即往往面临着以下问题:   1、评估规范严重滞后   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评估工作有两大特点:一是涉及大量“债权”的评估,这是一项新的评估工作;二是评估的对象大多是关停、倒闭的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速变现为目的,形式上又多为债权。而债权资产不同于其它类型的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格除受资产本身的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各种处置因素的影响。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规范已经明显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评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缺乏规范准则的支撑。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 1999)、《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和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号)。 在执行上述规范时,由于我国产权的二级市场极不活跃,难以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试行)》中诸如尚可使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15% 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显然也很不公平。尤其是法院裁决的项目一般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判定,其裁决一般不考虑评估对象快速变现的前提。   资产管理公司虽然也已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了研究,并通过实践中的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这些规范也只是作为一种内部的参考,并没有上升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统一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具备整体的代表性。   2、评估咨询对象分布散、规模小,评估咨询成本高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评估咨询业务,一般有较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势必对评估咨询工作的质量要求更高,对结论要求也更需要权威性。但多数的评估咨询对象地处边远地区,评估咨询的现场资料都通常难以取得。尤其是呆帐贷款、呆滞贷款的打包评估则更加难以操作,贷款资产散、小、资讯差的特点十分突出。按照国际的应收款资产的评估惯例:逾期三年以上的债权评估值为零,不满三年者按逾期长短相应减值。如以此推算,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处置的呆帐贷款价值一般都应为零。这与实际处置的需要根本无法吻合。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出发,不良资产的最终处置都应履行资产评估这一环节,但从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资产总体情况看,普遍存在着单户债权金额小,债务户数多、;县以下乡镇贷款户数多,关停破产倒闭企业多,呆帐多、呆滞贷款多等等情况。如果要全部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一是工作量太大,可能评不过来;二是费用高,有的可能得不偿失。出于这些因素的考虑,评估机构也不愿意接受委托。   3、债权性资产权属不清,产权依据不足,导致偿债能力判断失真   资产管理公司在委托进行待处置资产的评估咨询时,在很多情况下只是提供一部分债权资产的资料。而这些资料中往往没有完备的产权证明。致使评估机构难以确定评估咨询对象的产权性质和数量。特别是一些作为债务方的国有企业存在着“软资产、硬负债”的问题,债务多而资产的财务资料却不全,资产的产权也不明晰。而作为债务方的企业还往往不配合资产评估工作的进行,致使资产产权问题更成了老大难。   并且贷款户的抵债资产多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但是由于我国房地产注册登记工作尚不够完善,未办理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十分常见。此时,评估机构就无法对缺乏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   而当以假设清算法评估分析企业偿债能力而需要对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有些债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资产或如进行转让时具有一定价值的资产却无产权证明,由于此时评估机构无法对债务企业无有效权属的资产提供评估结果,最终致使债务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结论无法满足处置债权的需要。同时,此时也给债务企业恶意隐匿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4、评估机构对抵押品评估缺乏必要的分析和研究   这是评估操作者技术层面存在的问题。有些评估机构忽略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特殊性,没有对抵押品自身的特点、市场流通性等方面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草率地对待评估,致使评估结果难以被委托方与或市场认可。   二、《意见》的出台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制定了执业标准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此次出台的《意见》,对目前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指导,并在资产评估的理论和实践方面都作出了突破。   1、明确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行为规范   这部《意见》是继前述价值评估操作规范之后的又一部规范资产评估操作实务的文件。它进一步完善了资产评估行业的标准化和系统化,有望改善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混乱局面。《意见》使评估机构在执业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利于克服执业中的盲目性、随意性和不当的主观倾向。   2、引入价值分析业务,这是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中对我国现有评估理论和实践的突破   由于金融不良资产的形成具有复杂的原因,因此,在执行资产评估时,正常的评估程序往往受到限制。于是,《意见》将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分为“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评估业务”和“以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为目的的价值分析业务”。《意见》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在未受到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下,通常应当考虑执行评估业务。当评估业务受到限制,无法实施必要的评估程序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在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并确信所受限制不会影响其执行业务独立性、公正性和价值结论合理性的前提下,与委托方协商执行价值分析业务。   3、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报告使用者正确使用评估报告   为增强《意见》的实施效果,《意见》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范执业提出要求的同时,还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尽到提醒义务。《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提醒委托方和其他报告使用者关注评估业务和价值分析业务的区别,评估结论和价值分析结论的区别,专业意见的时点性,专业意见的决策参考性等。   4、合理界定评估对象   金融不良资产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有些是信用债权,有些是有对应资产的担保债权,有些是从其他持有者手中接管或收购的实物资产、股权资产或其他资产。评估对象的不明确是引起金融不良资产处置中评估缺陷的重要原因。为解决这一问题,《意见》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充分协商,明确评估对象,关注评估对象的具体形态,并关注评估对象特点对评估业务的影响。   三、尚待解决的问题   此次《意见》的出台显示了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正进一步走向标准化、规范化和系统化,我们相信它将给资产评估行业带来可喜的前景。但是,就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本身来说,则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需要建立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数据库中的数据,应涵盖各项评估比较调整中所涉及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情况( 包括贷款时间、本息结构、剥离形态等),债权担保方式,债务人情况(包括行业、性质、规模、地域等),金融不良资产的市场状况与交易情况(交易批量、交易时间、交易动机)等。有了这些充分的数据才便于市场比较法在金融不良资产评估中的应用,从而合理规避其他那些较复杂的评估程序。   2、需要制定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收费的指导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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