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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原则
发布时间:2007-10-04 点击数:135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明晰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通过一整套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信息评价、信息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更准确地说,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是以信息披露制度的成 ...
  在我国证券市场十多年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明晰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通过一整套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信息评价、信息监管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更准确地说,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转,是以信息披露制度的成熟程度为基础的。如公司前瞻性研发信息、人力资源会计信息、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以及分部会计信息等。作为信息的需求方均要求会计信息能够简单明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而在传统的披露方式下供给方并不能满足需求方的需要。本文试从信息披露的明晰性原则入手,分析其特点、原因和治理对策。   一、明晰的会计信息披露应具备的特性   会计信息的明晰性是会计信息的关键所在。如果进一步具体分析,明晰性包含以下特性:   1.准确性   会计信息披露提供关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方面的准确信息,这种信息对于很大一批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是准确和完整的。披露的信息服务于投资决策,能够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增加使用者对市场信息的了解,降低投资决策盲目性与风险。   2.可靠性   披露信息的明晰性是以可靠性为前提,不能错误引导用户的判断,不能进行虚假的误导性的陈述,也不得有重大遗漏。要使信息可靠,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信息必须在重要性和在成本的许可范围内做到完整。当信息没有重要错误或偏向并且能够忠实反映其所拟反映或理当反映的情况以供使用者作依据时,信息就具备了可靠性。   3.相关性   信息披露不能一厢情愿地主观决定,而应当根据市场用户的需求,规范信息披露的形式、数量和质量,也就是与信息使用者的目的和要求息息相关。为了使信息清楚、明了,信息必须与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相关。当信息能够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价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事项或确认、更改他们过去的评价,从而影响到使用者的经济决策时,信息就具有相关性。   要深刻理解会计信息明晰性的本质,就必须认识到会计信息的明晰性不等于绝对精确性。从哲学观念来看,绝对的精确是不存在的,我们只承认相对的精确。导致会计信息相对精确的因素很多。比如,越来越多的经济业务本身的复杂性提高,使信息披露规则的制定无法跟上这种发展。会计方法上的局限性,决定了许多会计信息处理只能追求一定意义上的准确,例如折旧年限和残值的估计。会计原则的要求使信息披露具备了模糊性,重要性原则要求忽略价值不大的信息,稳健性原则要求企业不能披露未来收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使信息披露方式简单化,“效益大于成本”的原则使企业放弃了为使信息披露更精确而进行的努力。比比皆是的相对的精确就意味着模糊性的普遍存在,意味着明晰性只能被界定在一定的范围和界限之内。   二、会计信息不明晰的成因   企业会计信息不明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许多动机和机会会导致对财务信息进行粉饰,动机和机会的互动进而提高了这种风险。对于一般企业而言,会计信息不明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计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息不明晰   不对称信息是微观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指市场上由于买方和卖方之间各自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市场失灵,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会计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化的信息,同样存在着一个会计信息市场,存在信息的供给和需求。会计信息的供给与需求是相互联系、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的。由于会计信息的生产与消费具有复杂的目的与动机,常常出现供给与需求不一致、不对称的情况。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完全性和非物质性,使所有市场参与者面临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风险,而会计信息供求关系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使会计信息市场的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了。   会计信息不对称可以分成两种。第一种是不同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会计信息不对称,是指企业由于选择了特定的会计方法而造成会计报表的信息披露偏向于某一特定的信息使用者。第二种信息不对称是企业管理者与外部信息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利用这种不对称的地位,拥有大量的私人信息,对报表进行粉饰和美化,不断地进行收益和盈余调节,向市场传递不正确的信息。   会计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会计信息不明晰会削弱企业的市场价值。企业管理者要追求企业市场最大化,就必须减少会计信息不对称性,保证会计信息清晰明确。信息披露应当面向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而不仅仅面向某些个人或集团。参与者接受信息的质与量不能有差别,信息供给者与需求者在会计信息市场上也应处于对称的地位,否则会导致资源无效或低效配置。   2.利益驱动使会计信息缺乏明晰性   一是已上市的股份公司为取得配股资格和保持较好的股票交易价格,往往虚报业绩,虚增利润。二是末上市的股份公司为争取上市,虚列股本,虚报业绩。一些企业为达到上市目的,一方面空挂股本,即公司募捐集股本额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空挂;另一方面虚报业绩,即通过关联方的虚假交易来虚增盈利,欺骗投资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三是公司经营管理者或财会人员从小集团或个人利益出发,有的为追求业绩或政绩而虚报产值、利润,有的为了小集团利益而私设小金库,有的为谋取私利而营私舞弊、挪用公款、侵吞国家资财等。   3.财会人员素质不高,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会计信息不明晰   有些企业缺乏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对供应、生产、销售各环节出现的虚假会计信息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有些财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职业道德水平低,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纪行为;有些财会人员本身业务不精,有意无意地造成了会计信息错综复杂。   4.地方保护等其他因素助长了会计信息缺乏明晰性   企业上缴利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效益好,经济繁荣,无疑有助于地方财政状况的改善。因此,当企业实际效益欠佳时,一些地方政府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默认企业弄虚作假,对于部门或外界的监督审查也采取地方保护主义,其审计结论的可信度便可想而知。当企业为追求上市额度而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时,某些地方政府对此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审计、评估、验证统统开绿灯。当地方经济出现滑坡时,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为保护所谓的本地区形象,维护“扭亏增盈”业绩,往往通过扭亏增盈目标管理考核等形式有意识地引导企业虚报盈利,隐瞒亏损。   三、会计信息披露明晰性的对策建议   1.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   我国会计制度中对企业发生资产损益的处理、土地价值的核算、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的确定、存货的计价、长期投资收益与损失的处理等,规定比较灵活,企业确定损益时人为因素较大,很难准确反映企业盈亏状况。企业间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反映的损益也缺乏可比性。还有在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也没有强调合并会计报表,一些公司报告业绩时不能将母子公司的虚假交易剔除,因此,对上述财务会计制度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并予以落实。   2.大力发展网络信息技术,改变传统的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供需双方在Web站点的人机交互界面上,需求方按一定的访问权限在有关网页上创览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财务信息进行查询、分析,对感兴趣的财务资料进行下载。显然,这一过程即是供需双方就信息产权的使用或让渡达成契约、履行契约的过程。交易的即时完成、Internet的逐步普及和网上支付系统的成熟,使得交易费用极大地降低,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高效的网络机制取代传统的披露方式,使得会计信息能够以“私人物品”的面目出现,成为可供使用的商品,最终的交易价格和披露量完全由供需双方决定,此时市场是高效率的,均衡时会计信息的披露量在理论上达到最优境界。   3.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信息披露内在机制   网上披露虽可解决信息成本分摊的问题,但仍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信息的明晰性原则,这主要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严重、管理者的信息优势和管理者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等相关。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市公司的产权结构不尽合理,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先天缺陷,导致关联交易泛滥,母公司挪用子公司资金现象时有发生,内部人员控制问题、信息披露失真及不足的问题十分严重。只有建立、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才能从制度上监督管理者将其信息优势传递给外部投资者,为信息的充分、准确、明晰披露提供制度保障。尽管公司治理结构不属于会计信息的范畴,但发达国家无不将其列为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就在于健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信息披露提供了保障。   4.提高会计队伍素质   会计人员是企业会计信息的直接提供者,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一方面,会计人员要树立爱岗敬业的精神。要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高度责任感,维护国家财产安全;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提供准确、真实的会计信息;要虚心学习,熟悉财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会计业务技能,掌握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切实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及时、准确地提供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管理。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养,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坚决为因坚持原则而遭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伸张正义;逐步在大中型企业施行财务总监制或总会计师委派制,提高会计工作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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