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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合理避税下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方式的选择
发布时间:2007-01-15 点击数:2647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内容摘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部分,其促销手段是越来越令人眼花缭乱。而作为商业决策者,在选择具体的促销方案之前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但税务方面的因素却常常被忽略。本文尝试对目前常见的八种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方式下各自增值税税赋轻重的分析给 ...
内容摘要: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作为我国市场竞争最激烈的部分,其促销手段是越来越令人眼花缭乱。而作为商业决策者,在选择具体的促销方案之前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但税务方面的因素却常常被忽略。本文尝试对目前常见的八种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方式下各自增值税税赋轻重的分析给商业决策者提供避税角度下的促销方式的选择顺序:直接打折销售优于现金返还,现金返还又优于返券或实物赠送。 关键词:大型商业零售企业 促销方式 增值税税额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整体国力的增强,我国人民的消费能力在不断提高,各大城市的商场也随之越开越多,越开越大。从最初的中、小型百货商店到现在可以让人几天都逛不完的销品茂,商业促销战是越打越激烈,花样层出不穷。目前全国各主要城市的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包括商业集团、购物中心、零售商场、连锁超市、家电零售企业以及各种专卖店的促销方式主要有打折销售、购物返券、价外馈赠、有奖销售、降价销售、积分返利、会员折扣、限时购物等八种形式。这些不同种类的促销手段在管理上也称营业推广或销售促进,即经营者运用各种短期诱因鼓励购买以促进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的一种方式。但是,各商业零售企业在决定推出一种促销方式刺激、吸引消费者购买时,通常仅考虑该促销方案的成本、费用及利润等财务因素,往往忽略了税收上的因素。本文尝试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角度,分析各种促销方式在增值税税赋上的轻重。 首先,在选择具体的促销方式之前,需要了解税法有关促销方面的规定。目前,我国涉及到促销销售的税收规定主要见于1993年12月28日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计税依据”下的“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一条相关的税法规定是1993年12月25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财法字[1993]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中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根据这两条具体税规我们可以分别来看看这八种促销方式各自在增值税应纳税额税务处理上的不同: 一、打折销售。这是商业零售业最常见的一种促销手段,即经营者在商品原价的基础上实行一定折扣后销售,如服饰商品最常用的“全场七折”,“新款八折”等促销方式。在增值税的核算上,打折销售是很好处理的,只需要将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一张购物小票上,即可按折后价计算增值税。也就是说,税法认可企业的让利行为,企业虽然因为打折销售损失了一部分销售额,但对应的增值税的税赋也相应减轻。 二、购物返券。这是目前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应用广泛的一种变相打折方式,即消费者购买到一定金额的商品,即可获得相应的返券,凭该返券可在商场内等同现金消费。从北京的庄胜崇光早在1998年即率先推出的“满100元返20元券”的方式到如今的“买200返300”,返卷的额度不断上涨。按照税法的相关解释,该返券由于顾客通常只能用来换购等值的商品,因此相当于商场在正常的销售外向顾客无偿赠送该商品。在计算增值税时,该送券部分应视同销售。如顾客购买200元商品,商场返券100元,等同无偿赠送价值100元的商品,假设该商场的任何商品的毛利率均为50%,则: 销售200元商品应缴纳增值税=200/(1+17%)×17%-100/(1+17%)×17%=14.53(元) 100元购物券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100 /(1+17%)×17%-50/(1+17%)×17%=7.27(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14.53+7.27=21.8(元) 三、价外馈赠。即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即可获得商家相应的商品赠送,主要用于家用电器、化妆品等高价商品的促销。在税法中,价外馈赠的商品同样应视同销售,按所赠物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来计税。本种促销方式本质上与购物返券达到相同的税务结果。 四、有奖销售。指商场根据自身的销售现状、商品的性能、消费者的情况,通过给予奖励的方式来刺激、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促进其消费欲望,购买商品,达到扩大销售增加效益的目的。有奖销售的奖品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各种价值不等的商品或购物券。如顾客所得为现金,则只会减少商家财务上的税前利润,但不会降低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果奖品是商品,则需要按所赠奖品的购进价及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如果奖品为购物券,则同样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五、降价销售。是指为了吸引消费者直接将商品降价销售,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特价处理销售。这种方式下,只要发票上注明为特价销售,就可以按特价后的销售价格计税。如消费者购买的原价为200元的商品,商家现在以80元降价销售优惠,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原价及降价后的实际价格,就可以按照实际的80元来计算增值税。 从税务筹划的角度来看,直接的降价销售是有利于企业合理避税的,只要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将降价后的实际销售额和原价在同一张购物发票上注明即可。 六、积分返利。是指商场规定消费者购买指定商品即可获得相应积分,当积分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获得相应的现金或实物赠送。在税务处理上,该种方式的处理可以等同于有奖销售中中奖商品或现金的处理,对积分换取的实物部分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七、会员折扣。即消费者按照商家的要求,成为商家会员,在该商家举办的活动中,会员可以优先享受较为优惠的会员折扣价。某些大型超市最初都曾经推行过这种促销方式。此种方式下的折扣,通常只要符合税法规定,都可按折后价来计算增值税。 八、限时购物。是在商家规定的时间段,在其指定的区域,相关商品低于原价销售的一种促销方式。一般来说,参与限时购物的商品都远低于商品原价,时间则选在非高峰时间或晚上甚至凌晨。限时购物在税法上仍然相当于打折销售,只要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和销售额,就可以按折后价计算增值税。 从以上对我国大型商业零售企业目前主要的八种促销形式所涉及的具体增值税的税务处理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同等条件下,打折销售所负担的增值税税额低于返还现金;返还现金从避税的角度又优于返券或赠送实物的销售方式。这一结果是由于在税法中对涉及促销的处理仅认可折扣形式,而不认可实物或现金赠送造成的。因此,各商业零售企业在进行促销方案选择时,除了考虑各备选方案各自的趣味性、对顾客的吸引力以及商场从中可获得的利润大小外,还需要充分比较各方案可能负担的税赋的轻重,只有在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后方能作出最优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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