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有商业银行新业务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7-01-15 点击数:2575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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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前曾对该市国有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新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规模小。在存款业务上,通知存款、保险存款、存本支息等新业务品种发展较缓慢。如通知存款自1993年开办,当时由于利率档次较多且按定活两便计 ...
中国人民银行盐城市中心支行前曾对该市国有商业银行新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调查。
一、新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规模小。在存款业务上,通知存款、保险存款、存本支息等新业务品种发展较缓慢。如通知存款自1993年开办,当时由于利率档次较多且按定活两便计息,储户选择余地较大;但1998年人行取消了这一规定,并统一开办了“一天”和“七天”两个档次新通知存款业务后。这一储种日趋萎缩,如工商银行盐城市分行这一业务目前余额较1998年末下降2020万元。保险存款也因保险系统资金上划归集和同业竞争的影响,余额不断下降。
二是品种少。该市国有商业银行业务品种少,还尚未形成深入人心的中间业务品牌。尤其是业务交叉类产品极少。业务分散、功能单一、产品兼容性差等问题有待整合和调整。
三是收益低。目前由于各银行之间恶性竞争,相互压低手续费价格,使中间业务所付成本与收入不相对称。如
农业银行盐城市分行去年l-9月份,代理收付业务量达20亿元,而代理收入只占全部营业收入0.03%。
四是风险大。由于员工业务不熟练,或程序自身的缺陷,业务开展过程中潜在—定的风险。
五是权力小。国有商业银行开办新业务和中间业务必须得到其上级行的授权、基层行9主权很小。对开发新业务品种缺乏积极性。
六是观念旧。对银行员工来讲,银行资产、负债主营业务的观念还没有完全转变,代理业务综合效益还未完全体现。对客户来讲,对中间业务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代收代付业务收费还需有个认同的过程。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政策引导。在现行金融分业经营的背景下,不少银行员工对业务创新心存疑虑,特别是对开发银行与证券、银行与保险业之间的交叉业务怕被人民银行定为超业务范围经营。哪些能办?哪些不能办?在人民银行中间业务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政策界限不明。
二是同业竞争亟待规范。由于同业竞争的不规范,各商业银行通过牺牲自身利益争市场、争份额的现象时有发生。各银行开办的中间代理业务很大程度上只是作为银行揽存的一种手段。同业之间出于竞争需要,纷纷采取降低收费和免收费以争揽客户,客观上形成了中间业务收益低的现状。
三是社会信用观念不强。由于目前人们的信用观念淡薄、信用制度还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住房贷款、银行卡贷款和消费贷款等新业务的发展受到了较大影响;一些银行住房贷款中不良贷款比重有所上升,业务发展受到较大影响。
四是业务推广步伐不快。对市场研究不深,把握不准,缺乏对市场和产品的深度开发。市场营销机制不全,难以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整体竞争力。
二、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对策建议
1.建立业务创新机制。一是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开办新业务品种的宣传,加快社会大众对银行各类新业务的认知度。二是完善业务创新的组织体系。三是重视对市场的开发和研究,开发重点产品。当前应以探索和推广个人综合授信为突破口,实行授信和贷款分离,抢占市场先机,并把住房贷款、信用卡、个人综合消费信贷有机整合起来,促进新兴信贷市场的发展,同时以银行卡为载体,加快中间业务的整合与创新,丰富银行卡功能。四是加大新业务考核的力度,不断提高员工开展各项新业务的积极性。
2.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发挥银行同业公会作用,规范中间业务,防止无序竞争。在拓展业务新品过程中对共同承办的行业性代收代付业务应充分发挥银行同业公会的作用,加强联系与协作,尽快对中间业务发展提出指导意见,明确竞争原则、方式,统一收费标准,维护银行业自身的合法利益,避免以牺牲自身利益为代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人行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范围内,对各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进行引导,鼓励商业银行与证券保险部门联合,进一步规范业务发展。防范风险。三是人行要联合有关部门尽快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3.完善新业务营销机制。一是各商业银行应以客户为中心,进一步加强科技保障,完善业务程序,不断提高新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服务功能。二是加强网点营销,对前台人员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为客户提供更为周到的金融服务。将住房贷款、银行卡、消费信贷等产品统一置于网点受理,减少服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三是注重关联营销,与保险、证券以及司法、公证等部门进行合作,推动相关业务的全面发展。四是加强电子分销渠道建设,充分发挥ATM、自助终端、电话银行以及网上银行
的作用。
4.加强对新业务的风险控制。随着我国加入WTO,商业银行各项新业务的发展将很迅速,人行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新业务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尽快制定和完善各类新业务监管的政策法规,加大对新业务和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严格控制各种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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