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对帐,不可小觑
发布时间:2007-01-11 点击数:2045 正文:【
放大 】【
缩小 】
简介:内容提要:
对帐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各单位都有自己的一些对帐方法,但一般比较简单,有局限性。笔者根据实践经验归纳摸索出了一些方法原则,认为正确有效的对帐工作实际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它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可以帮助企业有 ...
内容提要:
对帐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各单位都有自己的一些对帐方法,但一般比较简单,有局限性。笔者根据实践经验归纳摸索出了一些方法原则,认为正确有效的对帐工作实际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它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避免资产流失。同时,在分工细致的大中型企业里,它可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公司会计事项,提高业务能力。
会计对帐,不可小觑
对帐就是核对帐目,一般包括帐证核对,帐帐核对,帐实核对,它是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之一,是对会计核算所作的一种检查验证性工作。也许正是由于它属于会计基础工作的范畴,是会计工作人员应掌握的基本功,企业一般对其重要作用重视不足,企业通常仅对存货、固定资产、银行存款及往来科目对帐,且在对帐方法上一般也无“一定之规”,主要靠会计人员自行掌握,实践中往往由于对帐方面的疏漏,或根本未对帐,而没有能及时发现某些帐务处理问题甚至是舞弊行为,使会计报表失真。
笔者根据过往的实践经验认为,正确有效的对帐工作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方法,它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起着很重要的作用,而且可以帮助企业有效避免资产流失。同时,在分工细致的大中型企业里,它可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掌握公司会计事项,提高业务能力。
一、现行法规对会计对帐工作的主要要求
现行会计法规中关于对帐工作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这两个法规中。《会计法》的第十七条及第七十七条,《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六十三条都对帐目核对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现行会计法规标准在会计对帐方面存在的主要缺陷
1、 对帐范围方面的局限性
会计法规强调了会计主体要定期对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科目(以下简称资产负债表类科目)进行对帐,如银行存款,往来科目,存货及固定资产等科目,但对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成本等科目没有作明确的要求,也就是说对“净利润”——企业当期经营成果的最终数量表现形式之一,并没有明确要求进行帐目核对,虽然我们可以讲企业的簿记方式是复式记帐,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对帐可以同时发现相对应的损益科目的差异(只有当其对应科目为损益科目时),但笔者认为由于对帐时所处的角度不一样,有可能会忽略一些重要线索或问题。此外减值备抵事项及销售收入等科目无法借助资产负债表科目的对帐来检查其正确性,因此目前法规在对帐范围的要求上还存在着局限性。
2、 委派会计人员对帐时没有考虑到相互牵涉的机制
会计内部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因此对帐其实也是内部控制的一种方式,但即使是集中反映内部控制制度的法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已颁发的10个详细规范中,对帐目核对的要求也不够清晰。例如关于对银行存款的对帐要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第十九条规定“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虽然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要对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具体要求,但却没有明确指出出纳工作和编制银行对帐表是不相容的工作,这两项工作不能够由一人承担。在现实工作中很多企业认为出纳对银行帐目的进出比较清楚,由出纳对帐“省事”、“顺理成章”,即使明知是二者是不相容的工作,也委派出纳编制银行对帐表,这也就不难解释在有些案例中,极个别出纳在会计的眼皮底下挪用侵吞公款而没有被很快发现的现象了。同样在实践中,往来科目的对帐一般也是由往来帐会计来完成,缺乏相互牵制的机制,为错漏和舞弊提供了孳生的土壤。
3、 对帐的方法、内容比较简单
企业对帐一般只要求核对数量,金额,如果总帐及明细帐金额一致,就完事大吉,企业一般不再检查入帐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因而很难发现漏记帐,重复记帐或记账的借贷科目颠倒现象,这些现象尤其容易出现在按期计提或结转费用科目等环节上。如企业当月的水电费用单据往往在下一个会计期间才能收到,核算严格的企业一般会以估计值入账,收到帐单后再冲销原估计值,以实际值入账,这样反复暂估,冲销比较容易产生人为错误,造成成本费用科目不准确。此外,企业在对帐存中发现差异,能立即解决的,一般要求相关人员作调帐处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则先“挂起来”再说,缺乏明确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差异的跟踪、分析及解决。
由于采取种种简单的对帐方法,我们往往察觉不到一些风险,最终导致企业资产受损。如厦门某集团出纳贪污39万元的案件,该单位每年都有集团内部审计,可是一笔1998年的银行未达帐项直到2001年企业作内部审计时才被发现已挂帐3年之久,后经顺藤摸瓜才挖出蛀虫。大企业的业务量大,每月有几十笔未达帐项很正常,但挂帐3年之久方引起注意,员工的责任心是一方面,重要的是我们的工作方法、制度是否有问题呢?一般企业做银行余额调节表多是汇总各类未达帐项,最多细致到列出相关凭证的摘要,金额等,却没有跟踪未达帐项的挂帐时间,如果再有人员变动频繁的情况,一些积久的未达帐项就很容易被忽略了。
三、如何切实作好会计对帐工作
对帐工作虽然是基础会计工作,是较早使用的一种内部控制方法,我们仍然可以继续挖掘它的内涵,深入研究它的应用范围,提高其在会计信息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以有效避免会计工作上的失误及会计舞弊的发生。
对帐是为了保证相关科目的一致性,保证会计凭证按照法规要求准确反映企业运做,在对帐中发现的差异要找出原因,衡量差异发生的时间段,并跟踪差异直至解决为止。对帐不仅应核对资产负债表类科目,还应有选择地核对损益表类科目,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对帐科目的选择。所有的资产负债表类科目均应对帐,对于损益表类科目可按ABC法分类,对重要的A类科目如销售成本,销售收入,有预提费用的科目等必须每月对帐,对BC类科目可采取达标方式,如超过预算水平或历史水平的若干百分比,则进行核对。对帐中发现的差异一定要找出原因,并对差异进行“帐龄”分析,直至跟踪解决为止。
2、 对帐的方法。企业可在月末报表完成之后对帐,根据科目性质的不同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资产负债表类科目:如应收帐款科目可以将总帐与明细帐进行金额核对,同时应对其进行帐龄分析,对超过规定时间的应收款应提出解决方法并跟踪落实。银行存款科目是与银行对帐单等外部单据核对。如果个别资产负债表科目没有明细帐或其他内外部单据进行核对,则可分析该科目下的交易来验证其准确性及合法性,通过分析可以保证录入的凭证符合该科目的适用范围,也就是保证没有放错科目或遗漏/重复每月应固定录入的凭证。
2)损益表类科目:对于销售收入的核对可以与实际开出发票总金额及发出成品数量与销售单价之积来核对,其他无内外部单据相核对的科目可采取逐笔审核交易的方法,以审计的眼光来核对会计凭证,并根据科目的性质,考虑有无漏记/重复事项。对帐中可能发现的错误包括:借贷方混淆,漏记/复记凭证或金额核算错误等。通过对帐可以验证录入凭证的正确性,同时可以使企业了解本期实际情况与预算的差异及本期情况与历史水平的差异,及时发现生产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有些企业一般也会对损益类科目作纵向(与历史数据)和横向(与预算数据)的比较,即一般的费用分析,但其假设前提是实际发生额在会计核算上是正确的,做比较是为了发现实际与比较参数的差异,而对损益表类科目对帐不仅可以发现分析数据的横向/纵向差异还可以检验录入凭证的正确性,是否有漏记/复记金额等错误。
3)对帐单的格式及对帐依据。标准化的对帐单是保证对帐工作规范化,程式化的基础,科目对帐单一般包括以下项目:会计科目,期出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差异及原因,挂帐时间,拟采取的措施,编制人及批准人签字等,损益表类科目的对帐单还应包括趋势表(图),与预算/前期历史数据的差异,历史最大值等项。对帐依据应附在对帐单后作为备查。
3、 对帐频率。对帐工作每月固定进行,一般可安排在月度报表完成后,完成期限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一个星期左右可完成,这样就可以保证大部分差异可以在下月报表中得到及时调整。
4、 检查对帐工作。财务经理及财务总监应审阅对帐单,对帐单是企业月度运营状况及会计工作质量的基本反映,是会计内部控制的重要手段,财务经理及财务总监定期审阅对帐表既可进一步分析掌握企业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或隐患,又可以监督会计人员认真完成对帐工作。
5、 为对帐工作制定规范。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对帐工作规范。对帐程序规范化,可以保证对帐工作的正确进行,避免个人理解偏差,提高工作效率。在制定规范时应注意对帐工作作为周期性固定工作,在分派科目时应注意不相容职责的分工问题,即对帐人员不能是该科目的负责人,如应收帐款会计不能负责核对应收科目,出纳不能做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等。
总之,对帐工作是会计基础工作,同时也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方法,我们可以不断完善对帐工作,并以程序化的方式应用于会计业务工作中,它不但可以帮助企业验证会计帐簿记录的准确性,便于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而且通过分解分析会计科目,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帐目及经营情况更加“心中有数”,运筹帷幄。当然对帐作为会计内部控制的一种方法,我们也要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要结合本企业的经营特点及外部环境,制定出一整套具体切实的对帐工作规范。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