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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弥补我国分税制改革的重重缺陷
发布时间:2007-07-28 点击数:144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顺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税制改革潮流,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财税体制改革。分税制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组成。缘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思想认识等问题,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存在巨大的缺陷。因此,我们必须对我国分税制的财税体制进行改革,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    ...
  顺应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税制改革潮流,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财税体制改革。分税制是其中的一个关键组成。缘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思想认识等问题,我国的分税制改革存在巨大的缺陷。因此,我们必须对我国分税制的财税体制进行改革,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和谐发展。   合理界定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努力使财产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在现行分税体制下,地方税种主要是与经济行为挂钩的间接税,由此极大地刺激了地方政府扩大当地经济活动的欲望。因此,由于城市扩张和土地占用带来的税收,主要是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营业税、所得税及耕地占用税等全部为地方享有,发展城市建筑业、房地产业和土地征用成为地方政府首选,有关土地流转、开发的预算内税收、预算外收入构成了地方本级财政收入的主体,地方财政成为实际的“土地财政”。   土地财政的巨大利益除了给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增加了巨大动力外,还有两个不可忽视的副作用:一是失地农民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未来收入预期大大下降;二是地方政府为了尽可能攫取高的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相关税费,有减少住宅用地供应来制造土地供不应求和商品房供不应求以提高土地出让金价格和房地产价格的内在动力,从而直接、间接地加速了房地产价格的上扬,严重透支了居民的未来消费能力。这两个方面的副作用都对居民消费产生了巨大的抑制作用。   因此,为了克服地方政府的短期、短视行为,我们必须对当前的分税制进行改革,重点解决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和与地方财政收入直接关联问题,推动地方政府财政职能向公共服务功能转变。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重构我国房地产相关税费体系,使财产税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就十分必要。首先,设立土地年租金制度。将原来的土地批租制改为土地年租制,把一次性收取几十年的土地出让金改为每年收取一次土地年租金(土地使用费)。其次,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鉴于我国房地产税制“轻保有、重流转”所形成的扭曲,将我国现行房地产保有环节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对土地、房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促使其成为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同时,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及其他名目繁多的杂费,土地及其附属物增值部分通过所得税来调整。   改变现行共享税的分配模式。现在中央、地方共享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按照收入额75:25分成。增值税在生产环节征收,使得地方政府热衷于招商引资,扩大生产规模,甚至不顾当地的环境破坏与污染。由于增值税实质由消费者负担,因此我们应该改变现行增值税分配机制,借鉴利用美国州政府征收商品销售税的经验和效果,改变按照生产分配的方法,尝试根据最终消费比例进行分配。国际贸易实行出口退税,地区间贸易也应该同样适用“出口”退税吧。这样将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抑制地方政府热衷于“大上项目,上大项目”、扩大生产规模的冲动,促进地方政府把注意力放到增加居民收入、提高居民消费水平上来。   合理上收财权,限制支出。在当前地方政府基本经济建设导向仍然严重的情况下,不得给予地方政府太大的收入自主权,特别是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收入自主权,对地方财政的支持可以通过完善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和专项转移来实现。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既得的财政利益,在国家实行分税制改革和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和其它政府收费项目的管理后,千方百计利用相对独立地征收和支配地税的便利,征收过头税,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同时,要严格控制、监督地方政府自由支配使用自己筹集的收入。这样,财政收入适当集权有利于遏止地方政府财政行为失范。   与此同时,为了弥补地方财力不足,推动地方可持续发展,还可以配合出台环境污染税等举措,可以考虑适时出台促进节约资源的资源税、限制污染的污染税、保护环境的生态税和筹集环保资金的综合环境税等地方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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