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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07-07-31 点击数:1378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中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内容化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只有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时才可以资本化,以及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的累计资产支出数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时,对超出的资产支出数不准纳入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计算范围 ...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中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内容化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只有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时才可以资本化,以及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的累计资产支出数超过了专门借款总额时,对超出的资产支出数不准纳入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计算范围。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会用到一般性(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按现行准则规定这部分借款的借款费用是不能予以资本化的,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呢?以及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的累计资产支出数超过专门借款总额时,对于超过的资产支出数是否应纳入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计算范围呢?下面就对这些进行探讨。      一、一般性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其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      (一)现行准则规定   1、借款费用的含义: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折扣或溢价的摊销和铺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它反映的是企业借入所付出的代价。   2、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企业只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即只有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才予以资本化;一般性(流动资金借款)借款用在企业购建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允许资本化,而应计入当期损益。一般性(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专门借入的,但不是为购建固定资产为目的而借入的款项;而这里的专门借款是指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这种款项应有明确的用途,即为购建或建造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并具有标明该用途的借款合同。按现行准则规定,一般性借款虽然用于了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当中,但是其借款的借款费用却不允许资本化,只有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时才予以资本化。如果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项借款的借款利率;如果为购建固定资产借入了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若专门借款的资金是采用发行债券的形式筹集的,那么每期摊销的折价或溢价应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的调整。      (二)现行准则对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处理的局限性   首先,它不符合收益配比原则。配比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而按准则规定计算的结果不能真正体现收益配比原则,它把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排除在外;但企业在购建该厂房时既然用到了这部分资金,该固定资产就应承担这部分资金的资金成本。   其次,不能正确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凡支出的收益仅及于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收益仅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如果将原本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损益,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正确的决策。   最后,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核算的依据。而这里的实质指的是该固定资产占用了一般性借款这部分资金,就应当承担这部分资金的资金成本,也就是将这部分借款的借款费用合理的计入到固定资成本当中;但形式上却是按现行准则规定将该部分资金的资金成本排除在固定资产成本之外,这显然不够合理。   (三)建议   为了能够合理正确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成本,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用到了一般性借款时,应于当期对其借款费用合理地予以资本化,但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总额应以当期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总额为限。将当期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的金额定在不得超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总额,一方面,从谨慎性原则来看,可以防止企业多计资产或收益,而少计负债或费用,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将借款费用随意进行资本化,从而可以避免企业达到粉饰报表的目的,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且可靠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可以规范企业对资金的合理安排。   从操作实务上来说,将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用到的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显得更合理且更容易操作。因为在企业的融资活动集中调配时,确定一项资产支出中哪些是属于专门借款,哪些又是属于非专门借款很困难。所以,对一般性借款用于购建固定资产时,其借款费用应合理地予以资本化,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经营状况,为企业决策者、债权人、投资者等提供更可靠的会计信息。      二、累计资产支出数超过专门借款总额时的会计处理      (一)现行准则规定   1、资产支出的含义:资产支出是指企业为购建或建造固定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对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规定: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的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时,对超过部分的资产支出数不得纳入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      (二)现行准则对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规定的局限性   我们先来看借款费用准则讲解中对资产支出含义的解释:对于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所转移的非现金资产,尽管从表面上看,没有直接占用现金,但是,这些非现金,资产的转移实质上导致了资源的流出,占用了相应的资金,只不过是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而己;对于购建固定资产过程中承担的带息债务,它相当于企业借入资金支付购建固定资产的相关款项,需要承担利息,导致资源流出,因此,带息负债应包括在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中。这样的解释强调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质是某些支出虽不是专门借款的资金转移,但只要它们导致了企业资源的流出,即占用了资金,就应作为资本化的资产支出,并不在于它以什么形式出现。所以,现行准则对累计资产支出数的规定同样也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然按准规定,把超过部分的资产支出数排除在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的计算范围外计算结果,一定会少计资产,也就不能够正确地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      (三)分析与建议   从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出发,把超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总额的资产支出也算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同样地,当将超过专门借款总款的资产支出数也用于计算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其计算的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也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金额为限。如果说某企业除专门借款外无其他借款,而当期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金额却小于当期计算的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这显然会高估资产的价值。所以,从谨慎性原则来看,在这种情况下对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设置这种限额,可以有效避免企业资产的高估和利润的虚增。但当把超过专门借款的资产支出数也计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时,如果再对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合理地进行资体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如果这样的话,就会多计资产。因为此时的一般性借款也算入在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当中,就导致了对一般性借款的重复利用。先假设资产的支出顺序是按照先专门借款,再一般性借款、最后是其他资产的顺序进行,那么按照前面所讲对一般性借款的借款合理地予以资本化,这样的话就会导致对一般性借款的重复计算。   所以本人建议,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用到的款项既有专门借款,一般性借款以及其他资产时,资产支出应按照先专门借款、再一般性借款、最后是其他资产的顺序进行;对一般性借款就不用算入累计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当中,直接将其借款费用合理地予以资本化,而每一会计期间期利息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未止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各笔一般性借款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各笔一般性借款的利率)。这样可以规划企业对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的计算,那么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总额就是专门借款的借款费和在当期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与一般性借款的借款费用在本期予以资本化的金额之和,但是不得超过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借款费用金额。   总之,本人认为当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如果用到了一般性借款,就应对其借款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这样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当累计资产支出数超过专门借款时,按上面解释,对超出部分中扣除一般性借款后的余额合理地计入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当中,并按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来确定企业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这样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更容易操作。但无论如何,当期予以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专门借款当期的借款费用金额总额,这是从谨慎性原则考虑,可以避免虚增企业资产价值和盈利水平,以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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