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纳税人与国家间的权利关系
发布时间:2007-07-10 点击数:1245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时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据4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对此,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质疑道,蒋时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 ...
  湖南常宁的一位村主任蒋时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常宁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行为违法,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据4月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对此,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质疑道,蒋时林是一个农民,现在已经取消农业税,他是否具有纳税人的资格呢?当记者告诉他蒋时林去年和今年也缴过劳务税等其他的税之后,他再次提出疑问:“他缴的税到底够不够买一台车,够不够发工资呢?”   以财政局局长之身份,竟然搞不清农民是否具有纳税人之资格,竟然搞不清纳税人之谓已非某一个人而是一个巨大群体的事实,反而提出了“他缴的税够不够买一台车”这样低能的问题,我猜,这绝非是有意打扮出来的无知与弱智。其背后真正呈现的,是纳税人与国家、政府间权利关系的模糊的、不确定的真实状态。   现代社会运行一个基本常识是,良好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正是人民所需要的,人民亦因此而纳税。因此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就天然地存在一种权责对等的契约关系。换言之,纳税人缴纳了税款,也同时获得了权利。而这种权利主要体现于两个层面,一是体现于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关系中。二是从纳税人与国家关系的角度而言,体现于宪法所规定的纳税人权利,如民主监督权。这种权利是指纳税人有权决定和关注税款的用途并对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等等。   但这种最基础的契约知识并不为包括包括财政局长这样的政府官员在内的大多数人所知,实在是与一直以来,税收征纳双方并不对等的征纳关系有极大关系。一方面,传统的皇粮国税观念所导致的索贡与纳贡的格局,阻碍了现代社会纳税人意识的培育,另一方面,将纳税人意识简单地等同于纳税意识,过于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不仅导致了由纳税人养活的政府官员自身对纳税人权利的无知,同样也导致了纳税人自身的模糊。在报道中,当蒋时林疑惑于“他们为什么敢这样乱花钱?”并想搞个明白时,朋友们都说他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正是这种模糊状态的真实写照。而除上所述,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法律对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缺乏。尽管我们很多人会以一种欢欣的心情来看待蒋时林以纳税人的名义起诉财政局,但我们其实都不能不意识到,在目前,这类诉讼在我国并没有具体的司法程序的支持。这是法律规定本身的不足。事实上,我们并没有一部《纳税人权利法》。而在美、英、加、法等国家,都将纳税人权利写进了宪法,并制定了相应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颁布了诸如《纳税人权利宣言》和《纳税人手册》等法规文件,都为纳税人提供全面而周到的服务作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从纳税人应当享有知情权以及民主监督权而言,蒋时林的起诉要求无疑是正当的。因此,既不能以法律本身的不足来否认纳税人权利的正当性,又不能以此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来衡量纳税人的权利是否合理,这是需要厘清的一个重要认识。由此而言,与其说蒋时林以纳税人的名义提起的诉讼,唤起了人们对于税款用途以及公共财政的关心,不如说,它在让我们思考如何能过一种有效的方式,保障或保全纳税人权利,重构国家、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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