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及借鉴
发布时间:2007-07-01 点击数:1511 正文:【
放大 】【
缩小 】
简介: 一、韩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明确,具体措施与国家的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紧密配合
韩国属于成功运用税收优惠的国家之一,其政策的制定在横向上力求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纵向上则与该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历程相联系,以期达到税收优惠政策与该国 ...
一、韩国税收优惠政策的特点
(一)税收优惠政策目标明确,具体措施与国家的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紧密配合
韩国属于成功运用税收优惠的国家之一,其政策的制定在横向上力求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纵向上则与该国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历程相联系,以期达到税收优惠政策与该国经济形势、经济政策的有效配合。例如:税收优惠政策与产业政策相配合,以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布局的合理;与科技政策相配合,以鼓励科技进步;与区域经济政策相配合,以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与外资政策相配合,以吸引资金和先进技术;与贸易收支政策相配合,以促进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二)税收优惠的形式灵活多样,政策手段多元化
韩国在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采用了灵活多样的税收优惠形式和手段。既有税率型税收优惠,如按优惠税率征税或实行零税率;又有税额型税收优惠,如税收豁免、优惠退税、全部免税、减半征收、税收抵免等;还有税基型税收优惠,如纳税扣除、盈亏互抵,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等。多元化政策手段的相互配合,可以更好地实现税收优惠的政策意图。
(三)税收优惠政策具有法制性
首先,政策制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韩国政府为确保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制定了《外国投资促进法案》等法律,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种种税收优惠政策,使各个税收优惠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税收优惠本身也具有法制性。韩国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一般都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以法的形式出现,在实施中具有较强的法制性。如其在20世纪70年代曾颁布《免税及降低管制法》,后又在1982年实施了新的《税收减免控制法》,于1999年颁布《特殊税收处理控制法》等,为有效的实施、控制税收优惠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中韩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一)中韩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总体特征的比较
韩国现行税收优惠的特征是:税收优惠政策目标比较少;各个优惠的适用对象广泛;一个目标有多方面优惠内容;税收优惠手段多。我国现行税收优惠的特征是,税收优惠政策目标比较多,各个优惠的适用对象窄,一个政策目标通常只有一个优惠内容支持,税收优惠手段不多。
总体上说,韩国现行税收优惠具有间接性特征,适用对象较广,可用手段多,适用范围内的纳税人都可以用,而且纳税人可以选择多个优惠项目当中的一个或者几个对其最适当的优惠项目使用。比如,韩国规定在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或本国企业投资提高生产能力的设备,投资额的3%(中小企业为7%)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在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或本国企业投资环境保护设备、安全设备等、投资额的3%可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韩国的任何居民或企业只要是投资于法定的设备,均可享受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
相对而言,我国现行税收优惠具有直接性特征,其适用对象和手段都很具体。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中规定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根据此规定,要享受此项优惠,企业必须是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
(二)中韩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的比较
韩国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是:减少由于兼并造成的经济财富的集中,并增强经济基础(这一政策目标体现在中小企业税收优惠上);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这一政策目标体现在研究及人力开发税收优惠上);刺激投资(这一政策目标体现在鼓励投资的有关税收优惠上);促进地区协调发展(这一政策目标体现在调节地区经济结构的税收优惠上)。由此可知,韩国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集中于经济发展这个总目标上,社会和其他领域发展的政策目标涉及的税收优惠较少。在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内,具体的政策目标又集中体现在调节企业结构和地区经济结构两个经济结构性税收优惠及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两个经济总量性税收优惠上,出口和调节产业结构方面涉及的税收优惠相对较少。韩国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较少而且明确,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功能。
相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较多而且不清晰,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功能不强。其政策目标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因此,我国现行税收优惠与基准税收制度的作用领域完全相同,具有普遍优惠的特点。与韩国相比,我国现行税收优惠中的社会性税收优惠过多。在经济发展这个总目标内,我国现行税收优惠集中体现在调节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两个经济结构性税收优惠及利用外资、鼓励投资两个经济总量税收优惠上。由于政策目标不清晰.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没有将优惠项目与不优惠项目清晰地区别开,未形成此消彼长的政策导向:在产业政策方面,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与第三产业均有税收优惠,并且,各产业内部各行业(除了第三产业内部的娱乐业)均有税收优惠;在区域政策方面,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均有税收优惠。我国现行税收优惠的多个政策目标同时存在且具有交叉关系,经常出现根据某一政策不给予税收优惠而根据其他政策却给予税收优惠的现象。
(三)中韩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手段的比较
从税种上看,韩国主要运用了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从优惠方式上,采用了免税、减税、税收抵免、加速折旧、准备金、亏损结转、延期纳税、优惠税率等直接和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多的是税收抵免、准备金,加速折旧等间接优惠方式。
相比较而言,我国虽然也主要运用所得税实施税收优惠,但几乎所有的税种都有税收优惠,且体现在商品劳务税上的税收优惠远多于韩国。在优惠方式上,我国采用了免税、减税、再投资退税、优惠税率、延期缴税、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免税期等直接和间接优惠方式。采用较多的是免税、减税等直接优惠方式。
(四)中韩现行税收优惠管理的比较
韩国现行税收优惠集中体现在特殊税收处理控制法中。在管理上,韩国注重事前和事后管理的结合,尤其注重税收优惠的法制性。税收优惠都以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形式出现,法制性强。税收优惠是政府政策目标的风向标,通过法律法规制定优惠政策,表明一个国家政府实行相应政策的严肃性,也体现了税法的刚性,有利于实现政策目标。以韩国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为例,在《技术开发促进法》中确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并颁布《外资引进法》、《税收减免控制法》.全面系统地对韩国的税收优惠条款加以规定和介绍。
我国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法规,现行的税收优惠均散见于某一税种的法规规定中。而在实际的税收工作实践中,更是存在着诸多地方政府基于地方经济发展等目的而越权制定的各种法制外税收优惠措施,使得我国税收优惠的法制性大打折扣。法制性的弱化直接削弱了税收优惠效应的发挥,也加大了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的监督成本以及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甚至使得税收优惠政策成为某些纳税人进行避税、逃税的工具。
(五)中韩税收优惠幅度的比较
在韩国,除了针对不同的政策目标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最后做出了一个关于最低税制的规定,其实质是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幅度、大小进行限制。纳税人即使处于可享受若干相关税收优惠范围内,其最终可享受到的具体优惠份额也是有一个最低限度的,纳税人必须按照最低税制的要求缴纳一个最低税。显然,这种做法既可以使纳税人享受到国家对其的激励、照顾政策,实现国家对其经济行为的引导功能;同时也使得国家的税收收入不会由于税收优惠的实施而大量减少。
我国在税收优惠方面则没有最低税制的限制要求,只要相关纳税主体的经济行为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限定条件,该纳税主体就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便极有可能出现这样的后果:企业发展了,经济发展了,而国家的财政收入(尤其是税收收入)却没有“与时俱进”,最终经济发展的好处绝大部分被私人部门轻易获得,而政府财力缺乏最终将弱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
三、完善我国现行税收优惠的政策建议
(一)科学界定税收优惠的范围
税收具有调节经济的职能,但要将调节的范围锁定在市场失灵领域。在我国现阶段,税收优惠的范围应当是:在经济领域.保留农业、原材料工业、能源工业、交通运输业的税收优惠,保留中西部落后地区的税收优惠,保留投资、技术进步的税收优惠,保留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在社会领域,保留生活必需品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的税收优惠;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均应予以取消。
(二)明确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
在界定税收优惠范围的基础上,科学确定各项税收优惠的先后顺序。针对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目标过多且不清晰的现状,应减少政策目标,由政府根据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列出政策目标的先后顺序,综合分析各个政策目标的可行性,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然后按顺序来确定税收优惠的政策目标。根据我国目前及今后的经济发展战略,可以把技术进步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一目标,把产业结构调整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二目标,把利用外商投资作为税收优惠的第三目标。在确定了政策目标的基础上,应合理安排税收优惠项目,对多个政策目标相重合的项目实行多重税收优惠。如对外商投资优惠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三重税收优惠,对非外商投资优惠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双重税收优惠,对非外商投资的非优惠产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次税收优惠,对非外商投资的非优惠产业的非高新技术项目不实行税收优惠。
(三)优化税收优惠的政策手段
从税种来说,主要应运用所得税与财产税等直接税实施税收优惠,尽可能不运用商品税实施税收优惠。其必要性在于:商品税具有税收负担转嫁的性质,商品税的税收优惠势必会发生税收优惠的转嫁。由于税收优惠转嫁,税收优惠的归宿具有不确定,难以考察税收优惠的效应,也难以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一收益分析。此外,商品税与商品价格的关系十分密切,对商品税实施税收优惠,极易扭曲商品价格,产生替代效应,降低经济效率。相对而言,所得税、财产税的负担不易转嫁,也很少扭曲商品价格。
在优惠方式上,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角度看,间接税收优惠的优点均大于直接优惠的优点。因此,在税收优惠方式的选择上,主要应当运用间接优惠调查、核实的制度,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和行为的认定,即使在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税收优惠的受理机关也要组织一定的专业人员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对一定的产品、行业(如环保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等)进行鉴定和论证,核实是否符合减免税标准,之后做出初审意见,以防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逃税;另一方面,建立享受减免企业或个人的专门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对纳税人享受减免的具体情况进行登记,更好地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进行监控。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