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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改革方向
发布时间:2007-05-05 点击数:1184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当前,转让定价税制已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和跨国公司最为关注的国际税收问题,通过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的反避税管理是跨国税源监控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目前强化转让定价税制的背景 (一)外资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 ...
当前,转让定价税制已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和跨国公司最为关注的国际税收问题,通过转让定价税制实施的反避税管理是跨国税源监控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我国目前强化转让定价税制的背景 (一)外资在我国经济中的作用与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利用外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多元,已经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外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而重大的影响,不仅弥补了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增加了国家税收;同时引进了大量先进、适用技术、管理经验和现代市场营销理念,促进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开放。截至2005年底,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企业55万多家,合同外资金额12000多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金额6200多亿美元。目前,我国是除美国外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外资的进入对我国经济的增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且加快了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和新的增长点。以2005年为例,我国涉外税收收入实现6348亿元,同比增长18.5%,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30866亿元的20.6%。 然而,在我国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与正常规律不符的现象。2005年5月23日,国家统计局的一组数据呈现了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生存之“怪现状”:1至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而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实现利润1075亿元,不升反降3.5%。一方面是经营生产欣欣向荣,一方面是财务数据长期“红灯”(亏损)高悬。我们认为亏损企业里面,有2/3属于非正常亏损。初步估计,我国每年因跨国企业避税而损失的税收收入约为300亿元,而转让定价实现的避税总额在跨国公司避税总额中约占60%。 (二)跨国公司在我国成功避税的原因 1.跨国公司的内部化优势,使税务机关在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跨国公司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市场,并且由行政命令来解决企业资源配置问题。企业组织由内部价格(或转让价格)来调节,而内部化的结果就是跨国公司形成内部化优势。内部化市场的重要特征就是转让价格的运用,在以股权控制关系为纽带的母子公司或子公司之间运用转让价格可灵活地、优化地配置公司要素资源,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利润最大化。跨国公司内部化产生的基本动因源于逃避税收和外部控制、获得垄断力量以及增加效率。 2.世界各国税收制度差异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为跨国公司避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由于世界各国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存在一定差异,以及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为吸引投资而进行的税收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再加上为数不少的避税港存在,为跨国公司内部化充分运用转让价格和信息不对称优势最大限度地避税提供了有利条件,使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博弈中处于优势地位。 3.地方政府的“投资饥渴症”为跨国公司避税提供了庇护。区域经济的兴衰是该区域政府政绩的重要展示,与该区域政府官员的升迁紧密相连。区域经济的发展与繁荣首先需要扩大投资规模,然后才是技术更新、管理水平提高、直到制度创新。简言之,手中握有巨量“货币选票”的跨国公司在区域经济兴衰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投资者“货币选票”投向是决定区域经济兴衰的重要砝码。跨国公司之所以愿意直接投资办企业,其出发点是满足市场的某种需求,落脚点是赢得市场更广泛的认可.占有更多的市场份额,实现追逐资本最大增值的天性。跨国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在某一区域投下它的“货币选票”,就是想通过该区域的市场运作,赚取更多的钱,获得更丰厚的回报。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本区域的经济更加繁荣,也为了能更快地升迁,必然积极干预,以颇具竞争性的政策力挽区域经济劣势,博取跨国投资者的宠爱。因此,牺牲税收利益,博取更多的“货币选票”就在所难免。在地方政府的竞争性政策中自然少不了税收减免优惠、财政返还、廉价出让土地及减免各种收费的规定,也免不了对税务部门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征管稽查进行干预。成为跨国公司在我国成功避税的巨大保护伞。 (三)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避税对我国的危害 首先,严重侵蚀了我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到税收作为经济调控手段作用的发。 其次,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对外汇收支平衡产生消极影响,也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 第三,由于转移利润造成外商到我国投资会亏损的假象,影响了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吸收外资。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设想 (一)完善我国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 正在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有利时机,我们应着力从以下几方面对有关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完善: 1.明确纳税人的举证责任。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制定依据、计算方法和境内、外关联企业的相关资料,以证实并书面说明其价格,费用的合理性。 2.引入可比性分析。借鉴OECD及欧美等国可比性分析的规定,对影响可比性的因素及可比性在转让定价税务调整方法中的应用等方面作出具体指引。 3.拓展反避税分析调整方法,在调整方法中增加利润法,如可比利润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适应目前的反避税实践;同时还要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同国际惯例接轨。 4.完善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有关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由于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包含开发的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因此,无形资产转让时的估计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使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又维护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5.加强对避税地的避税管理,建立避税地税制。首先,借鉴国际惯例,采用列举法(如OECD公布的避税地名单)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实际上不征税或实际税负过低,低于国内同行业税负2/3以上)对避税地进行界定。其次,加强对与避税地企业有关联业务往来的纳税人的管理。 6.加大处罚力度。如美国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其调增额分别罚款20%~40%。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对通过转让定价进行避税的查处,大多只进行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得一些跨国公司产生了侥幸心理,为此,应在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中增加处罚条款.以堵塞避税漏洞。 (二)加强市场价格资料税务信息网络建设 完善的价格信息系统是转让定价税制有效运行的基础,要高度重视市场价格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完善工作,税务部门应与海关、银行、工商、外经贸、统计、物价等部门形成经常性的联系,以彻底解决多个部门管理信息、信息渠道不够畅通,不能有效共享等问题。可以借助各类驻外机构,或者由税务部门直接在国外设立办事处,专门负责搜集有关价格信息资料,还可以依托各类信息查询机构收集、整理国内外各行业货物、无形资产的定价、利润率、一般劳务费率、贷款利息、外籍人员薪酬水平等资料,以更好地解决在转让定价调整中可比性资料匮乏的问题。 (三)加强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截至2005年底.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署并已生效的国际税收协定已达78个,这对跨国公司的纳税行为起到了规范作用。但到目前为止,与我国有经贸关系的公司大约覆盖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这些有限的协定数量下,跨国公司就会利用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款避税,损害我国的税收利益。因此,我国应进一步加快国际税收协定的签署工作,形成防范跨国公司避税的协定网络,努力将双边税收协定逐渐扩大到区域性的多边协定。同时,应制定出一套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措施,明确规定协定条款、收益形式、协定国之间的情报交换和调查配合。 鉴于国际形势的发展.今后我国还应加强征收管理的国际协作,尤其要重视双边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以此为契机,开创我国转让定价国际税务合作的新领域。 (四)积极推进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 预约定价(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s,简称APA)的产生具有实践和理论层面的双重动因。在实践中,它针对传统转让定价税制中的公平交易原则适用困难、事后审计带来的低效、税企双方合作难等难点问题.以事先协商的模式予以相当程度的突破和解决。在理论上,预约定价再现了纳税人权利的税法主旨,说明尊重纳税人、强调税企合作、突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是解决传统转让定价困境的有效出路。 预约定价目前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调整方法。在我国,预约定价安排也越来越多地被跨国公司采用为降低转让定价风险的策略。自1998年我国第一次引入预约定价安排概念以来,按照转让定价的有关法规,在不同的地区(如珠江三角洲、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和厦门)已签订并实施了约130个预约定价安排(所有皆为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年实践的摸索,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为我国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供操作的规范。2005年5月份.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在北京正式签署了我国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安排(Bil ateral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简~,BAPA).这是中日两国税务机关历时一年经过三轮谈判的成果。它开创了我国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的先例,标志着我国国际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订立一项预约定价安排,要经过申请前会谈、申请、提供资料、主管税务部门对预约定价进行评审等程序,繁琐的程序需要主管税务部门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先进的管理手段,方可保证预约定价机制的有效运行。而这些条件在我国多数地区的税务部门尚不具备,需要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改善主、客观条件,以满足预约定价事先裁定和事后监督检查对税收征管工作,尤其是高素质税收征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从而进一步推动预约定价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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