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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须及时披露重大合同信息
发布时间:2007-06-18 点击数:1326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新华网深圳6月17日电(记者何广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17日颁布新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视野注)的要求,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的重大合同,如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的,均须及时公开披露;凡销售、工程承 ...
  新华网深圳6月17日电(记者何广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17日颁布新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视野注)的要求,上市公司一次性签署的重大合同,如采购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的,均须及时公开披露;凡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绝对金额超过10亿元的,也须及时公开披露。   深交所表示,这一新举措是针对目前市场热点问题而提出的,有利进一步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按照深交所的新指引,上市公司披露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的信息时,要作合同重大风险提示,如实介绍合同的生效条件、履行期限、重大不确定性等;要如实介绍合同当事人,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分析;涉及合同的交易价格、结算方式、签订时间、生效条件及时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也要公开;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前会计年度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等亦要如实介绍;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对履行情况进行持续披露。   2006年深市主板公司的平均主营收入为25.55亿元,平均总资产为37亿元。深交所据此估计,新指引的执行不会增加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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