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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尚难受理
发布时间:2007-06-22 点击数:126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日前,浙江省公安机关对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高峰、涉嫌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向东、陈玉兴执行逮捕。有关律师指出,杭萧钢构案件真相很快将大白于天下,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由于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尚不能 ...
  日前,浙江省公安机关对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高峰、涉嫌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嫌疑人王向东、陈玉兴执行逮捕。有关律师指出,杭萧钢构案件真相很快将大白于天下,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由于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民事赔偿诉讼尚不能被法院受理。   犯罪嫌疑人难逃制裁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认为,检察院对杭萧钢构案件犯罪嫌疑人实施批捕,意味着案情已基本清晰。他指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即使考虑到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等因素经省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两个月,时间也不会超过五个月,“真相很快就会大白于天下”。   而一旦罪名成立,犯罪嫌疑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早在2004年,恶意重组“长江包装”的泰港实业主要负责人刘邦成被成都中院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更早在2003年,“深深房”原董事长叶环保因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80万元。   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困难   律师同时指出,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但由于最高法院没有出台关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的司法解释,所以投资者因内幕交易造成损失的赔偿诉讼还不能被法院受理。“希望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   据厉律师介绍,继杭州殷女士状告杭萧钢构虚假陈述被法院受理以后,又有10多名投资者在裕丰律师事务所登记委托代理,其中有投资者损失达20多万元。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陶雨生告诉记者,仅在大成律师事务所登记的投资者已达近百人,全国有数百名投资者准备办理委托代理。   厉律师还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因此罗高峰等人被批捕不会对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受理造成影响。但他同时认为,三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使得更多人知道杭萧钢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助于事实真相更快大白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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