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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每股收益计算变化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7-01-20 点击数:2441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每股收益”的计算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已成为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已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每股收益(EPS)是联 ...
“每股收益”的计算自1950年以后在美国逐渐发展起来的,目前已成为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最重要的财务指标之一。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加拿大及日本均制定有“每股收益”准则,要求已上市公司及处于申请上市过程中的企业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信息。每股收益(EPS)是联结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财务报表之间的“桥梁”,反映企业的获利能力,影响股票价格涨跌, 具有引导投资、影响市场评价、简化财务指标体系的作用,也是计算市盈率、股利支付率、股利保障倍数等财务指标的基础。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按股东权益的不同,主要有普通股、优先股两种。由于优先股一般有固定的股息,每股收益对于优先股没有实际意义,只有普通股才计算每股收益。 我国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正式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以下简称准则), 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此前财政部曾在2002年11月8日和2005年8月12日两次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每股收益》及相关问题”的征求意见稿。准则的特点体现在: (1) 每股收益准则的国际化。它具有总则(目的、范围)、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列报等框架,形式、内容上较接近国际会计准则33号(IAS33)。(2) 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对每股收益的计算,考虑了潜在普通股对每股收益产生的稀释作用,提醒投资者股价的风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和缺陷,如前瞻性不足、过于原则、不便于操作等。下面试对我国每股收益计算的变化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看法。 目前我国公司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依据的是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1年修订稿)( 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9号》)。《内容与格式》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每股收益,其计算为:每股收益=净利润/年度末普通股股份总数;《编报规则第9号》要求已上市或拟发行公司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中披露两种每股收益:(1) 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期末股份总数;(2)加权平均每股收益=报告期利润/加权平均普通股股数。其中的报告期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四个项目。对于这四个项目,分别按全面摊薄法和加权平均法计算。媒体和投资者经常使用的是全面摊薄法计算的每股收益。 一、 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的问题 准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与原来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计算方法类似。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公式可以写为: 当期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我们从分子、分母两个方面来看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当期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一)分子------净利润 按照“ 本期营业观”, 净利润只包括本期正常经营所得,不包括其他所得;根据“ 总括观念”,除股利和企业与股东间其他经济业务外,净利润应包括报告期所有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项目。前者如欧共体国家的公司,在对外公布每股收益时, 要进行项目调整, 在德国,调整项目除了营业外收支外,还包括加速折旧、各种准备等。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97年2月颁布的第128号公告《每股收益》(SFAS128,)要求企业在利润表上列示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非常项目每股收益、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每股收益、中断经营每股收益和净收益每股收益。持续正常经营每股收益是指排除非持续经营项目后的正常经营利润。因此,它排除了非常项目以及会计政策变更和重大差错更正的影响。IAS33只要求计算和列报以总括观念核算的净利润为基础的每股收益, 但同时鼓励( 而非强制) 其他每股收益的披露。我国与IAS33的规定协调一致,将计算每股收益的分子简化为净利润一个指标。笔者认为以此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 其中包括了非持续项目、非常项目的影响,有可能误导投资者的决策。为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坚持证监会的规定中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四个项目分别计算。 (二)分母----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计算 准则第五条规定, 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一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发行在外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这与IAS33中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的,与证监会的加权平均每股收益计算类似。从理论上来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在不同时点可能有所不同(如回购或发行新股),用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的每股收益是经济意义上真正归属普通股股东的净收益,计算方法科学、准确。但在法律上,普通股股东权益的实现(分配股利、履行表决权等)是以普通股股数作为依据的,而与已持股的时间无关,新股东与老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样以普通股股数作为分母的每股净资产、每股股利以年末普通股股数计算具有实际意义。证监会的规定考虑到期初的股东与期末的股东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拥有相同的权利,使用全面摊薄法计算的每股收益简单、方便、实用、谨慎(每股收益小),从现实角度建议可同时使用两种方法计算。 二、稀释每股收益计算的问题 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是一个新问题,它是对基本每股收益的补充, 主要用于提示上市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可能降低的风险。准则第七条要求企业存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的情况下,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净利润以及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的调整根据是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性”来进行,所以,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性的判断是一个关键。 准则中的潜在普通股,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但我国准则对潜在普通股的“稀释性”的规定过于简单,很难指导实践中每股收益的计算。在衡量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时,IAS33、SFAS128使用持续正常经营净利润作为“控制因素”或“参照数”,即规定:当且仅当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经营净利润或增加每股持续正常经营净损失时,潜在普通股才能视为具有稀释性。我国准则指出, 潜在普通股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将减少每股收益的,称为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根据IAS33,对于股票期权和其它股份购买协议而言,如果它们是以低于公允价值(平均市价)的价格发行的,则即具有可稀释性,稀释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发行价格;实际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与按公允价值应发行的普通股股数间的差额, 应作为不需要补偿的普通股发行处理,只有这部分不产生发行收入(对于可归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净利润没有影响)的股份才是具稀释性的,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加到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中;而按平均公允价值应发行的股份由于是公允地定价的,发行收入假定按公允价值收取,因此,被认为既不具稀释性也不具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我国准则指出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低于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以及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具稀释性的认股权证和股票期权不影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只影响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需要调整增加的普通股股数。 当企业存在多次发行或多系列发行的潜在普通股时,IAS33、SFAS128都强调,考虑到各次或系列发行的潜在普通股的顺序不同可能影响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应假定潜在普通股之间相互独立,并且它们之间的转换应按稀释度从高到低进行,对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也按此顺序进行,直至某种潜在普通股对其有反稀释性止。我国准则仅原则规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可考虑释例说明。 例:某公司当年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5000万元 发行在外普通股 1000万股 年内普通股的每股平均市价75元/股 已发行潜在普通股有: 1.股票期权 50万股,行使价格60元/股 2.可转换优先股 400万股,每股拥有累计股利8元;每一优先股可转换成2股普通股 3.利率为5%的可转换债券50000万元 每1000元债券可转换20股普通股 分析如下:首先,假定潜在普通股之间相互独立,计算每一种潜在普通股转换时新增股份的每股收益 调整普通股净利润 普通股数增加 新增股份的每股收益 1.股票期权 0 50万*(75-60)/75=10万股 0 2.可转换优先股 400万*8=3200万 400万*2=800万股 4 3.利率为5%的 50000万*5%*(1-33%) 50000万/1000*20 可转换债券 =1675万 =1000万股 1.675 由以上计算结果可见,股票期权的新增每股收益为0,因而,最具稀释性;可转换债券次之;可转换优先股最少稀释性;因此,计算稀释的每股利益时,应按稀释性大小顺序进行。 其次,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 普通股净利润 普通股数 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 5000万 1000万股 5 1.股票期权 5000+0 =5000万 1000+10=1010万股 4.95 2. 利率为5%的5000+1675=6675万 1010+1000=2010万股 3.32 可转换债券 3. 可转换优先股 6675+3200=9875万 2010+800=2810万股 3.51 由于考虑转换优先股时稀释每股收益会增加(从3.32增加为3.51),因而可转换优先股是反稀释性的,故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予考虑。这样,稀释的每股收益是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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