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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的定位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07-06-30 点击数:1412  正文:【 放大 】【 缩小
简介:  在一个均衡且公平的税收体系中,财产税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而丰富的财政收入,如果国家提供一个良好的财产税法律框架,它还能够保证财产税纳税人享受最大程度的公平。 一、财产税定位的国际经验  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制,必须借 ...
 在一个均衡且公平的税收体系中,财产税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能够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而丰富的财政收入,如果国家提供一个良好的财产税法律框架,它还能够保证财产税纳税人享受最大程度的公平。 一、财产税定位的国际经验  改革和完善财产税制,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关于财产税的定位问题,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背景以及政府目标不同,各国(地区)财产税在征收主体、征收范围、征收方式、计税方法以及征收产生的经济效应等诸方面存在着明显差异,总体来看,影响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地位的因素除了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国民收入财富拥有量外,还取决于很多其他因素,如中央与地方政治体制的集权分权程度、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房地产税评估征管能力等。但财产税在财政体系中的地位仍有一些可资借鉴的共同特征。  (一)不动产税类已成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财产课税的主要形式  据统计,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课征各种形式的房地产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照通行的财产课税形式标准,在《世界税收概览1990))一书中,选取世界上98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比较分析,不动产税类开征率高达71.43%,没有对财产单独课税的国家仅为17个,占17.35%。在众多的税种中,财产税是惟一一个在美国各州、加拿大各省均使用的税种。  (二)财产税一般是各国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  随着历史的演变,现代财产税已不再是各国税收中的主体税种,其税收收入占各国税收总收入和GDP的比重都很低。财产税收入规模在许多国家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普遍较低。如美国的财产税收入与其他税种相比,重要程度有所下降,财产课税的筹集收入作用在下降。除个别国家外,西方发达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一般在5%右.占一国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一般在10%以上,发展中国家为5%以下。  然而,财产税是一个极为古老的税种,作为现代国家三大税收体系之一,具有其他税系不可替代的作用。财产税在地方税体系中的地位一直相当稳定,发达国家无论是联邦制还是中央集权制,实行的都是三级分税,各级政府通常都有由自己的主体税种和辅助税种构成的相对独立而完善的税收体系,从而为各自完成其支出职能提供基本的和稳定的财力保障。财产税一般是各国(除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在地方财政收入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为进一步说明这一问题.本文选取了OECD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转轨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统计分析(见表1、表2)。   从OECD国家20世纪70年代和90年代地方政府税收结构表中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地方政府的财产税规模普遍较大,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构成部分,甚至是主体税种。OECD国家财产税收入占地方收入的份额始终保持在17%左右;发展中国家略有下降.但转轨国家呈明显的上升趋势。  从统计数据可见,财产税是发展中国家最为重要的地方税种。虽然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在国家税收体系中的收入地位、体系健全程度、受重视程度等均远较发达国家低,距离地方税主体税种地位或地方主力财源地位还有一定的距离,但从近年来的发展趋势看,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极为重视财政分配关系的调整,把财产税交由地方政府管理与支配,发展中国家的财产税制开始受到重视,在地方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中也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目前在中、东欧的转轨国家中,财产税已被确定为分权化进程中新产生的地方政府重要的收入来源.对财产税的强调和改革已经列入这些国家的议事日程。 表1 财产税收入占地方收入的份额 单位:% 1970S 1980S 1990S 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 17.4(16) 17.0(17) 17.9(16) 发展中国家 27.6(21) 24.3(27) 19.1(24) 转轨国家 6.7(1) 8.51(4) 8.8(20) 所有国家 22.8(38) 20.4(48) 15.6(60) 表2 典型国家财产税的成效 单位:% 国家 房地产税占地方收入的份额 房地产税占GDP的份额 澳大利亚 60.0 2.49 加拿大 53.3 4.07 日本 45.3 阿根廷 35.0 0.92 美国 29.0 2.90 南非 21.0 0.65 德国 15.5 1.05 墨西哥 13.O 0.3l 印度尼西亚 10.7 0.32 波兰 9.7 1.11 俄罗斯 8.1 1.24 匈牙利 2.2 O.30 泰国 1.2 0.14  (三)财产税被定位为省以下政府的主体税种  从国际经验来看.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财产税一般均作为地方政府主要的税收来源,这里的地方政府专指县(市)级政府,即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县(市)政府三级政府架构中的最低层级政府,最低层级政府与地方政府是两个具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范畴,与我国目前习惯的地方政府(专指除中央政府以外的省级政府、县市级政府)范畴有所不同。因此财产税应该定位为最低层级政府——省以下政府.即市县级政府的主体税种。  在美国,联邦政府以所得税为主,州政府以一般销售税为主,地方政府则以财产税为主,个人所得稍和公司所得税等大税种则以联邦政府为主,由三级政府共同分享。从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实践看,仅财产税中的房地产税就占整个税收收入的10%,占地方政府收入的50%,占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75%。在美国,财产税一开始就是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是各地方政府财政资金的支柱性来源.一般要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80%,其中主要来源于对房地产的征税,约占财产税收入的75%,其中居民住宅约占50%.企业不动产约占25%。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州政府税收逐渐退出了房地产领域,基本上将全部房地产税留给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中约有85%~90%来自于房地产税。  二,我国财产税的改革方向  科学合理地确立地方税及其税制体系,是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一个核心问题,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与建立地方税制几乎是同一过程。建立一个税种设置科学、税源稳定、适合地方特点的地方税体系,直接关系到各级政府的财政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分税制财政体制能否有效运行。我国1994年迄今的分税制主要是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制度安排,市、(市、区)、乡(镇)的职能划分与收入划分还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省以下政府税收安排存在着大量的问题,尤其以省以下政府主体税种的缺失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使得地方政府没有收入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的税收征收努力程度产生反向作用。省以下地方政府税制改革明显滞后,地方税体系未能建立,因而对整个税制的完善与分税制财政体制的真正确立造成阻碍作用。  世界性的财产税改革给我国重构财产税体系提供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先后有加拿大、英国、日本、荷兰、匈牙利、印度尼西亚、南非、哥伦比亚、肯尼亚等国进行了财产税制的改革。在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下,财产税改革具有不同的“路径”与“特色”,不同国家财产税改革的性质和程度也不同,一些国家对税基和税率进行了改变,一些国家则将改革重点放在改善税收管理上。  我国的经济转型有自身的特点。财产税类在我国的税制中是个薄弱环节,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财产税制也是我国整个财政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税体系中一个主要的税种,我国财产税改革的方向应是:将财产税构建成为我国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通过完善财产税制,较大幅度地提高财产税在地方税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优化地方税体系结构,使其成为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稳定而主要的来源。在强调财产税收入功能的同时,在税制设计中注重其对于土地资源开发、房地产市场以及均衡社会财富等多方面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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