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07-01-11 点击数:283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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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金融市场国际化、银行企业化、资 ...
金融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金融市场国际化、银行企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的实现,金融衍生产品近几年在我国已迅速发展起来。
商业银行面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形势及以自身业务发展的需求,特别是中间业务的发展,开办和积极拓展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通过产品创新来拓宽市场,完善和强化银行服务已成为各家银行追逐的新目标。
2004年2月4日,银监会为了规范国内金融衍生交易的发展,正式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衍生交易的准入和风险控制等进行了规范,并允许合格的外国银行分行开展衍生业务,银行间在争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客户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运用衍生产品交易以规避风险和增加收入。
但我国商业银行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核算准则基本为空白,造成了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会计核算和披露方面不规范,各银行间缺乏可比性,相对于有较严密的核算办法和风险控制手段的外资银行而言,中资银行在起跑点已经落后。笔者认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不完善
毕马威审计事务所在某一银行2004年度审计报告中指出“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贵行有关金融衍生工具表内会计核算不完善┄┄不利于对有关金融衍生工具业务的收益作财务分析。建议贵行应就金融衍生工具设置明细收入支出的科目,提议管理层考虑在每月底对所有金融衍生工具产品的交易,进行较规范的利差会计核算,并在会计报表中计提。”上述问题,目前是我国中资银行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商业银行在持有金融衍生工具期间不对账面价值作任何调整,会导致一个远远高于入账价值的变动额不能及时披露,这必将严重误导报表使用者。
二、风险信息披露严重不足
作为表外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被纳入商业银行的或有负债范畴。就衍生产品本身而言,其风险与收益可无限放大。从会计披露角度而言,目前,我国仍采取历史成本和附注充分披露的模式,表外披露就应承担对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主要职责。但目前我国对于表外披露的要求十分有限,风险信息披露严重不足,无论是金融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风险还是营运风险均披露不足。
三、衍生工具交易净收益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对该类业务采取公平价值核算,比目前有关银行采用收付实现制更为谨慎合理。远期外汇买卖、调期、期权等衍生工具是风险很大的交易品种,英国巴林银行、日本大和银行都曾经在衍生工具的交易上酿成大祸,前者甚至因此而倒闭。但遗憾的是,国内会计准则对此类业务的规范和控制还基本处于空白阶段。
四、会计核算基本以表外形式存在
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发布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了金融衍生交易表外核算的风险控制和管理,但没有发布专门的会计准则。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多采用单式记账方法,科目简单,不能系统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无法全面反映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增减变化的详细情况,不能有效的计量和防范风险,难以通过试算平衡检验账务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只能通过分拆方式进行核算。除了交易员,会计以及其他人员很难根据简单的表外核算了解产品的运行情况,交易透明度低,监管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可采取如下有效的对策: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所有金融衍生产品
所谓公允价值,是假定在持续经营和信息畅通的前提下,企业在交易时收到或支付的金额。一般说来,在开放和活跃的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的市价即其公允价值,运用公允价值计量金融衍生产品,即采用市场价格追踪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变动。我们应分阶段、分情况运用公允价值真实地反映所持有的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
首先,一项金融衍生产品,由于利率和汇率的影响,其价格有可能扶摇直上,也有可能分文不值甚至出现价值负数。对于这样一个价值的不断波动的过程,为了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分阶段方式反映金融衍生工具的价值。
其次,分阶段反映也就要求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即在财务报表日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再确认和计量,并合理处理由此带来的本期实现持有利得或损失。
再次,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计量应分情况进行核算:
如果当初次确认某项金融衍生产品时,应以产生某项负债而得到的补偿的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如果打算长期持有该金融衍生产品,原则上,在财务报表日以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入账,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金融衍生产品的未来现金流量不确定,其公允价值跌至账面价值以下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回升的;二是金融衍生产品的未来现金流量确定,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价值极可能遭到损害。对于这两种情况,应在财务报表日重新计量公允价值并确认当期损益。
如果不打算长期持有该金融衍生产品,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建议,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因投机目的而持有金融衍生产品,因为这种非避险目的的持有,往往在价格上涨时,企业会抛售之以赢利,而在价格下跌时又会遭受损失。于是,对于这种不是降低或转移风险的投机性持有,所产生的损失或收益,应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二是企业因为套期保值等避险目的而持有金融衍生工具时,如果规避的是未来交易的现金流量风险,则对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损益不计入当期损益而予以递延,直至交易发生日转列为当期损益,同时在报表中披露未来交易的性质、时间及所形成的递延利得或损失金额;如果规避的是已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公允价值变动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应把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权益列入当期损益。
二、充分披露每一类金融衍生产品的信息
金融衍生产品的价值波动较大,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披露了市场信息,但等到报表获得通过并最后公布出来时,这个市场信息早已过时。因此,商业银行除披露市价信息外,财务报告还需要充分披露更多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和价格波动信息,以便报表使用者自行估计报表披露日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价值。
三、改进现行会计报表,完成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披露向表内确认与计量的转化
现行的财务报表在提示会计信息方面具有许多局限性,财务报表只能是货币化的数量信息,对非货币化的会计信息无法反映,金融衍生工具作为表外业务不能纳入会计报表系统;现行的财务报表具有固定的格式、固定的项目及填列方法而对金融衍生工具这种特殊的经济业务却无法反映;现行的财务报表反映的是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揭示的会计信息,对物价上涨或经济环境发生变动情况下的会计信息无法反映。
由此可见,现行的会计报表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无法真实核算衍生工具的风险与收益,无法从财务报表上直接了解交易机构的经营状况,从中难以了解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及其风险状况,从而也无法实现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这显然与充分揭示的原则相背离,为此,必须从格式、内容、形式等方面加以改进,逐步完成金融衍生工具表外核算与披露向表内确认与计量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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